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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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医学研究
一、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与发展
二、巅峰时期——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录》
三、停滞的辉煌——探寻古代法医学无法迈入现代的原因
摘要:随着电视剧的热播,社会上逐渐兴起一股法医的热潮,法医学被广泛运用于公安刑事案件的破解之中,法医学在中国起步极早,在先秦时期便已经登上历史舞台,在宋代法医学得到极大的发展,宋慈更是写出法医学史上不朽的著作《洗冤录》,中国的法医技术曾经发展到令世界瞩目的高度,又因为种种原因停滞不前,随着工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代中国人逐渐抛弃了传统的检验方法。
希望这些研究能对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掀开法医神秘的面纱。
关键词:法医学;刑侦;法律;古代
一、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与发展:
法医,常常被称作是与死者对话的职业。
法医学(legal medicine,forenisic medicine)主要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等医学问题的应用科学[4]。
法医学的存在源于法律的需要有“这样一种手段”,为审判的进步判定提供依据,法律在逐渐完备的过程中才会来规范法医学,总的来说法医学服务于法律。
在周朝时期,刑事诉讼等重大犯罪事件由大司寇掌管。
司寇由军人演变而来,根据《礼记·秋官》记载,当时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带有非常强的主观性。
司寇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记载最早的法医。
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员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说明在先秦时期中国就有了损伤检验。
春秋战国是个“礼崩乐坏”的时期,由于周王室的衰微和各诸侯国的逐渐兴起,中央集权日渐分散。
各诸侯国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和发展渐渐违背了传统礼制,纷纷建立起属于自己国家的法律。
自公元前536年起,郑国执政大夫子产将有关刑事的法律铸在铜鼎上向平民公开,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荀寅也将刑事法律铸在一个铁鼎上,号称刑鼎,此后,各诸侯国纷纷公开成文法律,例如齐国《七经》,楚国《宪令》等。
公元前400年前后,魏文侯命李悝主持变法,李悝参考当时已有的成文法编写了法经。
成文法的公布,统一法典的编纂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变革的标志性事件[1],为法医学的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法医学在此时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秦国以法家思想治国,法律体系完备,1975 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
土的秦简《封诊式》是现今世界上发现最早的法医检验鉴定书格式或样板。
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中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只,有关法律的有:“秦律十八种”、两百零一支,“效律”六十支,“秦律杂抄”四十二支,“法律回答”一二百一干支,“封诊式”九十八文,共计六百六十一支,占全部竹简二分之一[2]。
从这些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已经分了许多门类,法律的种类十分繁多。
引用其中一段:
他杀现场尸体勘验一例
贼死□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人,来告。
即令令史某往诊。
令史某爰书:与牢隶1臣某即甲诊,男子尸要某室,南首,正偃。
某头角刃□一所,背二所。
皆纵头背,袤各四寸相□,广各一寸,皆舀中类斧;脑□出皆血出,被污头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
衣布禅裙襦各一。
其襦直□者,以刃决二所,应□襦背及中袵□污血。
男子西有□秦綦履2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
地坚不可知贼迹。
男子壮丁,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
男子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伍丙田舍二百步。
令甲以布裙□埋男子某所,待令。
以襦、履诣廷。
讯甲亭人及丙,知男子何时死,闻号寇者不也?
从此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死亡报告:
1、本文语言描写生动,能够准确的描述吊死会出现的现象,说明作者十分富有经验,这种经验一定是从实践中获得的
2、本文的层次结构分明,语言清晰,说明当时已经有类似的报告书提供范本,并且范本拥有一定的格式。
近现代法医学尸体的解剖包括尸体外表检查和尸体内部的剖验。
从该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医已经具备了用肉眼直接观察进行研究的能力。
除却此文之外,勘验是此书的中心内容。
勘验的范围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等[4]。
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凡事力求精准,所以在秦朝法医学发展绝非偶然。
在汉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
这使主导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变化为实行仁政的儒家思想,虽然秦朝律法过于残酷,但是确是统治的有效工具,所以秦律的部分内容被汉朝继承。
儒家学者改造后的法律强调
1牢隶臣,在狱中服役的男奴。
2秦綦履,一种有纹饰的麻鞋。
“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礼律融合,三纲五常,尊卑有别”[1]。
主要用于维护中央集权封建统治,并且将法和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结合起来。
汉朝的律书早已失传,《汉书·王莽传》载:“得冯英,使太医尚方與巧屠共刳剥之,度量五脏,以竹筳导其脉,知所终始,云可以治病。
”是现存为数不多的运用解剖来破案的事件。
汉代名医张仲景则在《金匮要略》中提出了用犀角筷子验毒的方法:“犀角箸搅饮食,沫出,及浇地坟起者,食之杀人”。
自汉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孝”成了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基础,如果子女因为要寻求真相而不为死者留一副全尸,就会被视为不孝。
这就直接导致了法医学为了寻求证据所需要的检验与孝的思想存在冲突,也使法医学在一定时间内艰难发展。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唐朝吸取了前代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注重“与民休息”,扩大统治基础,缓和社会矛盾。
唐朝的律法以“儒学”为本,兼收法家理论中部分封建正统法学思想。
将“德主刑辅”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全面的贯彻。
唐律在唐朝、中国古代、东亚、世界法制史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的学者已有一些论述[5]。
如古代著名的法学家张晋藩认为,唐律在中国与世界法制史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唐代法制所达到的水平的则莫如唐律。
唐律上揽秦汉魏晋法律已有之大成,下开宋元明清法律发展之先河。
的确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鸿纤备举,义疏精审,在中国法制史与法律文化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6]。
唐太宗为《唐律疏议》赋予了三个特性,即:宽大、通俗易懂、便于实施。
《唐律疏议》经过再三修改终于达到了简明洗练,通俗扼要,便于实施的程度。
可一说《唐律疏议》的编订和贯彻实施,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宋刑统》几乎全文抄录了《唐律疏议》;元朝因对蒙、汉实行分治,对汉族地区并没有正式颁布和唐律相当的法典,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采用了《唐律》的部分准则;直到七百多年后的明朝,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仍援引《唐律疏议》为蓝本;清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维护自己的统治,亦继承了中国法制史的这一传统[1]。
我国法律的制度化规定和检验范围的明确界定也开始于《唐律》。
在《唐律》中,关于法医学的检验并没有单章论述,而是交叉在各个章中,唐代的司法检验
已经包括了活体检验、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三个部分。
这在我们现在的法医学上来看已经是十分进步的做法了。
由于唐代法律的进一步严明,所以法医检验也发展到了十分严谨的程度。
《唐律》(653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列表如下: [7]
由上表可见,《唐律》对法医学检验的规范作用,从斗殴手足殴人“无伤”和“有伤”可以看出,《唐律》中对不同的伤痕均有严格的刑罚和赎金的规定。
这种严格的规定也要求较高的法医学检验技巧,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古人对于外伤检验的技术已经有一定的认识。
两宋时期向来被看做是我国法医技术成熟的时期。
此时代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法医技术的成熟,北宋的科举制度在继承隋唐科举制度的基础上又有许多创新,历史中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就在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因为此“明法科”为大宋王朝培育了许多法律方面的人才,后来王安石变法虽然失败,但是此法却一直延续了下来,也掀起了北宋尚“法”之风。
宋慈《洗冤集录》的著成更加显示了我国在宋代法律的卓越成就,下章将详细叙述。
元朝极为重视法医检验,在元朝初期便颁布了检验法令,“躬亲检查”变为“躬亲视察”,由仵作3验尸。
此外,还颁布了验尸文件,由主管机关印发后,发往各地州
3旧时官府检验命案死尸的人
县,在检验中依式填写。
可见,法医检验制度在元朝已越来越倾向于法令化了。
《结案式》是世界上第一个同时提到现代法医学三大组成部分的文献,为现代法医学研究领域的雏形[8]。
王与所撰《无冤录》是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对尸体外表检验经验的进一步总结,弥补了《洗冤集录》的某些不足, 《无冤录》中还提到了用银针验毒的方法,论自缢和勒死之分,都是作者的创新。
明朝时期的法律较前一阶段没有较大的发展,在法律条文上基本沿袭前朝的制度,明朝的较大法医学成就为建立了活体检验到尸体检验4的程序。
为了防止囚犯逃跑建立了新的确立死亡的方法,为了确定是否真死,吕坤提出:“停息、定脉尤可凭,凡验囚尸,须要仵作仍须通鼻无嚏、勒指不红、两目下陷、通身如冰者,方准搭结报死”,其中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
用这三项确定是否真的死亡,较以前可靠得多[8]。
清朝时期有较多的法医学著作,但是基本上都是基于前人的基础上做一些理论的著述,有陈芳生《洗冤集说》(1687 年),国家律例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1694 年),郎廷楝《洗冤录汇编》(1710 年);王明德《洗冤录补》和许槤《洗冤录详义》(1854 年)等。
其中以《洗冤录详义》为代表,在法医检验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了“要害致命”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来确定。
而且还对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奖惩,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罚的规定。
二、巅峰时期——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录》:
提到中国古代法医学,宋慈是一个不得不被提到的人物,我们通常认为在宋朝,我国的法医学领域发展到了巅峰时期。
在《宋史》中,我们经常看到皇帝亲自审理案件的场景,这不是一件偶然的事,而是一件始于宋太祖时期的惯例,为了显示皇帝宽大仁慈,心系天下苍生,所以皇帝经常要躬亲审理案件。
宋代吸收了唐朝灭亡的教训,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贯彻“强干弱枝”的理念,以收到“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的效果,在司法体系的权利在宋代虽然表面上以中央集权为特色。
从中央到地方表面上仍承唐之制,地方分州、县两级,中央设刑部、大理寺主管司法,但实权却掌握在提点刑狱公事、审刑院和御史台推勘官的手中[1]。
(“提点刑狱公事”也就是宋慈所担任的官职。
)提刑的权力很大,各州的大辟案须先上报提刑司,再由提刑司上报中,
4尸体检验包括尸体现场勘查、尸体表面检查和剖验
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司法虽由县州两级分层掌管,但必须是在皇帝委派的监察官的严格督导之下。
在此体系下,才有了大宋提刑官宋慈。
宋慈(1186——1249年),福建建阳人,出生于一个官宦之家,父亲曾今任广州节度使,宋慈年幼时就读于朱熹弟子吴稚门下,朱学的“格物致知”给予了他较为正面的影响,使他比较注重事实就是的学风和方法。
宋慈二十岁进入太学学习,研究百家之学说,“性无他嗜,唯喜收异书名帖。
”也许就是这样的爱好使宋慈兴趣爱好广泛,博览群书。
宋慈历任邵武军通判,提点广东刑狱,移任江西兼知赣州,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进直宝漠阁,拔直焕章阁、知广州为广东经略安抚使等。
在各地为政期间,皆恪守其职,施惠于民;以“雪冤禁暴”为己任,处理案情“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9]。
宋慈能够在法医学上有如此大的成就,与他正直中正严谨的性格有关,宋慈不轻看生死,“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决乎。
[10]”后人追忆其办案风貌,谓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
[11]”
淳祐五年,宋慈开始整理一生的断案经验,撰写《洗冤录集》。
淳祐七年,宋慈转任湖南提点刑狱官,处理军政要务。
宋慈长期担任提点刑狱官,处理案件既多又谨慎。
为了使更多的刑狱官分享他的经验,在湖南任职时,他加快了《洗冤集录》的写作,终于完成了写作,在“存天理,灭人欲。
”的南宋,能够有如此严谨的思想意识到洗冤泽物,以民生为重,检查要事实求是,身体力行,不辞辛苦,有这样的著作实属不易。
《洗冤集录》的水平远远超出了它所在的时代。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竞争,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皮罨成损伤,死后如他物所致。
[10]”中记录了诈病和诈伤5,并且对这种做法提出了具体的破解方法,还可以根据榉皮所造成的痕迹判断是生前罨成的还是死后造成的。
“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6不能施其效。
”
书中还记录了判断是生前溺死的还是他杀抛尸水中的方法。
用热水从被害者的卤门中灌入,看头骨的鼻孔中是否会有细沙流出。
溺死的主要机制是液体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的死亡[4],在入水后会处于本能的挣扎,在这同时鼻孔中会吸
5凡运用各种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病原菌等方法,故意损伤自己身体或受意别人代做损伤或致病,称为造作病或造作伤。
[4]
6榉树:为榆科植物,落叶乔木,皮叶入药,用皮叶捣烂敷皮肤,使表皮染成青黑色,似皮下出血,还能腐蚀皮肤,但切开表皮,皮下无凝血状。
入很多水,难免会将泥沙吸入鼻孔,如果不是溺死的,就不会有这一动作。
同时,书中也记录了许多独特的检验方法,在科技程度还没有高度发达的古代拥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比如通过检查被伤处的长宽,深浅,大小来确定致死的原因;将葱白拍碎涂在有伤痕的地方,可以让不明显的伤痕显现出来;区分尸斑和伤痕的方法:将水滴在青黑出,如果是伤痕的话水会挺住不流,如果是伤痕水会流走。
同时作者还提出了利用光学原理检验伤痕的方法,现将酒泼在尸首上,并且在露天的地方用油纸伞覆在尸首上,伤痕就可以出现,古代的油纸伞用纸制成并经桐油油过,太阳光照射部分色光被吸收,通过的红外紫外线光照射在体表上,可以被用来观察伤痕。
宋慈还反复提出使用醋和白梅,醋能够去除尸臭,白梅敷骨,也是运用白梅的酸性使血红蛋白颜色加深,来显现伤痕。
即使有这么多进步之处,但是作者还是受限于所在的时代,对许多问题有着不够科学或者正确的认识,比如作者认为“男人骨白,妇人骨黑。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都是一些我们今天看来明显错误的认识。
作者在书中记录了将近三十种死状,这必定是源于作者办案的丰富经验,并且作者在书中反复提及“凡检验,需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不可听任仵作。
”等等,体现了作者严谨的办案思想和风格。
宋慈写《洗冤集录》的目的与此书的书名一样,真的是处于为人民洗刷冤屈的目的,此书为国内外法医学的发展做了极大的贡献。
历史上的读书人很少有能够像宋慈这样放下清高的身段整天与浊臭之物相处的程度,故而宋慈能够在中国法医学史上拥有如此崇高的地位无可厚非。
三、停滞的辉煌——探寻古代法医学无法迈入现代的原因:
我国的法医学曾经发展到举世瞩目的高度,《洗冤录集》不仅是我国古代第一步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步法医学著作,比西方最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的《医生的报告》还早三百五十多年。
但是出于什么原因,我国的司法检验技术没有向西方一样作为一种门类的学科流传下来,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
(一)传统思想的束缚:
我国从汉代开始儒学思想就变成了统治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学所讲求的“礼”在数代统治者的演绎下早就沦为了统治的工具,况且“礼”的思想主张“克己复
礼”,本来就不讲求对人本身的研究,导致中国社会渐渐成了僵化的循环往复。
并且儒学思想讲求“仁”的思想,在人死后对他们的身体动刀,本就是一种不仁。
中国古代社会从隋唐时期就开始进行科举考试,直到公元1905年废除。
科举制能够存活如此长的时间必有其优势,例如破除传统的氏族门阀,将权利下移到了普通士人,唐太宗也说:“天下人才尽入吾斛中。
”科举制的确能够有效的选拔人才。
但是在其后,科举制渐渐沦为加强中央集权的方法,统治者需要的不仅仅是能为他出谋划策的人才,还有能够匍匐在他脚下的奴隶,由汉至清,大臣在上朝时的姿势由与君主平起平坐,到站着上朝再到清朝跪着上朝,在明朝时,皇帝甚至可以在朝堂之上任意杖责大臣。
能够有能力研究法医学这样学问的人才变得越来越少。
(二)中国自古以来对于自然科学的不重视:
读明代宋应星科技著作《天宫开物》的序,其中提到“伤哉贫也!欲考证,而乏洛下之资;欲招致同人,商略赝真,而却陈思之馆。
”由此观之,古代科学家写出这些科学著作的目的完全是处于自己的爱好,完全没有政府的资助。
而如同法医学这样门类的学问被视为“末”,只有儒家思想才被视为“本”。
巫医乐师百工之人混为一体,拥有技术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被视为是低贱的职业。
再者中国古代的官僚体系过于庞大,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定人群基本上是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文人,冤案是否发生基本取决于这些文人的法律素养,而由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文人基本缺乏对于自然科学的想象。
(三)古代“无讼”思想的影响:
费孝通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打官司被视为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碰到矛盾,最为看重的是调解。
而所谓的调解,其实又是一种教育过程[12]。
虽然在很多朝代都有完善的法律,但是普通人民并不期望运用这样的法律为自己找回公道。
林端对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作了进一步的申述,他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反诉讼的社会”[13]。
“无讼”,初见于《大学》,其中孔子有言: “听讼,犹吾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此即无讼思想的源头。
按照传统的观念,为治之道,关键在于使民各安其分,亦即上下、贵贱、贫富之和谐相处。
这正好是乡土社会的基本特点。
中国古代同时也是人治社会,普通老百姓
只能在土地上安分守己,基础教育的缺失,令他们根本不知道法律为何物。
而且诉讼的费用十分高昂,并非普通百姓所能够负担的起的。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医学永远停滞在了曾经的辉煌时期,没有更大的发展。
而西方的法医学后来居上,以更加严谨的科学方法和研究态度引领世法医学的发展。
但即使古代法医学没有迈向现代,仍然不影响我们国家的现代法医学取得良好的成就,相信在前人打下的良好基础上,现代法医学人能够以史为鉴,迈向未来。
参考文献:
[1].黄玉环,《中国古代法医学发展史及相关研究》[D],贵阳中医学院2007年6月
[2].纪清漪,中国古代法医学初探[J],法学研究1981年06期
[3].贾静涛,中国法医学史研究60年[J],中华医史杂志1996年10月第26卷第4期
[4].陈光中,《法医学》[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
[5].王立民,《唐律新探》[M],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页
[6].钱大群、钱元凯等:《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7].《唐明律合编》北京:中国书店.1990: 206~220
[8].余德芹,《元明时期法医学文献整理研究》[D],贵阳中医学院2010年6月
[9].宋慈《洗冤集录·自序·丛书集成初编本》[M]
[10].宋慈《洗冤集录》[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1月第一版
[11].廖育群,宋慈与中国古代司法检验体系评说[J]《自然科学史研究》第14卷第4期
[12].费孝通: 《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13].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