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房产管理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青价房〔2000〕113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处、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价格论证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省物价局批准,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金调整范围和标准:凡座落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范围内的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均属这次调整租金范围。其租金标准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3元调整为1.80元;对按《青岛市关于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已发放住房增量补贴的职工,其租金标准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3元调整为2.86元。
二、租金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其租金标准按每月1.80元/平方米执行;
(二)对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购房的,不论其承租人或配偶是否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租金标准一律暂按1.80元/平方米执行;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双方或一方已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其租金标准按每月2.86元/平方米执行;
(四)对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承租人或配偶且符合享受减、免、补政策的各类人员及特别困难家庭,新增租金仍实行减、免、补政策,其具体内容和办理程序按青房改发(1996)2号和青房改办发(199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及按房改政策已购买的住房,一律不享受租金减免或补助政策。
(五)对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配偶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且一方或双方下岗的,其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发放5元的房租补贴(享受减、免、补政策的特别困难家庭除外)。资金来源按“三三制”原则解决。
三、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标准提高后,执行每月1.80元/平方米租金的,已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应现行租金总额的基础上,乘以1.25计算;执行每月2.86元/平方米租金的,在现行租金总额的基础上乘以2.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