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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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 270号文件规定要求,已按10%存款准备金 率上缴的农村信用社,这次改革后,存款准 备金率统一为8%。其. 从“缴来一般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主席令[2003]12号)第二十三条 第一 项与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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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金划转方式
• (一)适应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统一 法人考核的要求,各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缴存 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必须全额逐级上划 到法人。划转基数为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 各金融机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的余额,划转 日余额不足或超出部分,责成各金融机构在原备 付金账户进行调整。
•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 构,在人民银行“缴来一般存款”账户的资金, 由人民银行一次性全额、逐级汇总上划到人民银 行总行为各总行开设的“. 缴来一般存款”账户。
• 三、资金安排及账户合并
• (一)资金划转结束后,4月10日前,金融 机构法人应将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 银行。人民银行将其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5%的 资金,于4月11日从其“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 出,专项存入人民银行为其设立的“临时存款” 账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 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一九八 三年九月十七日发布)第四条:
• “四、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人 民银行必须掌握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的信贷 资金,用于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财政 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等财政性存款,划 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吸收的 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 人民银行支配使用。各专业银行存入的比 例,由人民银行定期核定。在执行中,根 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人民银行有权 随时调整比例。专业银. 行的自有资金由人
资金划转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存
法》
款准备金制度列为中国人民银
行货币政策工具首位
2003(修订)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商业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 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 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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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金 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 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 等指标挂钩。
• 1.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每四日每日营 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 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 低于8%。
• 2.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 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 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 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 不得低于8%。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 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 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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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 经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其 “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不足上月末一般存 款余额5%的,人民银行将全部资金从其“缴来 一般存款”账户划入其“临时存款”账户。

(二)金融机构“临. 时存款”账户资金,
• 四、其他有关问题
• (一)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 蓄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全额 划入其“备付金存款”账户,同时,“备付 金存款”账户改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从1998年9月份起,两家银行法定存款准备 金率由5%调到6%;从1999年1月份起,其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到8%。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 确定。
(四)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 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律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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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983年9月
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名称
涉及内容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初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步恢复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1998 2003(修订)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 对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事宜
பைடு நூலகம்知》
作了具体规定,包括适用对象,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
[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 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 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 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 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 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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