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安徽工业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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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2001]6号

以正式文件为准

根据国家用人制度改革、推行人事代理聘用制的有关精神,目前我校已通过人事代理方式从本市人才交流中心聘用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在校从事相关工作,现就人事代理聘用(不含各单位自行聘用)人员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待遇

享受我校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比照我校正式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物业管理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不享受我校住房待遇。

二、工作证

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内,按我校教职工管理,并办理《安徽工业大学工作证》(注明“人事代理聘用”字样),在办理终止(解除)合同手续时,《工作证》一并收回。

三、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和地方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及操作程序由学校人事处协助本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其中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从其工资中按月代扣,由财务处随单位应缴部分一并汇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人事代理人员经费按具体用人单位的工资经费支付渠道核定。

五、人事代理人员终止合同或辞职,参照调动程序办理。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其它事项仍按院办[1998]5号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及具体用人单位执行。

二ΟΟ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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