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资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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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1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 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 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删除内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 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 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 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 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 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 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 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 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 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 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 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 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 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 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 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 环境。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 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 场秩序。
2018/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 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2017年12月修改给招标行业带 来的影响
取消了招标代理企业资质 如何理解政府的职能转变 由政府说了算到市场说了算 由资质决定到业绩、能力决定 总的说,是积极的变化。
2018/9/11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是否 应当完全删除?
修改后《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 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相应专业力量。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 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 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 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 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 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 公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随之 修改
(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 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 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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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 和”,删去第三款。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 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 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删除的第三款: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 、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七、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 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 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 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 服务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 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 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解读取消工程建设招 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7年12月27日《招标投 标法》的修改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删除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 、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