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 关于规范基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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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基层工会登记问题的复函-民社函[1994]229号

民政部关于基层工会登记问题的复函-民社函[1994]229号

民政部关于基层工会登记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民政部关于基层工会登记问题的复函
(1994年9月29日民社函[1994]229号)
陕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基层工会要求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请示》(陕民社发〔1994〕160号)收悉。

经研究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就天津市人大起草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给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局作了答复:“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这一规定,与工会法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应依法取得的规定不一致。


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民政部、全国总工会正在协商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的有关事宜。

三、为了有利于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确定,有利于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望接到此文后,转告有关方面,暂停对基层工会的登记和颁证工作。

附件: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律办复字(94)2号(略)
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5]3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5]3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0.12施行日期2005.10.12文号总工发[2005]38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了加强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这些企业工会的作用,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方国资委不建立领导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

由于地方国资委是政府特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因此在地方国资委建立领导所属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与国资委的职责不符。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分属于不同的产业,如果在地方国资委建立领导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势必造成现行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地方总工会对企业工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也不利于地方总工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二、地方国资委应当建立机关工会,该机关工会由同级省、市直属机关工会领导。

三、要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决定》,做好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的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按照上述意见就理顺本地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的问题,积极与本地国资委协调,主动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6〕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10月9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2024年基层工会组织制度(二篇)

2024年基层工会组织制度(二篇)

2024年基层工会组织制度工会会员的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工会会员的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2024年基层工会组织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基层工会组织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基层工会组织制度范文一、企业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每届任期设定为三年或五年,当届期满需进行换届改选时,必须提前向上一级工会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换届的具体流程如下:(1)在任期即将届满之际,需向上一级工会正式呈递《换届请示报告》。

(2)关于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的选定,应由上届工会委员会综合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般而言,工会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控制在3至____人之间,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亦在3至____人之间,且两者均为奇数设置。

(3)组织召开本企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正式的选举程序。

在选举之前,需向大会报告上届工会的工作概况。

(4)通过选举产生工会委员及经审委员后,进一步在此范围内推选出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审委主任,其余成员则担任委员职务。

(5)细致填写《基层工会换届工作报告书》,并确保及时提交给上一级工会进行审核批准。

二、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于重要事项的决策,需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

工会主席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运作,副主席则负责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各委员则根据分工职责,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层工会在处理常规事务及遵循既定规章制度的同时,对于涉及工会重要组织变动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工会进行报告。

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如替补、增补等)、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进行换届的情况,以及基层工会主席兼任行政职务的变更等。

(2)工会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

(3)工会主席或专职干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以及企业相关信息的更新。

(4)工会主席或专职工会干部职位出现暂时空缺的情况。

2024年基层工会组织制度范文(二)一、企业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每届任期设定为三年或五年,其换届改选程序需提前呈报上级工会并获得批准。

换届过程应遵循以下步骤:(1)当任期届满之际,需向上级工会正式提交《换届请示报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工会工作情况半年报调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工会工作情况半年报调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工会工作情况
半年报调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总工办发[2008]15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8.04.07
【实施日期】2008.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工会工作情况半年报调查方案》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及时掌握工会组织建设及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工会十五大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资料,全总决定开展2008年工会工作情况半年报调查。

现将《2008年全国工会工作情况半年报调查方案》及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及时准确地掌握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遵守统计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工会统计半年报调查工作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8年4月7日
2008年全国工会工作情况半年报调查方案
根据全国工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工会统计调查数据的需要,部署2008年全国工会统计半年报调查工作。

为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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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总工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8号)全总各直属单位:现将全总组织部、财务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7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意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附件1)的要求,针对全总部分直属单位目前在工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和规范工资基金管理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补贴工作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经全总领导同意,由全总组织部、财务部、经审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部组成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小组”),在全总书记处领导下,对直属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05]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05]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22施行日期2005.12.22文号总工发[2005]53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5年12月22日总工发[2005]53号)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随着我国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乡镇(街道)经济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乡镇(街道)工会直接面对基层,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客观要求。

2、乡镇(街道)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多,小型企业多,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给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保护和调动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是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选择。

3、近年来,乡镇(街道)工会围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做了大量工作。

但从整体上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各地发展不够平衡,作用发挥与党的要求和职工的愿望还有差距。

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期望和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工委会自成立以来,在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在促进单位中心工作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民政系统各基层工会换届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选举原则各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公开、民主选举制度,增强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职工行使参与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

凡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荐权。

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的选举权受法律保护。

选举人有自主选举工会领导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举人正当行使选举权。

换届选举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二)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民主监督的原则;(三)依法、自主、自愿选举的原则。

二、人数设置根据《工会法》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50人以上者,设委员5~7人;30~50人者,设委员3~5人;30人以下者,设委员3人;各基层工会可以设主席1人(专、兼职均可)。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1~3人;也可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经审委员1人。

女职工委员会(简称:妇工委)设1~3人;也可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工委员1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各设3人(或人员交叉设置),其中主任各1人,委员各2人;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三、任职资格工会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如下任职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能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能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6.10.09•【文号】总工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选举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10月9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级工会组织: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促进工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希望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换届选举的公平、公正和民主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1. 制定详细的选举工作方案,明确选举的程序、时间表以及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

2. 高度重视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选举开始前成立选举组织委员会,并明确各个职责。

3. 工会组织应做好选民资格的审核和名单的公示工作,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开透明1. 确保选举工作的公开透明,选举过程应该对全体选民、候选人和观察人员公开,遵循“一人一票”的基本原则。

2. 在选举过程中,工会组织应当安排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选举操作的规范和公正。

3. 对于选举投票箱的监控和存放,应当严格遵守程序,保证选票的安全和可信度。

三、确保选举结果的客观公正1. 为了确保选举结果的客观公正,选举过程中严禁干预和操纵,对于违反选举纪律和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2. 在选举结果公示的过程中,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对候选人资格的审查,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要为候选人提供有效的申诉渠道。

四、维护选民权益1. 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选民行使选举权,加强对选民的宣传教育,提高选民的政治素质和参与意识。

2. 在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对选民权益的保护,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扰或威胁,确保选民的自由选择。

五、加强选举的廉洁监督1. 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选举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选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廉洁性。

2. 对于选举中的腐败行为,工会组织要敢于揭露和追责,加强对选举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选举的公开和公正。

总之,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促进工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开透明,维护选举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选民权益,加强选举的廉洁监督。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总工办发[2011]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总工办发[2011]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2011年12月7日总工办发〔2011〕53号)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

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

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

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

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工会调节工作制度汇编

工会调节工作制度汇编

工会调节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调节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调节工作是指工会组织依法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协调,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工会调节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平等协商、公正公开、合作共赢的原则。

二、工会调节组织第四条工会调节组织应由各级工会委员会设立,设立工会调节委员会或者工会调节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会调节工作。

第五条工会调节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二)有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调解员;(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工会调节工作内容第六条工会调节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涉及职工利益的建议和意见;(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三)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四)参与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五)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文化活动和福利事业;(六)协助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和职工素质。

四、工会调节工作程序第七条工会调节工作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调查了解职工意愿和需求,收集有关劳动关系的资料;(二)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平等协商,提出调节方案;(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调节协议;(四)监督执行集体合同和调节协议,处理劳动争议;(五)定期评估集体合同和调节协议的履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五、工会调节工作制度保障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工会调节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确保工会调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九条工会调节组织应定期开展培训和交流,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工会调节组织应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职工个人隐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工会调节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工会预算,保障工会调节工作的正常开展。

【2018-2019】关于调整工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优秀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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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调整工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篇一:工会组织机构及职责工会组织建设情况工会在XXXXX党委和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为工作重心,进一步理顺了基层工会组织关系。

目前工会共有名会员,经投票选举产生了各委员会的委员,并进行了分工,明确了责任,还成立了各部门的工会小组和任命各小组组长,工会组织结构得到了健全和完善,使工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工会组织结构示意图(一)工会工作职责1、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开展好工会工作。

2、组织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

3、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员工参与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充分发挥工会本身的作用,为员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员工的困难补助工作。

5、组织员工开展业余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

6、充分发挥工作组织在公司领导和员工间的桥梁作用,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

7、合理使用工会费,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席岗位职责1、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议,讨论工作,做出决定。

3、根据上级工会的布置,主持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和工会总结。

4、搞好民主管理,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更好地为员工说话、办事,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为群众排忧解难。

5、结合公司中心工作,在会员中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体活动,陶冶员工的情操。

6、完成上级工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文体委员岗位职责组织员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员工文化娱乐生活,增强职工体质。

南昌市商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组织的通知

南昌市商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组织的通知

南昌市商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商业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洪商贸发[2010]8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昌市商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组织的通知
(洪商贸发[2010]85号)
委属各国有企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加强委系统国有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通知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充分认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极端重要性。

2、依法依规,健全组织。

进一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要求完善企业各级工会组织机构,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尽快调整、增补和充实工会组织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规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工作,力争在今年六月底完成各项基础性工作。

3、坚定信心,精心操作。

确保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国企改革过程中的推动作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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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办〔2014〕58号
关于规范基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的通知
(2014年12月29日)
各区(新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
为规范我市基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现将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填写《深圳市基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申请表》(附后,可在深圳市总工会官网“组织建设——工会组建”处下载),加盖公章后,将上级工会批复本届基层工会成立或换届的结果作为附件并上报街道总工会或工会工作委员会。

二、街道总工会或工会工作委员会在《深圳市基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申请表》加意见后报送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

由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直管的基层工会,直接将《深圳市基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申请表》报送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

三、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在《深圳市基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申请表》上加意见后,报送市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

四、市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发送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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