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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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广告经营活动,切实加强路边户外广告牌的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提升公路整体形象,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宁市公路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公司产权的全市县道以上公路(含县道)全线及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高立柱广告、平板式广告、灯箱式广告、指路牌广告等户外广告牌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建设、经营和日常管养。
第二章广告牌建设
第四条广告牌投建必须符合《海宁市公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投资发展部提出广告牌投建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集团班子会议确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广告牌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招标工作严格按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告工程施工期间,坚持每周不少于3次到施工现场督查,认真做好工程材料抽检、施工进度督促、施工质量
监管、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工程结束,施工、监理单位提交施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总结、竣工报告等)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做好工程审计工作。
第八条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广告经营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市有关规定,对广告牌出租实行公开拍租形式(公益宣传广告、对公广告业务及指路牌除外)。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每年12月底前做好下年度到期广告统计,并建立《广告牌到期情况统计表》;3月底前通过市场调摸、走访客户等形式,提出各广告租赁价格区间,并报集团分管领导核定。
第十一条投资发展部提前30-60天对即将到期的广告牌,按核定的价格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租,并协助拍卖公司做好参拍单位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广告牌拍租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并及时登记好《广告牌动态管理台账》;发票开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费收缴,并建立《广告经营收入台账》,每月28日前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投资发展部每半个月与财务管理部核对广告费到账情况,广告费到账后,由财务管理部
填写《广告费到账凭据》,投资发展部凭此据协助客户做好竞买保证金退还工作;广告费未按时收缴到账或广告费未到账但已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将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广告款超过1个月未交的,电话催缴,超过2个月的,书面催缴,超过6个月的,用法律手段催缴。
第十三条经2次公开拍租未果的广告牌,起拍价可降低10%-20%后再次委托公开拍租,若还未拍租成功,可采用与客户洽谈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原则上租赁价不低于首次拍租起拍价的70%。
第四章广告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必要时请集团法律顾问把关。
第十五条广告合同内容应包括广告牌设置地点、规格、数量、发布期限、价款或酬金、履行合同的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广告经营实际,广告合同分广告承揽合同、广告牌租赁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其他合同四类。
第十七条建立《广告合同管理台账》,按时登记合同签订情况,每月28日前报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广告发布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发布要符合国家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取得工商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广告的发布应与道路通行环境协调一致,符合道路通行安全法规。
第二十条广告发布由专人负责办理,并根据广告画面的内容,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收取广告证明材料后,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广告进行全面审查,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后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六章广告画面喷绘安装
第二十二条每年5月底前邀请3-4家具备画面喷绘安装资质或经验的单位,以竞争性报价形式确定广告画面喷绘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客户确定广告内容并完成工商登记后,填写《广告画面喷绘联系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安排画面喷绘安装。
第二十四条建立《广告画面喷绘台账》,每月与施工单位核对账目,费用按季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应客户要求合同约定外更换画面的,按季与客户结算画面更换费用,费用逾期不交的,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七章广告牌维护
第二十六条每月不少于2次对广告牌进行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广告画面破损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或更换。国家法定节假日、大风、大雨、冰冻等特殊季节中,应对广告牌进行专项检查,并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加固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每年对广告牌进行一次常规维保(电焊部位检查、补焊、除锈、补漆等),每3-5年对广告牌进行一次大修(包括整体除锈、油漆、腐蚀材料更换等)。
第二十八条广告牌的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对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有灯光照明的广告牌,发现损坏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二十九条应保证广告版面的整洁、齐全和结构、基础的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条完成广告牌维保后,及时在《广告牌动态管理台账》做好登记工作。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告经营档案包括工商画面登记证、广告样稿、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文件、客户营业执照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合同等,保管期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