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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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科研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科研服务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科研服务平台的管理,提高科研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服务部门等。

管理委员会由平台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科研服务平台进行整体管理和决策。

2.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绩效考核、财务管理等。

3. 科研服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项目申报、人员配备、项目管理、成果推广等。

三、人员管理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科研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进行记录和归档。

2. 科研人员应遵守平台的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3. 科研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

四、项目管理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流程、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2. 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结题应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3.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和透明。

五、成果推广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科研成果推广制度,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 科研成果推广的形式包括发表论文、组织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申请专利等。

3.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注重成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成果能够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实际效益。

六、绩效考核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科研人员优秀和晋升的依据。

2. 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质量、科研成果推广效果等。

绩效考核应公平、公正、客观。

七、监督检查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科研成果的推广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科研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发展。

建设与管理办法-神经信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电子科技大学

建设与管理办法-神经信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2016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以下简称 “重点平台”)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高质量创新人才。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整体科研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平台,是指经国家、部门和地方批准,依托我校建立的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防类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引智基地、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学校是重点平台的依托建设单位,为重点平台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后勤保障和政策支持。

学校成立由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重点平台负责人、专家组成的重点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制定学校重点平台建设规划、协调解决重点平台重大事项、对重点平台进行年度考评。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重点平台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平台的申报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重点平台所在二级单位为重点平台的建设发展提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条件支撑。

第六条 重点平台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优秀科技人员培养聚集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第七条科研院根据学校整体发展布局,有计划、有选择的组织重点平台的培育建设和申报。

相同或相近的领域不重复建设同级别同类型的重点平台。

科研院对各二级单位推荐的重点平台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提出的重点平台申请进行审核推荐,审核重点是该平台是否为本单位重点发展方向、申报材料是否详实、是否具备各重点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的必备条件等。

浙江工业大学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凸显特色、形成高效规范的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平台建设的重点是凝聚一批高水平的精干科研队伍,改善研究条件和装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开展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通过组织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造就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创新意识强的学术团队,提升所依托学科的整体科学研究水平,建成国内知名、具有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范围与职责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以国家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共性、关键技术为重点,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工程中心:以国家、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和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完善、提高”的要求,整合创新资源和创新载体,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人才、技术和科研设施等科技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开展为企业的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申报建设基本条件第六条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学科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七条具备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并能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第八条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拥有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拟申请的平台得到所在学院(部)的明确支持,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组建方案切实可行,相关配套条件予以落实。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文件沈师大校发[2007]203号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科研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以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作重要贡献的载体。

主要包括经国家、省部、市(校)批建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全校各平台依托单位必须予以重视和支持;学校将根据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给以人、财、物的支持,促进科研创新平台的发展壮大,增强实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学校鼓励新平台的孵化、增设和已有平台的升级.第二条依托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组建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团队,是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手段。

科研创新团队要聚集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凝练学术方向,并通过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基地项目、创新团队和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以及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各类科研项目,产出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程度较高的科研成果.第三条科研创新团队一般应不少于10人,团队中应至少有50%的成员为4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其中60%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科研创新团队指导过的已毕业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以及在读的博、硕研究生总数应不少于10 人。

科研创新团队中原则上应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第四条学校对科研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期限为3年。

省级科研创新平台按照省里资助额进行1:1配套;国家级自然科学类科研创新平台50万元/每年,人文社会科学类创新平台资助15万元/每年。

医科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 管理办法

医科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    管理办法

医科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规范科研平台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科研平台是指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其他级别的科研平台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科研平台要努力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形成学校科技优势和特色,成为代表学校学术、技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技管理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学校鼓励校级科研平台申报建设各级重点科研平台。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第四条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重点科研平台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学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重点科研平台实行学校、学院(医院、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平台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依托学校建立的重点科研平台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挂靠在二级单位运行、管理,建设单位为所在二级单位。

第八条学校作为重点科研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

学校科技、规划、财务、人事、资产、设备、研究生学院等职能部门明确各自在重点科研平台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科研平台协同管理机制,制定管理细则。

各单位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一)科技处作为重点科研平台的科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重点科研平台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实施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新建重点科研平台培育建设工作;组织进行重点科研平台校内年度考核,协助重点科研平台参加主管部门验收和评估;会同财务处对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

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暂行)内科大发﹝2017﹞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平台是我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的基地,是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的载体,也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平台建设水平,规范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协同中心、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校企合作研发基地、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基地等。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条科研平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动态管理、独立运行、主任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科研平台要把人才培养,特别是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努力形成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学科专业布局均衡的高水平专、兼职队伍。

第五条科研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产学研的联系与合作。

第六条科研平台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科研平台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七条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实验室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科研平台名称。

第八条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

平台负责人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区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章认定、审批与考核第九条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包头市级科研平台采取自由申报、集中策划和择优推荐的方式,遵循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申报和考核。

第十条校级科研平台采取申报-评审制的方式,各单位可推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同国家、地方经济结合紧密、人员梯队完整、软硬件设施初具规模的平台进行申报。

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平台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校企合作研发基地、人文社科基地、其他科研平台等。

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学校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现对2000年5月大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创新大会颁布实施的《大连医科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做重要修订。

第二条我校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校科技平台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在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等.第三条我校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室三级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所长及课题组组长负责制。

平台学术委员会通常设主任一名,由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其他成员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本校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组成方案由承建单位提出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我校省部及以上重要科技平台负责人由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第二章平台建立第四条学校鼓励和推动各级单位积极建设重要的科技攻关平台、研究所与专业实验室等,优先支持与转化医学相关的平台建设。

第五条二级单位管理的科技平台建设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报科技处登记汇总.第六条学校鼓励临床学院在加强各自中心实验室建设基础之上积极推进临床专科实验室建设工作,有条件者应积极申报建立各级政府临床重点专科实验室。

上级政府批建的临床专科实验室的管理可由所属临床学院具体实施或与学校科技处共同负责。

第七条组建各级各类科技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相对完整与稳定的学术队伍(应包括一定比例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二)以课题组工作为基础,具有明确研究方向;(三)有必要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与二级单位的建设投入、全部或部分雇工费及其它运行经费等)和平台空间等设施条件。

第八条推荐各级各类科技平台要求:(一)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科技平台有重点支持领域及申报方向的按其相关要求推荐;(二)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科技平台实行自由申报的,除应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外,根据各院、部系均衡发展原则及研究工作基础,依托其特色优势学科择优推荐。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研事业发展,支撑一流学科建设,根据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 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以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洋物探及勘探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非常规油气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等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实行宏观管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组织平台的建设、运行、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一)整合资源,为平台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指导并协助院(部)、平台解决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遴选、推荐、聘任平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三)在科研用房、人才引进、岗位设置、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平台验收、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所在院(部)是平台的具体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一)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二)为平台提供建设、运行必要条件;(三)组织平台建设升级,培育和申报更高层次科研平台;(四)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政治把关工作;(五)协助解决平台日常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等。

第六条平台主要职责:(一)制定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障平台正常运行;(三)组织实施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承担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任务,积极组织申报高级别科技成果奖励;(四)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集体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五)实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七)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八)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直接责任人,并负责平台的安全风险控制、意识形态政治审查等工作。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组织力和领导力等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批准建设主体不同,学校科研平台划分为以下类型:1.批建科研平台: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批准,依托学校建设的科研平台。

学校根据批复单位不同,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科研平台、省部级科研平台和市级科研平台。

2.自建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1)校级科研平台:依托校内二级单位申请组建的科研平台。

(2)对外合作科研平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科研平台。

(3)直属科研机构:面向国家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校自行跨学科组建,且实体化运行的校内科研机构或异地科研机构。

3.参建科研平台:学校作为参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学校成立科研平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组织、规划、科研、研究生、财务、总务、学科、人事、人才、设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

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学校科研平台总体发展;宏观指导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科研平台发展所需的支撑条件;研究决定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平台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监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负责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平台开展申报、认定和评估等组织工作。

- 1 -第五条校内相关二级单位是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科研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建立程序与条件第六条科研平台建立程序:1.批建科研平台由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申报材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最终以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

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

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加快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校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第三条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包含各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工程)中心、研究基地(院、所)等。

学校分为四个层次的科研平台,即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校级及以上层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科研平台的建设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五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1.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2.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3.聘任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4.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5.遴选、推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2.审核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3.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4.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5.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6.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七条科研平台所依托的院(系)主要职能是: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2.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3.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4.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5.遴选、推荐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6.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是:1.编写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2.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3.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4.制定科研平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的意见》和XX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精神,更好地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打造我校科研体系,提高科研服务社会的水平,依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指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各级各类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院、所、基地)等,包括级、教育部、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科研平台。

级科研平台包括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科研平台包括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部级科研平台包括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软科学研究基地等;市厅级科研平台包括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等;校级科研平台包括学校内设独立性科研平台和非独立性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科研平台是学校科研聚集和培育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以开展科学研究、彰显我校科研和地方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以服务地方建设为己任,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学校科研平台实行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其建设与管理原则是:(一)科研与教学资源共享、相互促进的原则;(二)分步实施,逐级设置的原则;(三)动态管理和层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申报与立项条件(一)校级科研平台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需要、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科研平台及其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省内外领先或者在服务地方政治文化经济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科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的核心研究XX,平台团队成员中固定科研骨干不少于3人,且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博士学位。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建立、或学校内部设立的研究院(所、室、中心)等。

其中学校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分重点科研机构(校级)和一般科研机构(院级)。

第三条科研机构建设要突出创新、强化服务、培养能力、发展特色,以凝练方向、汇集队伍、深化合作、促进应用为目的,努力构建教学、科研、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平台。

第四条科研机构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科研机构。

第五条科研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绝不允许以机构的名义从事与本机构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建立科研机构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服务领域或方向、机构负责人及队伍、现有基础与条件、发展规划与目标、经费来源与措施等。

第七条科研机构研究领域或方向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方向的可设为研究院,其它科研机构均为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

第八条建立一般科研机构,由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称依托单位)研究审批,须将申请报告、单位审批意见、机构负责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建立重点科研机构,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定的学科研究领域或方向,己形成明显的研究特色和优势,有比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一)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三)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科研团队,学术氛围浓厚、交流活跃、创新服务能力较强;(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已经承担一定数量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丰富口水平较高;(五)有开展科研活动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或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开发与服务基地等。

《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意见》(校科字〔xx〕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安排的用于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发展的经费,分为专项建设经费和一般运行经费。

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和学校自筹等。

专项建设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建设经费。

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学科建设专项,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学科平台建设专项,学校自筹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培育专项等。

一般运行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按照不同建设目标和建设层次并结合绩效考核安排的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等。

第三条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预算和管理,设置单独核算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科研条件的改善,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实验室改造等。

第五条一般运行经费使用范围。

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一般运行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小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要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培育、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学科平台日常办公运行等,各学科平台应根据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部分预算比例。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国家、省和我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1.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2.购置办公用品、科研耗材以及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应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成为了重要的考量和评估指标。

而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便是权威部门对于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主要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建设目标、管理要求、评价体系等方面。

一、建设目标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在于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其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打造一批国际化、具有领先水平的学科,建立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推动学科创新和教育改革。

二、管理要求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管理要求:1. 构建完整的管理体系。

在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中,需要建立起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

2. 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

每个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具体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设方向和发展路径。

3. 配备合适的人才队伍。

重点学科建设需要配备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者,提高整个学科群体的水平和创新能力。

4. 加强科研成果转化。

重点学科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需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推动学科创新和教育改革。

三、评价体系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价体系,以确保各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 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评价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估学科建设战略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 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情况。

评价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和水平等方面,评估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引进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学科科研创新能力。

评估学科的科研水平,包括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专利申请量等方面,评估学科的核心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4. 学科贡献和社会影响。

高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模式研究

高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模式研究

高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模式研究发布时间:2021-03-01T03:32:15.347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8期作者:朱恩旭[导读] 科研平台是是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产出的重要平台与主阵地,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天津工业大学人事处天津 300387摘要:本文以科研平台建设为突破,针对目前高校科研平台建设的现状,分析高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探究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模式的优化使得科研平台实际运行过程中更好的服务于高校科研,推动高等学校的学科更快发展,对于提升高校整体科研水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科研平台;平台构建;管理机制一、引言科研平台是是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产出的重要平台与主阵地,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高校科研平台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现阶段科研平台的建设已逐步进入精细化、特色化发展阶段,新形势对科研平台管理机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平台的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是实现科研平台综合管理目标和提高科研平台综合效益的重要前提,对推动科研平台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校内科研资源整合与共享力度不足虽然很多高校在科研平台建设中已经注意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这一问题,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实际共享的科研资源还十分有限,跨部门、跨学科的交流与合作程度十分有限。

教师之间、院部之间的科技合作缺少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大型协作项目难以开展。

(二)科研成果产业转化率偏低现阶段,高校中越来越多的项目与企业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但相当的一些产学研合作模式并非十分完善,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缺少企业的创新动力。

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企业被动地等待着高校拿出成果来,并且将后续工作也推给高校来完成。

医科大学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医科大学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医科大学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学科交叉、科研方向的整合,推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级科研平台,是指学校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三条校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应形成自身的科技优势和特色,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形成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学校鼓励校级科研平台积极申报各级重点科研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三章建设条件第五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部门共建科研平台,以适应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各学院(医院、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对科研平台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的科研平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学校相关学科发展相吻合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近、中、长期发展目标;以优势学科为基础、多个相关学科为支撑,能够开展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

2.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围绕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承担了一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其主要成员近三年承担的实际的科研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然科学类科研平台不少于3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平台不少于30万元;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机构成员队伍完整,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且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4.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

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科研平台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联合科研平台,应有利于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及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并符合以下条件:1.该企业是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具备相关资质、具有科技合作基础;2.与企业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建设计划、成果归属约定、建设及合作期限等;3.企业已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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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研事业发展,支撑一流学科建设,根据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 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以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洋物探及勘探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非常规油气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等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实行宏观管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组织
平台的建设、运行、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一)整合资源,为平台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指导并协助院(部)、平台解决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遴选、推荐、聘任平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在科研用房、人才引进、岗位设置、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平台验收、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所在院(部)是平台的具体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一)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为平台提供建设、运行必要条件;
(三)组织平台建设升级,培育和申报更高层次科研平台;
(四)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政治把关工作;
(五)协助解决平台日常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等。

第六条平台主要职责:
(一)制定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三)组织实施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承担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任务,积极组织申报高级别科技成果奖励;
(四)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集体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五)实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分析测试服务;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等;
(八)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直接责任人,并负责平台的安全风险控制、意识形态政治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人员与组织架构:
(一)学校设立重点科研平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平台规划建设的顶层设计及重大事项决策;
(二)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三)学术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等,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3 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聘任;
(三)平台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应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青年人才培育培养等工作;
(四)平台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流动人员由平台主任根据需要提议聘任;
(五)平台可设专职工作人员及办公室。

第八条建设与运行经费管理:
(一)学校、依托院(部)和平台共同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平台的科研条件,创造有利于平台建设和发展的环境;
(二)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平台的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平台各类经费由主任负责管理,依法合规执行。

第九条分析测试管理:
(一)平台应承担分析测试服务,可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分
析测试费;
(二)承担分析测试服务,应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三)学校为平台设立分析测试费专门账户,单独核算;
(四)平台收取的分析测试费,原则上20上缴学校,用于
补偿学校成本,其他80留在平台,主要用于平台运行、维护费
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分析测试人员劳务费、绩效奖励(所占比例不得高于30),平台聘用人员工资,材料费、房屋使用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文献信息资料费以及开放基金等相关费用,分析测试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平台制定,报所在院(部)和学校批准后执行;
(五)平台可以开展的分析测试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应公示。

第十条内部规章制度:
平台应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等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强
化学风建设,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开放、共享与社会服务,建立健全平台档案、工作流程和动态数据库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平台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以及评估、考核等。

第十二条平台应按规定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评估规则开展自评。

第十三条对平台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

考评结果是学校对平台及其依托院(部)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平台是学术机构,任何人不得以其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分析测试平台管理运行办法(试行)》(中石大东发〔2013〕 3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2019 年5 月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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