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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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渠道,改进和规范新闻发布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立起贴近群众的有效沟通渠道,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新闻发言人由局党组指定,代表市安监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新闻。法规信息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助理。

根据工作需要,局主要领导可以发布重要新闻;受新闻发言人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的领导或相关业务处室(支队)负责人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第二条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以本局名义发布新闻的,由局法规信息处统筹并具体承办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发布内容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提供。

(二)相关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的职责:对涉及本处室

(支队)业务范围的社会舆情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意见;对突发性安全生产舆论,及时准确提出对外发布的权威信息;在统一组织安排下参加新闻发布、接受记

者采访等。

第三条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解读与贯彻落实情况;发布本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技术标准;介绍安全生产监管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重大举措以及执行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的最新进展,发布安全生产监管重大活动,如专项整治、业务会议等信息;及时发布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相关信息;针对安全生产舆情动向,适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发布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安全生产监管政务信息和相关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及处置信息等。

第四条新闻发布主要形式(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报经市政府新闻办批准后召开;发布安全生产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点项目等。

(二)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气会不定期召开;通报本局一段时期的工作计划或各处室(支队)重要活动等信息,并就新闻媒体关注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

第五条新闻发布的时间及要求实行定期和及时发布相结合机制。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局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新闻发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局党组统一领导新闻发布工作。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由局新闻发言人予以发布。

第七条新闻发布会材料准备与审批程序(一)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持词、发布词、答问参考和新闻通稿。由主题涉及部门准备发布会发布词、新闻通稿与答问参考,由新闻发言人助理起草发布会主持词。

(二)材料审批。相关业务处室(支队)准备的发布材料在发布会前3 个工作日汇总给法规信息处。法规信息处汇总整理后提前2 个工作日报局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敏感性选题材料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可提前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发布预备会,讨论发布内容,研判社会舆情,统一发布口径。

第八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界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亦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部门或单位形象、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业务处室(支队)应第一时间报告新闻发言人,提供基本情况和素材,共同商议新闻发布方案。对新闻媒体的发布的信息,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特殊情况,可委托发布有关情况。

第九条新闻发言工作要求

(一)客观全面。新闻发言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发布新闻。要敢于直面热点、难点问题,对媒体和公众坦

诚相待,取信于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新闻事实,从而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作出合理的选择。

(二)讲求时效。新闻发言工作要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讲究时效性。特别是对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组织新闻发言活动,以便人民群众能积极有效地理解、支持安全生产监管事业,起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效果。

(三)严肃纪律。新闻发言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新闻。对违规发

布新闻,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将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单位政务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加强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助理的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新闻发布水平。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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