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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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划分界限改变:由CIF HK改为FOB HK, 实际上由在大陆起运港越过船舷延伸到在香港越 过船的船舷,出口商的风险大大增加。
3. 费用划分界限改变:在CIF HK之下,出口 商只承担到香港的正常运费,改为FOB HK,则 到香港的所有费用(特别是运输途中的额外费用, 可能的装船费用),费用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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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约行为,加之所交货物已经灭失,货物 风险已提前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试分析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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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FOB与CIF条件下的可保利益
有一份 FOB 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 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损10%。事后卖方以 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 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之后,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 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道保 险公司拒绝。
国际贸易术语
案 例 分 析
案例一 FOB与CFR条件下的运费承担者
中国内地某出口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W公司 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售给韩国 H公司,港商开来信用证条件为FOB上海,要求 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试分析港商可以这样做吗?出口商应如何处 理?
CIF H.K.(目的港) (装货港:上海)
FOB H.K.(装货港) (装货港:香港)
≈≈≈≈

≈≈≈≈
◎ ◎
上海
香港
( 国外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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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要点:
出口商不能无条件接受。 港商将CIF HK(目的港)改为FOB HK(起运 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转口贸易。上述贸易术 语的改变,看似同样将货物运至香港,但实际本 质不同: 1. 交货地点改变:由CIF HK变为FOB HK,出 口商的交货地点由大陆港口(CIF)变为香港。 本来在CIF之下,出口商在大陆港口交货即可, 若改为FOB HK,出口商则须在香港港口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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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是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依法 应当予以保护。航运实务中,运费的支付有预付 和到付两种基本形式。对承运人而言,到付运费 的收取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收货人不存在,运费向何人索取?若收货人 因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承运人又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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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货人不存在时,对运费的请求 若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则收货 人必须为实际存在的人,否则运费到付即不具备 成立的条件。因此该约定应当无效,而对于运费 的收取应当根据中国《海商法》第69条的规定, 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2.收货人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时,对运费的 请求若收货人实际存在,则运费到付约定有效, 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到付运费。但对收货人
2.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没有义务,也无法 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 除非 卖方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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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卖方SKG公司告诉买方黄山公司载货船舶 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卖方的正式承诺。 因此,它对船舶先靠厦门这一事实不承担责任。 3.买方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发生变动 为由拒绝收货,违反国际贸易惯例。货币兑换比 率变动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4.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决定买方应赔 偿卖方4万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 5.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买方承担。 (买方可否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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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
其所属的仓库中,“腾飞”委托他人办理排港、 报关和提货的手续。 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 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用户所在地。7月 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 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腾飞”向保险公
司提赔时被拒绝,理由是“腾飞”已将提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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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贸易术语、保函、保险责任综合案例
新加坡卢记商业公司(简称“卢记”,卖方)与 中国腾飞公司(简称“腾飞”,买方)订立CIF上 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卢记”向保险公 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 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卢记”与 马来西亚扎拜公司(简称“扎拜”)订立FCA合同, 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扎拜”所 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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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函的效力,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 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第三人不 发生效力,即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 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腾飞”有权选择是 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 本案中,“腾飞”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 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 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 人也多是这样做的。
若改为FOB大陆港口则可接受,或FOB HK, 但上述风险和费用由港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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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瑞 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 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 SKG公司也在 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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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 1.进口贸易应慎用CIF条件(特别是大宗货物 进口)。 2.贸易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且应以 书面形式确认。 3.贸易商应懂得国际运输惯例知识。 4.事先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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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一份CPT合同,A公司出口 3000吨小麦给B公 司(买方)。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 5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 3000吨属于 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 责分拨。A公司装货后及时发了装运通知给B公司。 由于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巧损失 了3000吨,其余 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方要 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 3000吨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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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记”将货物全部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 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卢记”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卢记” 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给“腾飞”。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腾飞”检验出10% 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 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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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 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 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请分析A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评析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的观点不正确,卖方A公司 仍应对买方B公司负责交货。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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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特定化: 在国际贸易中 ,卖方应将交给买方的货物 清楚地确定为供贸易合同之用。 这是买卖双方转移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越 过风险转移界限,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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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 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中国买方没 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买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 中国买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 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试分析仲裁庭应如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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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要点:
仲裁庭决议
1. 卖方SKG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 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银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 此,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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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贸易纠纷拒收货物尽而拒付运费时,托运人 仍会依据与承运人约定运费到付而提出抗辩, 拒付到付运费。此种情况下,会使承运人陷入 贸易纠纷的泥潭,造成对承运人的不公平。 尽管据中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承运人 可以留置托运人相关货物,以保证其运费请求的 实现。但在承运人未先履行向收货人收取运费 义务的前提下,承运人有无权利直接向托运人主 张到付运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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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3日,“卢记”派代理人到“扎拜” 所在地提货,“扎拜”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 置在临时敞蓬中,“卢记”代理人由于人手不 够,要求“扎拜”帮助装上运输工具,“扎拜” 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卢记”代理人, 自己已履行了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 帮助装货。“卢记”代理人无奈返回。 3日后,“卢记”再次组织人员到“扎拜”所 在地提货。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遭 遇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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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中国买方在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 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 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之后,买方认为对 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 美元贬值,即使买方接受该货物亦无利可图,于 是买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买方的拒收,直接导 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 支付滞期费 4万美元,并将货物售给另一买方。 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 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 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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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 什么?该案例有何启示?若贸易条件为CIF,情 况又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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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CIF) (卖方)
出口国
(买方)
进口国
10%
█ (仓库)
··
≈≈≈≈≈
船—仓(FOB保险责任起讫)
(仓库)
仓-仓(CIF保险责任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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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要点 按本案的情况,保险公司无论对卖方还是买方 均有权拒赔。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的人,必须 是 ①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②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 ③损失属承保责任范围。 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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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W术语下风险是否提前转移争议
1.中国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了一份以EXW 为条件的散装粮食合同,双方约定9月底买方派 代理到卖方所在地仓库提货。但直到9月30日买 方代理也未前来提货。在中国国庆节期间,卖方 仓库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仓库失火,该仓库的散 装粮食绝大部分受损。国庆节之后,国外买方代 理前来提货,中国卖方声称,由于买方未按时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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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 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SKG公司复传真: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 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并 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 动,中国买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 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买方不仅 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 共计损失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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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ong 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 FOB Hong Kong,即要求 USD80/ MT FOB Hong Kong。
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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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出口商 在B/L中表明“Fright Prepaid”
≈≈≈ FOB ≈≈≈ CFR ≈≈≈ ◎ ◎

上海 香港 釜山 (港商到付运费) (港商预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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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要点:
港商为了简化向韩国交货的手续,或者企图将 运费转嫁给出口商,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 担则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 (1)港商将运费汇交大陆出口商; (2)港商将运费先支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 确认后,出口商可照办。
让,且港口仓库就是“腾飞”在目的港的最后
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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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1. 在“卢记”与“扎拜”之间的FCA合同中, 货物10%的损失(脏包)应由谁承担?
依FCA术语的规定: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 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 方不负责卸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一切风险,直至已按规定交货为止。
因此,在本案中,“扎拜”将货物装箱并存放 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扎拜” 所在地,“扎拜”应负责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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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拜”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 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 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处置之下,因而风险也 就未转移给“卢记”。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 “扎拜”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卢记”作出 相应的补偿。 2. 关于保函效力以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 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 (或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 签发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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