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规则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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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规则及实践作者:佚名论文编号:lw 200810101315455235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字数:6554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国际商法论文2008-10-10 关键词:DSB WTO协议解释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论文职称论文

“所有文明社会有个共同特征,都需要有一套适用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1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其缔约各方在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保障。由专家组断案形成的司法体制,大大抑制了国际贸易的“权力(外交)导向”,而转为“规则(法律)导向”,使这个战后建立起来的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济秩序,得以保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WTO机制运行中,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协议的解释对确定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在维持WTO规则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当事方正当权益的实现之间找到平衡点。WTO协议解释规则作为国际法上条约解释规则的一部份,在理论上,须遵循国际法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在实践中,WTO 条约解释在案例中的应用丰富和发展了条约解释规则。本文拟对DSB对WTO协议解释规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略作探讨。

一、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规则——WTO协议体系内的解释

WTO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专有权力。对于附件一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它们应在监督该协议运作情况的理事会所做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通过解释的决定,应以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票做出。对本款,不得以损坏第10条修改的方式来使用。”可见,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享有专门的、排他性的解释权力。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的解释权是明示的,不通过默示存在或存在疏漏。

《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第3 条第2款规定:“WTO解决争端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各成员方认识到,它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个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并用按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DSB的各项建议与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表明在WTO 的司法实践中,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件中做出适用性的解释,这些在具体案件中对WTO协议的解释和应用不仅有利于个案中当事方权利义务的确定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正确合理的解释也为纠纷的避免和未来纠纷的解决提供内在指引,从而为国际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则及DSB的实践

DSU第3条第2 款的“按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一般理解为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表述的条约解释规则。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有关规定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第32条规定:“遇有按第31条所作解释仍(a)含义仍不明确或难以理解;(b)所得结果显然荒谬或不合理时,为了认定其含义,得用包括条约的筹备及缔约时的情况在内解释的补充资料。”

值得讨论的是,有些WTO的成员国,如美国不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那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文能否普遍适用于非缔约国?笔者认为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条约方面国际法习惯规则的编纂,属于“国际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的范畴,因而普遍适用于条约解释的实践。“日本——酒精类饮料税”一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国际法惯例的编纂,因而约束所有的国家。”2

因此,DSB对WTO协议的解释应遵循以下的条约解释规则:

第一,按照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二,应推定条约用语具有通常的意义;

第三,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应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上下文应考察的内容包括条约约文、序文和附件;全体当事方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一个或几个当事方就该条约的缔结所作出并经其他当事方接受并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件;各当事方嗣后订立的有关该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协定;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方对该条约解释的意思一致的任何惯例和适用于各当事方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3

第四,补充(辅助)资料的使用,只有在用尽第31条(2)(3)所列举的因素之后,仍不能得出满意的解释时,才可以使用。4

(1)联系上下文(文字含义)的方法

“印度诉土耳其对纺织品、服装进口的限制”一案中,上诉机构即利用条约解释的规则——联系上下文的方法,对GATT第4条、第5条的含义作了阐释,从而对GATT第24条作了解释:“GATT第24条是可以作为不符合GATT规定措施的抗辩理由,但在牵涉建立新的关税同盟的问题时,只有满足了两个条件,才可以引用这一抗辩:即提出抗辩的一方须证明(1)涉及的措施是在建立关税同盟时实施的,而该关税同盟完全符合第24条第5款(a)和第8条(a)的规定;(2)如果不允许实施这些措施,关税同盟就无法建立。”5

须注意的是,"上下文”的认定标准须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2)(3)项的规定为认定标准。在“菲律宾诉巴西影响椰子干进口措施”一案中,上诉机构在处理GATT1947、1979年东京回合反补贴协议(SCM)和GATT1994的关系时,认为,GATT1947和SCM 的成员是不相同的,因而SCM不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b)“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方对该条约解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任何惯例和适用于各当事方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所以SCM不能作为GATT1947条约解释所参照的“上下文”。6

(2)考察目的和宗旨(功能含义)的方法

“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按WTO协定序言中表述WTO法的“目的和宗旨”时,增加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对GATT1994第20条(q)项做了大幅度向环保倾斜的解释。7 (3)补充(辅助)材料的使用

“美国精炼和传统汽油标准”案中,对美国引用GATT第20条(g)项认为汽油属该项“可用竭资源”的论据,专家组未参照第20条全文的含义和该条“引言”的规定,而按立法历史将之认定为不妥。上述机构批评专家组的报告所作的上述解释忽视了基本的条约解释规则所应遵循的步骤。8 即国际法关于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关系的认定:只有在用尽第31条(2)(3)所列举的因素之后,仍不能得出满意的解释时,才可以使用。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

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在WTO成立与GATT协议交接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有重大的意义,对目前的纠纷处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这对于分析WTO协议适用的规则和实践仍是必不可少的。

“菲律宾诉巴西影响椰子干进口措施”一案中,专家组认为SCM协议第32条第3款规定了法律过渡:“本协议规定适用于根据WT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提出之申请发起的调查之调查程序和复审。”而巴西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的调查依据是巴西国内企业1994年1月提出的申请,因而SCM协议不适用于本案。”9

“欧共体——牛肉进口限制”一案中,专家组认为SPS协议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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