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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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AAAAA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先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根据本案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人存在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提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一、被告人虽为博兴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作为企业高管,其决策有赖于下属员工的反馈信息。由于信息来源不够准确有效,被告人无法做出更加准确有效的决策,把被告人换成其他人,同样会如此,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同时,爆炸需要明火是最基本的常识,气柜中不存在明火,关于此次事故的分析报告里面也没有明确点火源到底从何而来,此次事故虽然损失重大,但确有难以预测的客观自然因素。从主观过错程度来讲,被告人主观过失较小。

化产车间副主任(主持实际工作)的笔录中,在发现气柜漏气后,并没有提出停产的建议。二厂厂长兼公司副总的笔录中也载明,被告人就应不应当停产征求其意见时,认为不停产也不会造成事故。正是这些不够准确的信息来源,导致了最终决策的产生,换成其他决策者,也会如此。而且当下属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并上报时,被告人已

经按照相关的安全规章在企业的自动办公系统做出了相关回复,按照企业安全规章处理,安排安全检查,已经履行了安全管理的职责。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最大程度的挽回生命与财产损失,请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积极组织并参与抢救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对本案的发生被告人的内心也十分懊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不属于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但该《解释》毕竟是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的规定,因此,对于在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被告人也应该参照该《解释》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并且在今天的开庭时当庭自愿认罪,其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四、从被告人自身来讲,被告人原是淄博焦化煤气公司的退休干部,长期从事焦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山东省焦化行业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该同志技术过硬,管理能力强,队伍建设方面能力突出,因工作业绩突出,2012年被博兴县委、县政府评为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并记三等功。充分说明被告人一贯的工作作风是尽职尽责的。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由于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原因,事故

还是发生了。但是我们不能抹杀被告人长期为国家、政府和人民做出的成绩和贡献。

综上所述,被告人因为在工作中的过失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惩罚。但念在被告人系初犯,主观过失程度较小,同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宽大处理,让被告人作为一个专业技术人才,尽早的回到社会,为国家的工业建设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东AAAAA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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