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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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风险划分界限改变:由CIF HK改为FOB HK, 实际上由在大陆起运港越过船舷延伸到在香港越 过船的船舷,出口商的风险大大增加。
3. 费用划分界限改变:在CIF HK之下,出口 商只承担到香港的正常运费,改为FOB HK,则 到香港的所有费用(特别是运输途中的额外费用, 可能的装船费用),费用大大增加。
22
属于违约行为,加之所交货物已经灭失,货物 风险已提前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试分析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23
案例六 FOB与CIF条件下的可保利益
有一份 FOB 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 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损10%。事后卖方以 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 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之后,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 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道保 险公司拒绝。
国际贸易术语
案 例 分 析
案例一 FOB与CFR条件下的运费承担者
中国内地某出口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W公司 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售给韩国 H公司,港商开来信用证条件为FOB上海,要求 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试分析港商可以这样做吗?出口商应如何处 理?
CIF H.K.(目的港) (装货港:上海)
FOB H.K.(装货港) (装货港:香港)
≈≈≈≈
◎
≈≈≈≈
◎ ◎
上海
香港
( 国外港口 )
9
百度文库
评析要点:
出口商不能无条件接受。 港商将CIF HK(目的港)改为FOB HK(起运 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转口贸易。上述贸易术 语的改变,看似同样将货物运至香港,但实际本 质不同: 1. 交货地点改变:由CIF HK变为FOB HK,出 口商的交货地点由大陆港口(CIF)变为香港。 本来在CIF之下,出口商在大陆港口交货即可, 若改为FOB HK,出口商则须在香港港口交货。
4
运费是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依法 应当予以保护。航运实务中,运费的支付有预付 和到付两种基本形式。对承运人而言,到付运费 的收取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收货人不存在,运费向何人索取?若收货人 因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承运人又该如何处置?
5
1.收货人不存在时,对运费的请求 若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则收货 人必须为实际存在的人,否则运费到付即不具备 成立的条件。因此该约定应当无效,而对于运费 的收取应当根据中国《海商法》第69条的规定, 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2.收货人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时,对运费的 请求若收货人实际存在,则运费到付约定有效, 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到付运费。但对收货人
2.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没有义务,也无法 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 除非 卖方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16
本案卖方SKG公司告诉买方黄山公司载货船舶 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卖方的正式承诺。 因此,它对船舶先靠厦门这一事实不承担责任。 3.买方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发生变动 为由拒绝收货,违反国际贸易惯例。货币兑换比 率变动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4.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决定买方应赔 偿卖方4万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 5.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买方承担。 (买方可否向承运人索赔?)
30
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
其所属的仓库中,“腾飞”委托他人办理排港、 报关和提货的手续。 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 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用户所在地。7月 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 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腾飞”向保险公
司提赔时被拒绝,理由是“腾飞”已将提单转
27
案例七 贸易术语、保函、保险责任综合案例
新加坡卢记商业公司(简称“卢记”,卖方)与 中国腾飞公司(简称“腾飞”,买方)订立CIF上 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卢记”向保险公 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 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卢记”与 马来西亚扎拜公司(简称“扎拜”)订立FCA合同, 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扎拜”所 在地。
33
关于保函的效力,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 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第三人不 发生效力,即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 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腾飞”有权选择是 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 本案中,“腾飞”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 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 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 人也多是这样做的。
若改为FOB大陆港口则可接受,或FOB HK, 但上述风险和费用由港方承担。
11
案例三 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瑞 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 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 SKG公司也在 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17
教训: 1.进口贸易应慎用CIF条件(特别是大宗货物 进口)。 2.贸易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且应以 书面形式确认。 3.贸易商应懂得国际运输惯例知识。 4.事先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18
案例四
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一份CPT合同,A公司出口 3000吨小麦给B公 司(买方)。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 5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 3000吨属于 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 责分拨。A公司装货后及时发了装运通知给B公司。 由于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巧损失 了3000吨,其余 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方要 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 3000吨小麦
29
“卢记”将货物全部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 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卢记”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卢记” 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给“腾飞”。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腾飞”检验出10% 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 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19
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 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 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请分析A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评析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的观点不正确,卖方A公司 仍应对买方B公司负责交货。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
20
货物特定化: 在国际贸易中 ,卖方应将交给买方的货物 清楚地确定为供贸易合同之用。 这是买卖双方转移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越 过风险转移界限,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14
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 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中国买方没 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买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 中国买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 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试分析仲裁庭应如何仲裁。
15
评析要点:
仲裁庭决议
1. 卖方SKG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 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银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 此,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
6
因贸易纠纷拒收货物尽而拒付运费时,托运人 仍会依据与承运人约定运费到付而提出抗辩, 拒付到付运费。此种情况下,会使承运人陷入 贸易纠纷的泥潭,造成对承运人的不公平。 尽管据中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承运人 可以留置托运人相关货物,以保证其运费请求的 实现。但在承运人未先履行向收货人收取运费 义务的前提下,承运人有无权利直接向托运人主 张到付运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28
2000年7月3日,“卢记”派代理人到“扎拜” 所在地提货,“扎拜”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 置在临时敞蓬中,“卢记”代理人由于人手不 够,要求“扎拜”帮助装上运输工具,“扎拜” 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卢记”代理人, 自己已履行了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 帮助装货。“卢记”代理人无奈返回。 3日后,“卢记”再次组织人员到“扎拜”所 在地提货。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遭 遇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13
于是中国买方在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 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 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之后,买方认为对 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 美元贬值,即使买方接受该货物亦无利可图,于 是买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买方的拒收,直接导 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 支付滞期费 4万美元,并将货物售给另一买方。 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 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 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24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 什么?该案例有何启示?若贸易条件为CIF,情 况又会如何?
25
FOB (CIF) (卖方)
出口国
(买方)
进口国
10%
█ (仓库)
··
≈≈≈≈≈
船—仓(FOB保险责任起讫)
(仓库)
仓-仓(CIF保险责任起讫)
26
评析要点 按本案的情况,保险公司无论对卖方还是买方 均有权拒赔。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的人,必须 是 ①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②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 ③损失属承保责任范围。 三者缺一不可。
21
案例五 EXW术语下风险是否提前转移争议
1.中国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了一份以EXW 为条件的散装粮食合同,双方约定9月底买方派 代理到卖方所在地仓库提货。但直到9月30日买 方代理也未前来提货。在中国国庆节期间,卖方 仓库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仓库失火,该仓库的散 装粮食绝大部分受损。国庆节之后,国外买方代 理前来提货,中国卖方声称,由于买方未按时提货
12
买方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 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SKG公司复传真: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 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并 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 动,中国买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 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买方不仅 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 共计损失10万美元。
7
案例二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ong 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 FOB Hong Kong,即要求 USD80/ MT FOB Hong Kong。
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8
2
要求出口商 在B/L中表明“Fright Prepaid”
≈≈≈ FOB ≈≈≈ CFR ≈≈≈ ◎ ◎
◎
上海 香港 釜山 (港商到付运费) (港商预付运费)
3
评析要点:
港商为了简化向韩国交货的手续,或者企图将 运费转嫁给出口商,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 担则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 (1)港商将运费汇交大陆出口商; (2)港商将运费先支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 确认后,出口商可照办。
让,且港口仓库就是“腾飞”在目的港的最后
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31
案例评析 1. 在“卢记”与“扎拜”之间的FCA合同中, 货物10%的损失(脏包)应由谁承担?
依FCA术语的规定: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 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 方不负责卸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一切风险,直至已按规定交货为止。
因此,在本案中,“扎拜”将货物装箱并存放 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扎拜” 所在地,“扎拜”应负责装货。
32
“扎拜”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 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 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处置之下,因而风险也 就未转移给“卢记”。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 “扎拜”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卢记”作出 相应的补偿。 2. 关于保函效力以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 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 (或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 签发清洁提单。
2. 风险划分界限改变:由CIF HK改为FOB HK, 实际上由在大陆起运港越过船舷延伸到在香港越 过船的船舷,出口商的风险大大增加。
3. 费用划分界限改变:在CIF HK之下,出口 商只承担到香港的正常运费,改为FOB HK,则 到香港的所有费用(特别是运输途中的额外费用, 可能的装船费用),费用大大增加。
22
属于违约行为,加之所交货物已经灭失,货物 风险已提前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试分析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23
案例六 FOB与CIF条件下的可保利益
有一份 FOB 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 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损10%。事后卖方以 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 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之后,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 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道保 险公司拒绝。
国际贸易术语
案 例 分 析
案例一 FOB与CFR条件下的运费承担者
中国内地某出口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W公司 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售给韩国 H公司,港商开来信用证条件为FOB上海,要求 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试分析港商可以这样做吗?出口商应如何处 理?
CIF H.K.(目的港) (装货港:上海)
FOB H.K.(装货港) (装货港:香港)
≈≈≈≈
◎
≈≈≈≈
◎ ◎
上海
香港
( 国外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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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评析要点:
出口商不能无条件接受。 港商将CIF HK(目的港)改为FOB HK(起运 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转口贸易。上述贸易术 语的改变,看似同样将货物运至香港,但实际本 质不同: 1. 交货地点改变:由CIF HK变为FOB HK,出 口商的交货地点由大陆港口(CIF)变为香港。 本来在CIF之下,出口商在大陆港口交货即可, 若改为FOB HK,出口商则须在香港港口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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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是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依法 应当予以保护。航运实务中,运费的支付有预付 和到付两种基本形式。对承运人而言,到付运费 的收取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收货人不存在,运费向何人索取?若收货人 因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承运人又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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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货人不存在时,对运费的请求 若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则收货 人必须为实际存在的人,否则运费到付即不具备 成立的条件。因此该约定应当无效,而对于运费 的收取应当根据中国《海商法》第69条的规定, 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2.收货人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时,对运费的 请求若收货人实际存在,则运费到付约定有效, 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到付运费。但对收货人
2.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没有义务,也无法 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 除非 卖方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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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卖方SKG公司告诉买方黄山公司载货船舶 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卖方的正式承诺。 因此,它对船舶先靠厦门这一事实不承担责任。 3.买方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发生变动 为由拒绝收货,违反国际贸易惯例。货币兑换比 率变动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4.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决定买方应赔 偿卖方4万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 5.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买方承担。 (买方可否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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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
其所属的仓库中,“腾飞”委托他人办理排港、 报关和提货的手续。 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 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用户所在地。7月 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 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腾飞”向保险公
司提赔时被拒绝,理由是“腾飞”已将提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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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贸易术语、保函、保险责任综合案例
新加坡卢记商业公司(简称“卢记”,卖方)与 中国腾飞公司(简称“腾飞”,买方)订立CIF上 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卢记”向保险公 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 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卢记”与 马来西亚扎拜公司(简称“扎拜”)订立FCA合同, 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扎拜”所 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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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函的效力,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 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第三人不 发生效力,即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 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腾飞”有权选择是 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 本案中,“腾飞”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 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 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 人也多是这样做的。
若改为FOB大陆港口则可接受,或FOB HK, 但上述风险和费用由港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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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瑞 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 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 SKG公司也在 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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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 1.进口贸易应慎用CIF条件(特别是大宗货物 进口)。 2.贸易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且应以 书面形式确认。 3.贸易商应懂得国际运输惯例知识。 4.事先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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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一份CPT合同,A公司出口 3000吨小麦给B公 司(买方)。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 5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 3000吨属于 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 责分拨。A公司装货后及时发了装运通知给B公司。 由于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巧损失 了3000吨,其余 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方要 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 3000吨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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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记”将货物全部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 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卢记”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卢记” 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给“腾飞”。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腾飞”检验出10% 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 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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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 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 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请分析A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评析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的观点不正确,卖方A公司 仍应对买方B公司负责交货。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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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特定化: 在国际贸易中 ,卖方应将交给买方的货物 清楚地确定为供贸易合同之用。 这是买卖双方转移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越 过风险转移界限,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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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 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中国买方没 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买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 中国买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 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试分析仲裁庭应如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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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要点:
仲裁庭决议
1. 卖方SKG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 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银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 此,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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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贸易纠纷拒收货物尽而拒付运费时,托运人 仍会依据与承运人约定运费到付而提出抗辩, 拒付到付运费。此种情况下,会使承运人陷入 贸易纠纷的泥潭,造成对承运人的不公平。 尽管据中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承运人 可以留置托运人相关货物,以保证其运费请求的 实现。但在承运人未先履行向收货人收取运费 义务的前提下,承运人有无权利直接向托运人主 张到付运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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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3日,“卢记”派代理人到“扎拜” 所在地提货,“扎拜”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 置在临时敞蓬中,“卢记”代理人由于人手不 够,要求“扎拜”帮助装上运输工具,“扎拜” 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卢记”代理人, 自己已履行了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 帮助装货。“卢记”代理人无奈返回。 3日后,“卢记”再次组织人员到“扎拜”所 在地提货。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遭 遇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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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中国买方在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 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 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之后,买方认为对 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 美元贬值,即使买方接受该货物亦无利可图,于 是买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买方的拒收,直接导 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 支付滞期费 4万美元,并将货物售给另一买方。 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 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 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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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 什么?该案例有何启示?若贸易条件为CIF,情 况又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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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CIF) (卖方)
出口国
(买方)
进口国
10%
█ (仓库)
··
≈≈≈≈≈
船—仓(FOB保险责任起讫)
(仓库)
仓-仓(CIF保险责任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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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要点 按本案的情况,保险公司无论对卖方还是买方 均有权拒赔。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的人,必须 是 ①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②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 ③损失属承保责任范围。 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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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W术语下风险是否提前转移争议
1.中国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了一份以EXW 为条件的散装粮食合同,双方约定9月底买方派 代理到卖方所在地仓库提货。但直到9月30日买 方代理也未前来提货。在中国国庆节期间,卖方 仓库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仓库失火,该仓库的散 装粮食绝大部分受损。国庆节之后,国外买方代 理前来提货,中国卖方声称,由于买方未按时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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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 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SKG公司复传真: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 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并 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 动,中国买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 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买方不仅 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 共计损失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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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ong 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 FOB Hong Kong,即要求 USD80/ MT FOB Hong Kong。
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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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出口商 在B/L中表明“Fright Prepaid”
≈≈≈ FOB ≈≈≈ CFR ≈≈≈ ◎ ◎
◎
上海 香港 釜山 (港商到付运费) (港商预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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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要点:
港商为了简化向韩国交货的手续,或者企图将 运费转嫁给出口商,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 担则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 (1)港商将运费汇交大陆出口商; (2)港商将运费先支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 确认后,出口商可照办。
让,且港口仓库就是“腾飞”在目的港的最后
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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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1. 在“卢记”与“扎拜”之间的FCA合同中, 货物10%的损失(脏包)应由谁承担?
依FCA术语的规定: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 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 方不负责卸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一切风险,直至已按规定交货为止。
因此,在本案中,“扎拜”将货物装箱并存放 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扎拜” 所在地,“扎拜”应负责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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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拜”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 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 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处置之下,因而风险也 就未转移给“卢记”。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 “扎拜”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卢记”作出 相应的补偿。 2. 关于保函效力以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 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 (或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 签发清洁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