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过失致人死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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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原告唐XX、王XX、唐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在庭前经过详细的询问当事人,仔细的研究证据材料,结合刚才的庭审活动,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害人与被告在2011年3月19日下午一同参加同事的婚宴,在婚宴结束后被害人即随被告一同回家玩。途中,被告因酒后饿的快,便领着被害人一起到南关牌坊旁边的白家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被告又再度饮酒,在酒足饭饱之后骑着电动车带着被害人一同往家里的路上赶。由于再次饮酒后,被告头晕,加上天正下着雨,骑车到被告哥哥曾XX开设的时尚经典照相馆时,雨开始下大,便进相馆躲雨有十几分钟左右,便冒雨继续骑着电动车带上被害人往家里赶。来到三环路消防队南边经大王庄拐的路口时,由于被告酒劲发作,头晕,已经无法控制电动车,致使电动车撞上了路边的花坛。本来在照相馆避雨可以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得出现的,但被告没有等雨停,而是冒雨前进,往家里赶;在摔车后,被告应该很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已经无驾车的能力了,但被告仍然扶起车带上被害人就前行;最终导致被害人因酒醉,淋雨加上惊吓,出现及其反常的情况,最后导致溺死于河中的惨剧发生。

二、本案的归责原则。

本案是属于侵权案件,现被害人死亡结果已经是事实,同时,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且尚有年老的双亲需赡养、年幼的儿女需抚养,在本案中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首先被害人的死亡,直接因为被告的四次过错行为而导致,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被告在同事的喜宴上已经饮酒,在与被害人回家的路上再入白家饭店二次饮酒,导致酒后意识出现混乱,思想已经控制不住行为,已经无法合理安全的护送醉酒的被害人到家,主观上却放任此行为的发生,此是被告第一次过错。

2.在回家的途中,由于天下着大雨,进入照相馆避雨,已是夜里八点多了,被告见雨丝毫没有停的意思,此时的被告不是坐等雨停,而是起身骑车带着被害人冒雨回家,酒后加上长时间淋雨,必然会导致身体的不适,没有安全的送达醉酒的被害人到家,此是被告第二次过错。

3.到三环路消防队南边经大王庄拐的路口时,由于被告酒劲发作,头晕,已经无法控制电动车,致使电动车撞上了路边的花坛,两人双双从车上摔落,被告看看无大碍,便扶起电动车带着被害人继续前行,此时被告应该认识到自己已经没有驾车的能力,却依然扶起电

动车便带着被害人继续前行,同样被告的行为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此是被告第三次过错。

4.前行了300米左右,到南李庄东南角时,被害人因酒后加上长时间淋雨、天气寒冷、不久前的摔车惊吓等原因,身体必然不适,便从被告的车上跳下,奔走,被告在被害人的消失没有影踪时,没有第一时间跟随和救助被害人,案发后没有及时报警,此是被告第四次过错。

其次,被告既然答应带被害人上家里玩,就必须承担起安全送达的义务,现被告因屡次的过错行为,导致没有实施安全送达的义务,同时在途中再度饮酒,已经根本无法控制电动车,任然执意骑车带着醉酒的被害人回家;本来在照相馆避雨可以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得出现的,但被告没有等雨停,而是冒雨前进,往家里赶;在摔车后,被告应该很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已经无驾车的能力了,但被告仍然扶起车带上被害人就前行;最终导致被害人因酒醉,淋雨加上惊吓,出现及其反常的情况,最后导致溺死于河中的惨剧出现。被告应当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而没有注意,所以被告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被害人家庭的损失给予赔偿。

现被害人死亡已经成为了事实,人死不能复生,同样也无法再赡养父母,抚养儿女,为了让死者得以安息,为了老人得以赡养,为了儿女得以健康成长,望法院公断。

以上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予以采纳。

(此页无正文)

代理人: 建设所邓杨飞

商丘学院教师谢慎之

2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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