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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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2019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社会保险费征缴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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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代理银行 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广发行、邮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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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原医保IC卡与社保卡的过渡
原医保IC卡在2013年年底前与社保卡可并行使用,但 自持卡人激活社保卡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待遇将统一发放到 社保卡上。原医保IC卡内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在2014年 1月1日后,原医保IC卡的余额将自动转到社保卡上。
2012年12月15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为简化办理 流程,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时,由地税部门 根据单位注册、登记的材料直接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 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行业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单位 可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 书》,从办理变更的次月起按新的行业基准费率申报缴纳 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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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
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 险待遇的费用/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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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表
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率 支出率≦10% 10%<支出率≦30% 30%<支出率≦50% 50%<支出率≦60% 60%<支出率≦90% 90%<支出率≦120% 浮动比例 70% 80% 90% 100% 110% 120% 二类费率 0.70% 0.80% 0.90% 1% 1.10% 1.20% 三类费率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
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6.22
•【字号】穗府[2001]33号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印发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1〕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费调剂金统一由财政专户划解。

二、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d26918--010903wlk。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意义何在?
——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 一段时间以来,无法“全国漫游”的社保基金,成了劳动者跨地 区就业之痛,一旦劳动者异地就业,则直接导致其养老保险权益丧失, 近年来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退保潮,主要根源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 统筹层次较低,社保基金不能“全国漫游”。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实 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其他险种,如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普遍仍实行市县级统筹。 为进一步实现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互助同济,推进市场竞争的公 平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 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 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200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正式推行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推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改变了以前市级征收后统筹划拨的做法,实现在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 环节中根据不同统筹级次直接划缴,将有效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从目前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但就总体情况而 言,借助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服务网络齐全、管理力量强等资源, 有效规范社保费征管,提高征缴效率,是改革发展趋势。据统计, 2008年全国社保费收入为13808亿元,其中税务机关征缴社保费5145亿 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全责征收将进一步完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 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有力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 化,增强征收的法律刚性和征缴力度。以厦门市为例, 2004年实行社 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社保基金以年均40%的速度快速增长,比全 国年均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规程

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规程

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规程目录一、社保费记录管理 (3)(一)单位缴费记录 (3)(二)个人明细记录 (7)(三)单位缴费资料变更 (9)(四)个人记录资料变更 (10)(五)缴费资料注销 (11)(六)非正常户认定 (13)(七)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14)(八)退保、转出、退休 (15)二、社保核定 (16)(一)社保缴费项目核定 (16)(二)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 (19)三、社保申报 (20)(一)分险种明细申报 (20)(二)产生社保批扣应征 (22)(三)录入其它应征数据(社保费部份) (23)四、社保征收 (24)(一)清缴税款 (24)(二)社保费EFS批量扣费 (24)(三)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 (25)(四)多收、重收社保费退款 (26)五、社保管理 (27)(一)统计社保欠费 (28)(二)社保费催报 (29)(三)社保费催缴 (30)六、社保费清算 (31)(一)账户设置 (31)(二)缴款销号 (32)(三)社保费划解 (32)(四)开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 (33)(五)录入社保费银行利息通知书 (33)七、社保费会统核算 (33)(一)社保费会统核算概述 (33)(二)社会保险基金对帐方式 (34)(1)月度社保基金对帐方式 (34)Ⅰ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与市财政局的对帐方式 (34)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与县(市、区)财政局的对帐方式 (34)Ⅲ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与市社保局的对帐方式 (35)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与县(市、区)社保局的对帐方式 (35)(2)社保基金三方确认方式 (35)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业务规程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保费全责征收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社保费全责征收执法风险,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增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的规定,制定本业务规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11•【字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9月1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人事、民政、卫生、工商、财政、计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尽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制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取的各项管理费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比例、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三)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四)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五)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原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潮府办[1997]10号)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单位除参加省行业统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20%征缴,其中养老保险17%(含个人8%);失业保险2%(含个人1%);工伤保险1%。

综合费率每年视收支情况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征缴。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

社会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 副本

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 副本
《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农业企业的特点另行制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条例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各级都要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监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审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相信大家阅读完之后对广东地区的社保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社保是员工必须办理的,单位也有义务为员工办理并缴纳保险费用,以养老保险为例,员工个人只需缴纳8%,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比例为20%,这同时也是单位对员工工作的一项福利报酬。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按缴费工资11%的额度转移。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县按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调整。不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调剂金从单位缴费总额中提取。

广东社会保险法

广东社会保险法

广东社会保险法一、广东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2.在广东省境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3.在广东省境外参加社会保险的广东省人员。

二、广东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决定。

广东省依法设立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3.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广东省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都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补偿、失业救济金等。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广东省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用以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费和国家财政拨款等多种资金组成,由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

三、广东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价值1.增强居民的社会保障感: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各项待遇标准逐年提高,并逐步向城乡居民延伸。

这为广东省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社会保障和保障感。

2.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投资。

这为企业增加了社会责任感,促进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3.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为广东省的居民提供了保障,也为广东省的就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这促进了广东省的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总结广东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进步。

在未来的发展中,广东省的政府和社会各方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和制度,为广东省的居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保障和服务。

东莞社保扣费标准

东莞社保扣费标准

东莞社保扣费标准
东莞市是广东省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也是中国著名的制造业城市之一。

在东莞工作的员工,都需要了解东莞社保扣费标准,以便合理规划自己的社保缴纳和福利待遇。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东莞社保扣费标准。

首先,东莞社保扣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具体的扣费标准如下:
养老保险,按照个人工资的8%缴纳,单位缴纳比例为20%。

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比例为7%。

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0.5%,单位缴纳比例为1%。

工伤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

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

以上是东莞社保各项保险的具体扣费标准,每个员工的实际缴
费金额会根据个人工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
东莞市还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即部分社保费
用会划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以便将来个人退休时能够获得一定的
养老金。

除了以上基本的社保扣费标准外,东莞市还对特定群体实行了
不同的优惠政策,例如对残疾人、退休人员等实行不同的社保扣费
标准,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东莞工作的员工,需要特别关注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确保
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自己的社会福利待遇。

另外,也要
了解相关的社保政策和法规,以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
损失。

总的来说,东莞社保扣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员
工和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社
会保障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东莞社保扣费标准,合理规划自己的社保缴纳。

广东社会保险法

广东社会保险法

广东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法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一部地方性法律。

该法在保障广东省人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展开讲解,并对其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广东省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广东省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保险制度:本法规定,广东省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和运行,保证广东省人民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广东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社会保险基金: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广东省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的划拨和财政补贴等。

3.社会保险费: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来源,由缴费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缴纳方式由广东省政府制定。

4.社会保险待遇: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广东省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待遇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等。

5.社会保险管理: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广东省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行为。

二、广东省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解读1.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机制,这为广东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广东省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方式。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制度的保证。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的划拨和财政补贴等多种收入组成。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广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广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广东省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分为登记备案、计算申报、缴纳款项和报销四个基本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步骤的具体流程。

一、登记备案用人单位在正式开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之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点击办事大厅,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备案系统”页面。

2.在页面上点击“新办单位登记备案”,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

3.提供并上传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4.完善并保存单位登记信息,并获取“单位编号”。

5.打印备案确认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计算申报登记备案完成后,用人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社会保险费。

具体流程如下:1.参考广东省已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率和基数,计算单个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汇总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核对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选择“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备案系统”进入个人养老保险申报页面。

4.在页面上选择相应月份进行申报,填写正确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并点击确认提交。

三、缴纳款项计算申报完成后,用人单位需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流程如下:1.登录广东社保网上缴费平台,选择“单位缴费”。

2.在页面上输入单位编号和密码,登录账户。

3.根据网站提示,选择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种类和时间范围,并填写缴费金额。

4.选择缴费方式,如网银、银行转账等,并按照提示完成付款。

四、报销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销社会保险费。

具体流程如下:1.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选择“单位报销系统”。

2.在页面上选择社会保险费报销种类,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3.上传相关凭证文件,如社保费缴纳凭证、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

4.提交报销申请,并等待审核。

5.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将收到报销款项。

以上就是广东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基本流程。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梅市府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57号)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费交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雇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灵活就业人员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全责征收。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时间:2019-01-29
一、总体概况
我市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粤府〔2000〕57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关于确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函》(穗人社函[2013]204号)的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以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缴费基数原则上同一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不变。

相关政策如下表: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社保考试参考答案

社保考试参考答案

试题一、单选题(15题,每题3分,共45分)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按()实行属地征收。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B.财政管理体制C.地方税收管理体制D. 金融管理体制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A.万分之二B.万分之五C.千分之二D.千分之五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一千元至五千元B.二千元至一万元C.二千元至五千元D.五千元以下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养老保险费应()清偿。

A.按工资同等顺序B.按债务同等顺序C.优先D.酌情5.《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

A.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B.个人自行到地税缴纳C.委托银行自动划扣D.个人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6.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负担。

A.国家和个人B.单位和个人C.国家、单位D.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7.社保费缴费人申请延期缴费,只适用于()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A.下月B.上月C.下年D.当月8.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从()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保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A. 1998年B. 1999年C. 2000年D. 2001年9.《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执行。

A.税务总局B.劳动和社会保障部C.国务院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0.《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粤地税2014年第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粤地税2014年第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第二章欠费产生第三条欠费的产生,有如下三方面:(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

(三)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征社保费。

第三章欠费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

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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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
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核定的各缴费单位下年度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按上款的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
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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