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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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10﹞19号
【发文日期】2010-01-26
【实施时间】2010-0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从事商业经营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师行业按照《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二处报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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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