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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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卢雷抵销作为一种消灭债权的事由,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减少履行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和经济运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有限性和滞后性,抵销权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问题。
目前在抵销权制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的问题。
目前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的问题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很高,但是反对的意见占据主流。
反对者的依据主要是作为法定抵销权基础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如果允许抵销就相当于强迫债务人履行该债务,违背了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支持者的主要依据是法定抵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两种主张都有一定的法律和理论依据。
笔者经过谨慎的思考和研究,认为即使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但是这种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是任意行使。
具体将结合案例做如下分析。
甲于2005年借给乙人民币5万元,约定2006年1月1日为还款日期。
该笔借款到期后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
2009年1月1日乙借给甲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0年1月1日为还款日期。
到期后甲未还款,乙于2010年5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
法院受理后,甲主张抵销5万元,因此只愿意偿还5万元。
甲的抵销请求能否给予支持?此处若不允许甲行使抵销权将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反
之,允许抵销则能够保障实质的公平,但是需要有足够的法律和理论依据。
显然,允许甲行使抵销权更符合民法的立法价值。
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定抵销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只需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消灭债权的权利。
依照《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合同法》该条的规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仅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请求权收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
抵销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显然不是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对象,而是应当受除斥期间的约束,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除斥期间做统一规定,也没有对抵销权的行使期限做出专门规定。
对于抵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仍然有待探讨。
二、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不要求基础债权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依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的要件是:双方互负债务;债务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能抵销的情形,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且到达对方。
从该条法律规定来看,并未要求行使抵销权所依据的基础债权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根据该条的规定,即使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符合抵销权的法定要件,抵销通知到达对方之时生效。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法律上的界定。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请求法院通过国家公权力来保障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在债务人自愿履行或者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该种债权仍然可以通过司法权予以保护。
可见,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并不是为了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地行使权利。
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后果就是很可能丧失了诉讼中的胜诉权或者司法保护权。
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就会彻底导致该债权失去公权力救济,转变为自然债权。
四、公平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
从民法的立法目的考虑,双方互负债务行使抵销权有助于促进利益的均衡。
在我国法律并未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机械片面地引用诉讼时效的条文进行比对。
此时,通过把我我国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的价值原则来进行司法裁判才能真正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理结果。
作为互相享有债权的双方,在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行使抵销权,将会导致一方实质上的过分损失和另一方过分得利,这是违背我国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的。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行使法定抵销权才能给真正的平衡双方利益,保证民法公平价值的实现。
五、超过时效的债权的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
首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受除斥期间的约束,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该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应
当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
否则,就可能导致双方的相关债权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增加交易的风险,不利于经济的稳定。
其次,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超过时效的债权范围应当受到限制。
即该种债权不应当是任意的债权,而应当是原始债权,即对于债务人的原始债权,而不是恶意受让的过期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始债权进行抵销才能真正促进交易双方的公平,维护和促进交易和谐。
相反,如果不加以限制,势必造成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从第三人处低价购买过期债权用来抵销,从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这也是违背立法宗旨的。
综上所述,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始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一般不应允许行使法定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