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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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 肖像权案
原告:周海婴(鲁迅之子). 原告:周海婴(鲁迅之子). 被告:绍兴越王珠宝金行. 被告:绍兴越王珠宝金行. 周海婴诉称:被告于1996年8,9月未经原告同意制售 周海婴诉称:被告于 年 , 月未经原告同意制售 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同年开始销售, 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同年开始销售,其单价 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有"绍兴 元 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有" 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 横眉冷对千夫指, 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 首甘为孺子牛" 鲁迅肖像左侧写着: 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行 承制" 纯金" 承制"和"9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的生平简介: 纯金 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的生平简介: 鲁迅( ),原名周树人 "鲁迅(1881—1936),原名周树人,号豫才,绍兴人. ),原名周树人,号豫才,绍兴人. 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 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 周海婴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以制作"近代贤人" 周海婴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以制作"近代贤人"为 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 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显然侵犯 了鲁迅的肖像权.周海婴于1997年6月3日向绍兴市中级人 了鲁迅的肖像权.周海婴于 年 月 日向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以 保护其合法权益. 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主体保护其身体完整, 身体权:是自然人主体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 其肢体,器官或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其肢体,器官或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的内容: 1.完整身体保持权;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 .完整身体保持权; . 肢体, 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常见侵犯身体权的表现有: 常见侵犯身体权的表现有: 非法搜身;伤害他人身体; 非法搜身;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殴打他 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破坏他人身体, 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破坏他人身体,如强行剃除 眉毛;未造成伤害之侵犯他人身体,如面唾他人; 眉毛;未造成伤害之侵犯他人身体,如面唾他人; 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 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
六,名誉权
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 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 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 的权利.名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的权利.名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 3.名誉权本身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 .名誉权本身不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 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行为;诽谤行为
钱缘诉上海屈臣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 害名誉权案
原告(被上诉人):钱缘, 原告(被上诉人):钱缘,女,大学生. ):钱缘 大学生.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 1998年7月8日上午 时许,原告钱缘携侄子进入被告四川北路店,当原告从店 日上午10时许 年 月 日上午 时许,原告钱缘携侄子进入被告四川北路店, 堂正门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 堂正门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 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 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 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髋部带有磁信号. 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髋部带有磁信号. 在女保安及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 在女保安及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 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钱缘离店.但钱缘向店方提出异议, 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钱缘离店.但钱缘向店方提出异议, 要求店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表示向有关部门投诉. 要求店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表示向有关部门投诉. 钱缘在12时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在投诉登记表上, 时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钱缘在 时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 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 元的经济赔偿. 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 元 元的经济赔偿 经调解未成. 经调解未成. 钱缘还投诉到《新民晚报》反映情况.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 日致《 钱缘还投诉到《新民晚报》反映情况.屈臣氏公司在 年 月 日致 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称: 钱缘到办公室后, 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称:"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 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比较激动, 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比较激动,即刻解 下裤子上的二粒纽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让女保安检查 下裤子上的二粒纽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 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 法使用的权利.内容: 法使用的权利.内容: (1)命名权(2)变更权(3)使用权 )命名权( )变更权( )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
人身权概述
第九章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民 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 权利. 权利. 1.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 2.人身权的非财产性 . 3.人身权与财产权具有联系性 . 4.人身权具有绝对性 .
人身权系统分析结构图
物质性人格权 人格权 人身权 身份权 非亲属法Baidu Nhomakorabea的身份权 精神性人格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二,人身权的分类
生命权 物质性人格权 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配偶权 亲属法上的人身权 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人身权 亲权 亲属权 荣誉权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婚姻自主权 自由权 隐私权
人身权分类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非自然人的人身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自由权 隐私权 荣誉权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姚鹏程诉姚昆云案
原告(被上诉人):姚鹏程, 原告(被上诉人):姚鹏程,男. ):姚鹏程 被告(上诉人):姚昆云, ):姚昆云 被告(上诉人):姚昆云,女. 姚鹏程与姚昆云原系夫妻, 姚鹏程与姚昆云原系夫妻,1995年5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 年 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 法院判决离婚,所生男孩姚悦达由姚昆云抚养. 法院判决离婚,所生男孩姚悦达由姚昆云抚养.1996年9月 年 月 姚昆云将孩子"姚悦达"改名为"马睿达" 前,姚昆云将孩子"姚悦达"改名为"马睿达".2001年, 年 姚鹏程以姚昆云侵犯孩子姓名权和自己探视权为由诉至昆明 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姚昆云恢复孩子原姓氏,审理中, 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姚昆云恢复孩子原姓氏,审理中, 姚昆云以孩子的名字是经姚鹏程同意,且已改名6年 姚昆云以孩子的名字是经姚鹏程同意,且已改名 年,姚鹏 程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姚鹏程的诉讼请求. 程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姚鹏程的诉讼请求. 姚昆云认为孩子改名是征得姚鹏程同意,对此姚鹏程否认, 姚昆云认为孩子改名是征得姚鹏程同意,对此姚鹏程否认, 姚昆云无确凿证据予以证实. 姚昆云无确凿证据予以证实.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特征: 肖像权特征: 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民事权利;肖像权具有特 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民事权利; 定性; 定性;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 . 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歪曲, 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二,健康权
健康权:生命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生命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1.健康权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 . 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内容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 . 根本利益 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的保有, 展权 ;健康利益支配权 健康利益支配权
名称权
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 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 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并排 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法人,个体工商户,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 权. 名称权的内容: 名称权的内容: 名称决定权; 名称变更权; ①名称决定权;②名称变更权; 名称使用权; 名称转让权. ③名称使用权;④名称转让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 和人身利益处分权等权能.确立人身权 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人格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 人格权.生命权的特征有: 人格权.生命权的特征有: 1.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 2.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 3.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 4.生命主体受到实际侵害受偿主体是受害人的近 . 亲属 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 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被告, 年 月底,江某(被告, 岁 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被告, 月底 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岁 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 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 向张某(原告, 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 岁 借用身份证.随后, 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 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 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 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 月 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 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销 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 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 月确认此婚姻关系 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 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 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 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 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 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万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 万元 答辩. 答辩. 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