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保部令第1号) 2008年9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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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年12月14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12月03日 21:39:44 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于12月7日在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10个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第1号令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务院进行大部制改革后发布的第1个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

尤其是在业界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当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变化和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笔者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重点解读ﻫ第一:《实施办法》是专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量身定制国务院去年12月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要求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细则,但在2008年2月15日只有原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而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并未作相应规定,这也是在后来给业界称为《条例》实施难的争论导火线,笔者认为为什么不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主体去规范其原因可能有三。

其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性质特殊,立法机关很难在一个法规里面同时对两个完全性质不同的主体进行规定,即是规范也可能会因顾此失彼而使法规前后矛盾。

其二,考虑《条例》是在《劳动合同法》施后才颁布的,而当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呼声一片,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劳动合同法》,国家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对经济影响有多大不清楚。

这也是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什么一拖再拖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宣传称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出台也只能往后延期。

其三,《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第一次以行政法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在此之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已参照国发电[1991]2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实行过,但由于当时并无相关具体法规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篇一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

正文: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现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规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和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月工资”是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职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工资收入。

三、劳务派遣职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用人单位应将《实施办法》在本单位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职工,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2008年10月29日
——结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实施办法总则为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员工享受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年休假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合同制及临时聘用员工。

三、年休假条件与资格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职工在当年内未出现严重违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工在当年内已完成规定的绩效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具体为:满一年未满十年者,享受五天年休假;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享受十天年休假;满二十年及以上者,享受十五天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以公历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不累加至下一年度。

五、年休假安排与调整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职工可申请调整年休假时间,经企业批准后实施。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在当年内集中休假或分段休假。

六、年休假工资待遇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作,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七、年休假监督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流程。

企业应加强对年休假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对于违反年休假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实施办法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企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请广大职工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同时,希望企业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职工带薪年休假标准及计算方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标准及计算方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标准及计算方式一、年休假标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计算方式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员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的计算公式如下:1、满1年、10年、20年工龄临界点折算公式=(满N年当天到年初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满N年当天到年末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例如:员工A在2016年7月1日入职我司,于2017年7月1日工龄满10年,2016年无延休年假。

则员工A在2017年(不离职)的年假情况:2、员工入职当年折算公式=(入职后到年末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例如:员工B于2017年3月1日在原单位离职,2017年4月1日入职公司时工龄累计满6年。

则员工B在入职当年(不离职)的年假情况:3、员工离职当年折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任职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上年延休年假天数-当年已休年假天数例如:员工C在2015年5月入职,于2017年6月1日离职生效时工龄累计满4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具体规定职工应当在法定的年度带薪年休假期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休假。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第四条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和计算方法职工的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年限计算。

职工在本单位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

从第二年起,每满一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

第五条年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的意愿,在相互协商后进行年假的安排,并告知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权益。

第三章假期的计算和支付第六条年休假的计算职工年休假日数,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到小时,并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日平均工资支付工资报酬。

第七条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应当在年假期间,向职工支付两倍以上的工资报酬,亦可补助职工的旅游、休闲及其他费用等形式予以弥补经济支出;2.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得冻结职工工资账户。

第四章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规定的责任1.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给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支付给职工两倍以上的工资报酬;职工无工资,应当按照职工最近月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报酬;•未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或者冻结职工工资账户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2.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知带薪年休假期限已经到来,仍不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假的;•走私、盗窃、侵占商品或者扰乱工作秩序,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者损毁企业财产的。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2.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有投诉、控告、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3.对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及各类假期政策与规章制设计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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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用 “累计工作时间”是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时间长短的依据(见《条例》第三条,《办法》 第4、6条)
3. 确认(核定)“累计工作时间”的途径: (1)社保缴费年限; (2)人事档案记载; (3)离职证明; (4)劳动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5)存疑的,可协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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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保部复函的有关规定
2009年4月15日,人保部办公厅答复上海市人保局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 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第一条:对《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 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作出了解释,即“既包括职工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 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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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单 位的规章制度经过员工签收,是 合法有效的;而张某提供的请假 条并没有按照单位《员工手册》 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合法, 应视为旷工。 根据法律的规定,
单位在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 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 是可以单方解第17除页/共3劳2页 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支持了单位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作出相同规定。但 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解释(见《条例》54条 2款)与《办法》有所不同,广东规定不包括:①加 班工资;②特殊津贴;③法定的福利待遇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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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工未休年休假应按哪种标准支付补偿
依《条例》和《办法》第10条规定,主要有两个补偿标 准:
焦点:王某究竟应享受多少天带薪假期?是否 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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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案例
某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12日为由,单方面解除 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张某遂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金。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拿出了自己手 写的请假条以及部门经理的批准证明,用以证明 这期间属于请事假而非旷工;而用人单位则出具 了经过张某签收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 明确规定了员工的请假批准程序:“员工一次性 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一次性请假3 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一次性请假5天以内 的,由部门总管审批;一次性请假7天以内的,由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请假8天以上的,由总 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同时还规定: “连续旷工10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最新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最新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最新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带薪年休假法规的由来与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带薪年休假法规的由来与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带薪年休假法规的由来与解读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国务院制订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人还记得2006年的某一天,同事手捧《劳动法》,咨询个人年休假有几天问题时,当我告诉他国务院尚未有规定出台,同事那诧异的眼光,至今依稀可辨。

盼了13年之后,国务院终于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归根结底,还要归功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因此,从时间意义上说,国务院失职了。

纵然条例跚跚来迟,但来得迟总比没有来要好。

条例出台之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依据条例和办法,广东省劳保厅于2009年1月23日印发《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

据了解,其它各省市同样也出台了相应的年休假意见。

至此,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官方设计已告完成。

接下来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监督实施,这才是要害。

讲完年休假法律法规的由来之后,本人自诩为“半个劳动法规专家”,愿意对该制度加以一一解读,以方便各位HR同行及关心个人切身利益的你了解、查阅。

一、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民企的各位同仁请注意了,你当然也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至于你所在的单位愿意实施与否,这是另一话题,在此不作讨论。

掌握法律时,要注意下述几点:(一)劳务派遣者适用但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二)非全日制员工不适用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操作思路上是前后一致的。

2022年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及常见问题

2022年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及常见问题
15、用人单位既没有支配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酬劳的,将会担当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单位既没有支配职工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酬劳的,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外,还需按未休年休假工资 酬劳标准加付赔偿金。即在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用人单 位另外再支付 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和 300%的赔偿金。
解答:仍需支付。 14、用人单位支配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缘由没有休 年休假的。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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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但用人单位需证明:(1)单位支配了职工休年休假;(2)职工因 个人缘由未休;(3)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如无法证明以上 事项,用人单位仍将面临法律风险。
解答:《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依据生产、 工作的详细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支配职工年休假”。 因此,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意愿的状况下,可依据生产、工作状 况统筹支配。用人单位对于职工提出的年休假休假申请有批准权。 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职工不能自行休假。
11、单位因工作须要,不能支配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年休假的, 是否可以支配职在以后年度休假?
6、职工进入本单位前连续工作时间不足 1 年,进入本单位工 作一段时间之后连续工作时间才满 1 年,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多少 天的年休假?
解答:职工应从连续工作满 1 年之日起享受带新年休假,假 期天数根据连续工作满 1 年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 后不足 1 成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只规定了单位与职工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支配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 休年休假工资酬劳。该规定并未详细区分解除或者终止的缘由。 因此,以上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如用 人单位出于人工成本考虑不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则应当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费用”。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1.2 安排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在职职工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间不得少于天数法规定的规定。

1.3 支付费用在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计算。

1.4 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影响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工资,并应当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流程职工应当向所在的单位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明确时间,并与单位商定具体休假安排。

2.2 审批标准单位应当按照企业情况和职工申请情况,确定带薪年休假审批标准,建立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备案等制度,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公告或通知。

三、带薪年休假费用计算标准3.1 职工工资累计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计算。

3.2 年休假工资兑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兑现职工年休假工资,不得减少或者克扣。

四、职工权益保障4.1 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健康体检,确保假期前职工身体健康。

4.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4.3 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假期旅游、消费等行为的监管,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安全。

五、工资支付5.1 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支付在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5.2 其他工资支付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因公务需要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支付工资。

六、监督检查6.1 监督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展开对本地区带薪年休假的监督检查。

6.2 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
一、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增强劳动者的休息、娱乐等社会保障,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关系,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职工。

二、带薪年休假的定义
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在某一个工作年度内享受带薪休息的权利,年休假时间为劳动者报告工资总额的5%。

三、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1.职工须在带薪年休假开始前向所在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公司应在受到职工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将决定书面通知职工。

四、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1.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时间从入职当天算起计算。

2.当职工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未享受全部带薪年休假时,未享受部分可以
累加到下一工作年度,并在下一年度内享受。

3.职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进行结算。

五、带薪年休假的管理
1.公司应当为职工制定有效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

2.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职工享有
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3.公司应当为职工建立年休假的档案,对职工年休假情况进行记录和统
计。

六、带薪年休假的违规处理
1.公司不得强迫职工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

2.公司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职工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生效。

对于一些特殊岗位需要延迟带薪年休假的,应当遵循公司管理规定,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说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权威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权威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制定背景为了提高职工休息制度和改善工作环境,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该办法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规范企业职工的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内依法注册并有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包括全职和非全职劳动者。

但具体的年休假天数和计算方法则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协议或者劳动规章制度等制度文件中予以规定。

三、年休假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与职工的工作年限有关,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公式为: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天数为五天;职工累计工作满十年的,年休假天数为十天。

四、年休假的调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职工的年休假天数可在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协议或劳动规章制度中予以调整。

同时,如果职工请了带薪年休假之后,企业需要调整职务或者组织再安排工作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延长年休假时间。

五、年休假的支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职工应当享受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本人最近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日平均工资或者劳动报酬。

如果企业与职工双方约定法定标准以下的,则以法定标准为准。

六、取得年休假的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企业职工取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1.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2.有法定有效的劳动合同;3.年休假期间不受政府调拨、停产停业、破产清算、个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工作等原因的影响。

七、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如果企业在年休假期间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未休年休假的工作日按照职工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日平均工资的200%支付给职工。

八、总结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国家进一步促进职工休息制度和改善工作环境的重要举措。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8年6月2日发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按照《办法》,企业应当为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带薪休息时间。

具体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2.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累计确定,以年为单位计算;3.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比例最低为5天的年休假,累计为1至10年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带薪年休假增加5天;累计1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4.年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安排和需要,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6.职工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延期休假,但最长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如果仍未休完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以全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300%按照法定的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未休假期的工资。

三、实施办法1.用人单位应当将《办法》宣传给所有在岗职工,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2.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和检查;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用年休假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理。

四、《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政府和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规定,确保用人单位在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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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
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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