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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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人[2006]84号
为了保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88]教备局字00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
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线类、化学和生物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职工可发给保健津贴。
二、发放等级和标准
(一)属于以下情况的为甲等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臵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教学科研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5.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甲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66元,每日3元。
(二)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乙等
1.一般从事放射性装臵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在动物饲养及试验、检测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的药品、消毒处理人员。
6.从事甲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
7专门从事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X光机、电子显微镜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
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44元,每日2元。
(三)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丙等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一般性接触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毒药品保管的人员。
3.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5.经常接触复印机、计算机的人员。
6.从事乙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
7.经常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源等技术及有关热处理、电气、物理实验的人员。
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33元,每日1.5元。
三、保健津贴的经费支付渠道
奖酬金脱勾单位从单位业务费中支付;奖酬金不脱勾单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
四、发放办法
每月实际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天数超过18天(教师从事实验课类每天二至四学时算0.5 天,超过四学时算1天),享受全月保健津贴补贴;不足18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享受保健津贴。
同时从事两种以上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按就高原则发给一种保健津贴。
保健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每学期末由各单位(部门)按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填报接触有毒有害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一式两份,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由财务处发放。
五、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