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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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表一: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发表单位: 公安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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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 制证时沿外框裁下

1. 填表时需用钢笔、正楷、涂改无效。

2. 照片必须为标准一寸(2.5c m ×

3.2cm )彩色身份证照片(大头照)。 3. 照片必须按标准尺寸裁切后粘贴在照片框上,不得超出或小于边框。

4. 右下角四个箭头所包含的区域为签名区,签名时应尽量居中。

5. 签名必须由本人用黑色钢笔在签名区内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得盖 住虚框。

签名区

制证时沿外框裁下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录

填写要求

1、此表中配枪人员基本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使用

公务用枪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填写说明填写。

2、此表一式四份,分别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部门)和审查、审核、审批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局机关枪支主管部门留存。

3、枪支情况登记:原配发枪支的情况有配枪单位填写,新配枪支的情况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枪支主管部门填写。

4、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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