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地震保险制度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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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地震保险制度分析与探讨

地震风险相对于一般的风险属于巨灾风险,损失范围大,灾害程度严重,不仅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段时间内还会伴随有许多次生灾害。

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是有效防范地震风险的措施之一,重点体现于:前期的“防重于陪”以及后期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在承保地震巨灾风险后,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会把“防重于赔”的理念放在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利用保险业的经验和技术为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普及地震避难和自救知识,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巨灾事故的损失;同时,地震巨灾保险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

1.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众所周知,日本、新西兰是世界地震频发国家的典型代表。为应对地震灾害,日本于1966年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了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其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

1.1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1)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地震灾害的消费负效用与负外部性特点,决定了日本政府必须在地震保险制度风险管理体系中担任主要角色。在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中,政府充当最终保险人的角色,而且发生的地震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责任相应也越大。

(2)宏观和微观相结合

宏观上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做好风险管理制度上的设计,尽可能控制

和减少风险。首先,日本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在不断改进地下构造模型和提高预测精度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全国地震动预测地图》。《全国地震动预测地图》为按地区实行差异费率提供了依据。其次,国土交通省实施的住宅抗震性能评价制度为费率折扣的实施提供了衡量标准。差异费率和费率折扣的实施都能够减少地震保险的逆向选择风险。

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民间保险公司是地震保险制度微观层面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民间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充分预测和评估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从而在对责任准备金的管理上实现了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结合。金融厅和财务省分别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是否符合保险业有关法律和地震保险相关法律进行定期检查,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3)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责任分担明确

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在《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施行令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这一规定,地震保险的风险被限定在各保险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1.2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新西兰的地震风险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共同分担。一旦地震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1新元约合4.9元人民币),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

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此外,每户居民每年还须交纳约80新元的火灾险保费。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赔款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损失若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2.国内地震保险制度的现状

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后,地震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火险的自动附加责任予以承保。1979年7月1日新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将地震责任从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中予以剔除。目前保险市场承保地震风险的基本情况是:一方面,随着保险业风险防范意识逐渐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持谨慎承保态度;建筑工程险保险责任包含地震责任,企业财产保险需要另行特约承保,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险等险种则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承保实务中基本上也采取了限制保险金额、设置绝对免赔率、高比例分保等控制地震赔付风险的措施。

就我国目前的救灾制度而言,主要是依靠政府的事后财政救济的中央政府主

导型巨灾救助模式,即主要由民政、地震、防汛、抗旱等政府部门承担灾后的救助、安置和重建工作。这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没有充分的后备资金作为对巨灾风险这样突发性风险的应对。救灾物资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的捐助,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突发性的国家财政负担和物资供应的随机性的局限性。

(2)不利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控制。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地区人们保险意识较强,但是赔付几率也较大,而保险必须基于大数法则分散风险,避免风险的集中性。如果仅靠政府的支持,不可避免的减少了灾后自救的心理,引发道德风险,也不利于控制保险中的逆选择。

(3)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后续发展。一次地震带来的损失是灾难性的,如此大的损失,如果仅靠政府财政来支持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后续发展。

3.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探讨

2008年以来,我国经历了3场严重的地震灾害。其中,最为严重的汶川8.0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4亿元,但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这些赔付无异于“杯水车薪”。今年4月的雅安7.0级地震同样也造成了千亿余元的巨大经济损失,保险赔付金额仅20亿元左右。可见,中国保险业在地震灾害中的赔付占比不足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0.1%,而国际同类灾害损失中保险赔付的平均水平超过30%,远远落后于国际平均水平。

上述数据表明,国内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地震灾害发生时,巨灾保险所起的作用,或者说根本无法赔付地震巨灾风险损失。对比分析国外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议可从以下三方面去改进国内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

(1)成立类似于保险消费者保障基金的地震保险基金,将此基金交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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