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创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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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创业规定

第一条目的。激励员工的热情,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使企业向国际化经营水平发展。为企业员工创造良好的福利。为企业员工提供自行创业的机会。

第二条创业管理。

(1)由总公司统一采购,以获得规模采购的优惠。

(2)由总公司做整体经营企划方案,从而以最低的费用,取得最佳的业绩。

(3)由总公司统一配销,可节省配销人力及财力。

(4)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达成内部创业的合理化和制度化的企业经营管理目标。

第三条创业员工职务要求。

(1)担任本公司其他部门副经理4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

(2)担任本公司其他部门经理3 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

(3)担任本公司营业部门副经理3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

(4)担任本公司营业部门经理2 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第四条创业员工能力要求。

(1)具备领导能力、组织能力、执行能力。

(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销售能力、财务能力、人事能力等。

(3)具有总体意识及经营观念创新的能力。

(4)具有配合总公司政策与行动的能力和成为超级经营者的雄

心。

(5)具有旺盛的精力与顽强的意志。

(6)具有提高工作业绩、增加收益的明确构想。

(7)具有调动别人来协助自己工作的能力。

(8)具有可能实现的目标。

(9)具有积极从自己或他人的错误与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的能力。

第五条申请要求。

(1)提出内部创业申请书。

(2)拟定营业计划书。计划书的具体内容有:

①市场潜力、市场结构与目标消费群。

②组织规划与人力需求。

③营业方式与目标。

④资金来源与运用。

⑤损益预估。

⑥营运地点及时间。

第六条内部创业部的设立。

通过调查分析,依据市场概况决定地点,其规模为月平均销售金额1万元至5万元。

第七条内部创业部的组织。职务由企业委托经理、副经理负责;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八条资金。

1.初始资金

初始投资由总公司负责,初始资金包括房屋、押金、装潢、展示品及第一批员工的培训费等。

2.营运资金

(1)营运资金由创业人自行筹措。

(2)创业部成立前,应将营运资金一次性交于财务部。第九条劳动方式。

(1)公司总经理担任本公司的最高执行主管,负责实施劳动目标,并进行实际督导。

(2)创业部经理负责实际执行工作。

第十条竞争规定。

(1)创业部的设立区域,不得与现有的创业部相冲突。

(2)创业部应配合总公司的经营政策和目标,不得与总公司恶性竞争。

(3)创业部须在必要时,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总公司。

第十一条工作调整。创业部负责人如需调整,应于申请核准后,将工作移交清楚,并负责培训新接任人直到其能胜任工作为止。

第十二条摊销管理费用。创业部必须分摊总公司的人事管理费用,即管理人员奖金、红利。其金额为营业额减去进货成本余额(即销货毛利)的20%。

第十三条业务会议。总公司定期举行创业人员业务会议,以扩大营运业务。创业人员应准时参加业务会议。

第十四条营业收入。创业部的营业收人统一存人总公司账户,货款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营业部应将支付日报表呈送总公司,但可以保留必要的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管理。各创业部须由总公司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与损益计算制度。各会计单位要于次月10日前向总公司提交当月的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预、决算管理。创业部营业年度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于本年12月2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预算方案,并于次年1月2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借调资金。

(1)向公司借调营运资金,必须以资金使用计划书的形式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调拨。调拨的资金不能用于营运计划书外的项目支付。

(2)正常劳动资金不足时,可按当时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向总公司借调,但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各部成立时自筹资金的总额。

(3)创业部不得以总公司名义举借外债,其外债均由创业部负责人承担。

(4)创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款给个人或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利润分配。各创业部的税后利润中,35%为总公司的股息和投资报酬,25%为各创业部的保留盈余,40%为创业部的红利。

第十九条亏损的弥补。

(1)创业部的税后利润,应优先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分配。

(2)不足数额从保留利润中提出弥补。

第二十条保留税后利润分配。

(1)保留税后利润为弥补亏损及转增资本之用。

(2)税后利润转增资本不得超过保留税后利润的 80%。

(3)保留税后利润超过资本额一半时,其超出部分可由创业部负责人自行处理或保留以备增资。

第二十一条分配红利。创业部的红利由负责人自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转增资利益。创业部的增资额视为其负责人的投资额,按增资额占总资本(增资后)的比例来分配。

第二十三条撤换负责人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撤换创业部负责人:

(1)无法胜任工作的。

(2)不能执行总公司政策及不服从指挥的。

(3)违法失职,纠正无效的。

(4)经营不善,被提醒后改善效果不佳的。

(5)有书面辞职报告,经总经理核准的。

第二十四条资产清算。

(1)创业部资产如果小于净值时,可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追加投资或解散。

(2)创业部经核定解散时,由总公司派人员进行清算。

(3)清算扣除一切负债和成本后的税后利润归创业部负责人。

(4)第(3)条的税后利润,由总公司将其转为创业部负责人的股份,或以现金形式于一年内拨付负责人。

(5)清算后的亏损由保留盈余及转增资额优先弥补。

(6)清算后有资金不明、资金减少、私人负债或挪用、盗用公款等事项,一概由创业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创业部更换负责人后的清算,也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

(1)创业初期,各部的负责人以在总公司担任职位的高低来确定其权限。职位高的为经理,职位低的为副经理。

(2)创业部负责人不得要求调动。

(3)经撤换的营业部经理,不再为总公司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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