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非寿险精算CAA高级课程 保险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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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征
1.保险以特定的风险为对象
作为保险对象的风险必须具备不确定性:空间上、时间上、风险导致的后果都不能确定
2.保险一般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给付或者补偿
二、保险的起源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
(一)起源
意大利中世纪的海上冒险借贷
(二)我国保险业现状分析
近年来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一批新的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一些新的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中介市场、再保险市场稳步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功能相对完善、分工比较合理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等。
但在当前的保险市场体系运行中,缓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一些保险机构市场竞争手段单一,不是通过创新产品、改进服务等方式赢得市场,而是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和不正当交易;三是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从财产险看,过于依赖车险和传统企业财产险业务,其他发展相对缓慢。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一些风险保障型产品得不到充分满足。四是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还有待增强。有些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董事会制度、股东行为、决策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和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三、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
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
2.企业财产保险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和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3.货物运输保险
(1)定义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分类
按照运输工具不同,可以分为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
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
按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
(3)特征
以仓到仓确定保险期间
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一般不得解除
(二)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合同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三种。
(四)保证保险
1.定义
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2.c.f.保证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
3.c.f.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
从保险合同主体和保险利益的角度分析,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债权人和保险人,债权人是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享有的债权,视为债权人利益存在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债务人和保险人,债务人是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为债务人不能履行约定债务而承担的责任,是为债务人利益存在的保险。
从保险利益的角度分析,保证保险实质上为责任保险之一种。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地位
就保险业法来说,是公法性质,应归属于经济法;而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是私法性质,应归属于民商法。鉴于保险法一般是指保险合同法,可以把保险法归属于民商法的范畴。
二、保险法的渊源和构成
(一)保险合同法
关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一般都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变更、解除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二)保险监管法
是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又称保险业法。其内容是有关保险组织设立、保险经营管理规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的规定。
(三)保险特别法
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三)保险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1.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原则
2.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原则
3.依法监管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原则
(1)主要体现
体现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处理机制上
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监管也确立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原则
(2)理解
四、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
(一)保险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