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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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医学研究
一、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与发展
二、巅峰时期——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录》
三、停滞的辉煌——探寻古代法医学无法迈入现代的原因
摘要:随着电视剧的热播,社会上逐渐兴起一股法医的热潮,法医学被广泛运用于公安刑事案件的破解之中,法医学在中国起步极早,在先秦时期便已经登上历史舞台,在宋代法医学得到极大的发展,宋慈更是写出法医学史上不朽的著作《洗冤录》,中国的法医技术曾经发展到令世界瞩目的高度,又因为种种原因停滞不前,随着工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代中国人逐渐抛弃了传统的检验方法。希望这些研究能对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掀开法医神秘的面纱。
关键词:法医学;刑侦;法律;古代
一、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与发展:
法医,常常被称作是与死者对话的职业。法医学(legal medicine,forenisic medicine)主要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等医学问题的应用科学[4]。法医学的存在源于法律的需要有“这样一种手段”,为审判的进步判定提供依据,法律在逐渐完备的过程中才会来规范法医学,总的来说法医学服务于法律。
在周朝时期,刑事诉讼等重大犯罪事件由大司寇掌管。司寇由军人演变而来,根据《礼记·秋官》记载,当时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带有非常强的主观性。司寇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记载最早的法医。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员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说明在先秦时期中国就有了损伤检验。
春秋战国是个“礼崩乐坏”的时期,由于周王室的衰微和各诸侯国的逐渐兴起,中央集权日渐分散。各诸侯国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和发展渐渐违背了传统礼制,纷纷建立起属于自己国家的法律。自公元前536年起,郑国执政大夫子产将有关刑事的法律铸在铜鼎上向平民公开,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荀寅也将刑事法律铸在一个铁鼎上,号称刑鼎,此后,各诸侯国纷纷公开成文法律,例如齐国《七经》,楚国《宪令》等。公元前400年前后,魏文侯命李悝主持变法,李悝参考当时已有的成文法编写了法经。成文法的公布,统一法典的编纂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变革的标志性事件[1],为法医学的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法医学在此时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秦国以法家思想治国,法律体系完备,1975 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
土的秦简《封诊式》是现今世界上发现最早的法医检验鉴定书格式或样板。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中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只,有关法律的有:“秦律十八种”、两百零一支,“效律”六十支,“秦律杂抄”四十二支,“法律回答”一二百一干支,“封诊式”九十八文,共计六百六十一支,占全部竹简二分之一[2]。从这些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已经分了许多门类,法律的种类十分繁多。
引用其中一段:
他杀现场尸体勘验一例
贼死□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1臣某即甲诊,男子尸要某室,南首,正偃。某头角刃□一所,背二所。皆纵头背,袤各四寸相□,广各一寸,皆舀中类斧;脑□出皆血出,被污头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衣布禅裙襦各一。其襦直□者,以刃决二所,应□襦背及中袵□污血。男子西有□秦綦履2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坚不可知贼迹。男子壮丁,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裙□埋男子某所,待令。以襦、履诣廷。讯甲亭人及丙,知男子何时死,闻号寇者不也?
从此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死亡报告:
1、本文语言描写生动,能够准确的描述吊死会出现的现象,说明作者十分富有经验,这种经验一定是从实践中获得的
2、本文的层次结构分明,语言清晰,说明当时已经有类似的报告书提供范本,并且范本拥有一定的格式。
近现代法医学尸体的解剖包括尸体外表检查和尸体内部的剖验。从该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医已经具备了用肉眼直接观察进行研究的能力。除却此文之外,勘验是此书的中心内容。勘验的范围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等[4]。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凡事力求精准,所以在秦朝法医学发展绝非偶然。
在汉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使主导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变化为实行仁政的儒家思想,虽然秦朝律法过于残酷,但是确是统治的有效工具,所以秦律的部分内容被汉朝继承。儒家学者改造后的法律强调
1牢隶臣,在狱中服役的男奴。
2秦綦履,一种有纹饰的麻鞋。
“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礼律融合,三纲五常,尊卑有别”[1]。主要用于维护中央集权封建统治,并且将法和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结合起来。汉朝的律书早已失传,《汉书·王莽传》载:“得冯英,使太医尚方與巧屠共刳剥之,度量五脏,以竹筳导其脉,知所终始,云可以治病。”是现存为数不多的运用解剖来破案的事件。汉代名医张仲景则在《金匮要略》中提出了用犀角筷子验毒的方法:“犀角箸搅饮食,沫出,及浇地坟起者,食之杀人”。
自汉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孝”成了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基础,如果子女因为要寻求真相而不为死者留一副全尸,就会被视为不孝。这就直接导致了法医学为了寻求证据所需要的检验与孝的思想存在冲突,也使法医学在一定时间内艰难发展。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唐朝吸取了前代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注重“与民休息”,扩大统治基础,缓和社会矛盾。唐朝的律法以“儒学”为本,兼收法家理论中部分封建正统法学思想。将“德主刑辅”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全面的贯彻。唐律在唐朝、中国古代、东亚、世界法制史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的学者已有一些论述[5]。如古代著名的法学家张晋藩认为,唐律在中国与世界法制史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唐代法制所达到的水平的则莫如唐律。唐律上揽秦汉魏晋法律已有之大成,下开宋元明清法律发展之先河。的确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鸿纤备举,义疏精审,在中国法制史与法律文化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6]。
唐太宗为《唐律疏议》赋予了三个特性,即:宽大、通俗易懂、便于实施。《唐律疏议》经过再三修改终于达到了简明洗练,通俗扼要,便于实施的程度。可一说《唐律疏议》的编订和贯彻实施,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宋刑统》几乎全文抄录了《唐律疏议》;元朝因对蒙、汉实行分治,对汉族地区并没有正式颁布和唐律相当的法典,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采用了《唐律》的部分准则;直到七百多年后的明朝,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仍援引《唐律疏议》为蓝本;清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维护自己的统治,亦继承了中国法制史的这一传统[1]。
我国法律的制度化规定和检验范围的明确界定也开始于《唐律》。在《唐律》中,关于法医学的检验并没有单章论述,而是交叉在各个章中,唐代的司法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