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标的”视角下的合同履行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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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合同履行地规定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 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 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 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 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 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 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
争议标的如何理解
不能单独以诉讼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因为合同权 利、义务复杂多样,起诉人根据不同合同权利和义 务可以灵活提出多种诉讼请求。 如果理解为一种义务,也只能是原合同中的主给付 义务,不能理解为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因违约 、解除合同等产生的次给付义务。 违反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单独主张延迟履行 违约金、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情况下的清算请求 均应以原合同主给付义务确定管辖。这样不管是当 事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管辖地都是 同一地点。
• 合同解除产生一种次给 付义务,但是此种次给 付义务根源与原合同义 务,这种义务是原合同 义务的转化形式,与原 合同义务具有同一性。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既然 已经解除,依据直接效果说, 合同因解除而朔及既往的归 于消灭,已经履行的合同义 务也因此而消灭,解除效果 是产生一种恢复原状或者赔 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合同既 然已经消灭,也就无从谈合 同义务的履行,故也无从谈 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视角下的合同履行地
分析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助理审判员 李武君
• 合同履行地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 法中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 合同履行地理解与适用应重点注意的 问题。 • 特殊状态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 • 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
民事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 • 合同履行地又称债务清偿 地,是债务人按约定应履 行债务的具体地点。 •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本身的 重要内容和性质,履行地 是否正确关系到履行的效 果,在买卖合同中交付行 为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法 律规定及交易习惯确定的 交付地点直接关系到所有 权的转移和货物风险的负 担。
合同履行地确定三部曲
• 双务合同中,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确 定是哪一方给付行为(原合同的主给 付义务)。 • 确定该给付行为(原合同主给付义务 )的性质,是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 或者是其他标的。 • 依据法律规定得出结论。
案 例
甲起诉乙方要 求支付货款合 同履行地如何 确定? 乙起诉甲方交 付货物合同履 行地如何确定? 卖方甲起诉买 方乙支付违约 金合同履行地 如何确定? 买方乙要求与 卖方甲解除合 同并双倍返还 定金时如何确 定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如何理解

标的是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法律上的标的是指 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在物权纠 纷中标的是物,在合同纠纷中标的是给付行为。合 同标的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给付行为。 • 之所以说是争议标的,就是要在双方发生纠纷无 法解决继而诉讼到法院,行使诉权,主张诉讼权利 ,提出诉讼请求。在双务合同中因为有对待给付行 为,合同的完成需要有两种给付行为,只有在提出 诉讼请求后才能确定争议所指向哪个给付行为,因 此争议标的需要联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
争议标的如何理解
诉讼标的
• 诉讼标的是指法 院审理和裁判的 对象,即当事人 发生争议并要求 人民法院裁判的 民事法律关系, • 诉讼请求是当事 人基于诉讼标的 要求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的请求。
争议标的
• 参照诉讼标的的概念,争议标的本 质上则是一种包含权利、义务法律 关系的给付行为。争议标的为起诉 一方提出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原合同 给付行为(原合同主给付义务)。 • 争议标的的提出解决了双务合同中 合同履行地不确定的问题,统一简 化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关于合同履 行地的认定标准,以争议标的为内 核和框架,可以推导出所有合同类 型的履行地。
谢 谢 大 家
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买卖合 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向乙提 供混凝土若干,货物价格为 100000元,乙方需向甲方 交付定金10000元,如有一 方延迟供货或者延迟付款, 则承担10000元违约金。
wk.baidu.com同解除情况下合同履行地
一种观点认为双务合同中合 同未实际履行是指任何“一 务”都没有履行。如其中 “一务”已经履行,合同实 际上已经产生一个履行地, 不管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 行合同,根据争议标的不同, 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 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 地旨在确定法院管辖权。 •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颁布实 施前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 循“特征履行地”为主、 “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 断原则。
民事实体法中 合同履行地规定
《合同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履行地 点不明确,给付货 币的,在接受货币 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 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
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在贷款人起诉借款人情况下, 无论理解为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争议标的是借款人的给付行 为(还本付息的义务),故接受货币方的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
个人借款合同中发生以物抵债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由 于基础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即使当事人诉请履行买卖合同也 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 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 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 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 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颁布后,吸收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也整合了原有民事诉讼法关 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如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 权问题。新民诉法解释基本上统一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 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减少了审判实践中管辖权的争议。
合同未成立、无效情况下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合同有关内容达一致 合意,使合同并未产生过。合同未成立也就不会产生合同的履 行问题,因此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合同不成立产生缔约过 失责任,如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应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否定评价,当事 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当事人基于合同所 发生之给付已失去依据因予以返还,合同自始应视为没有履行, 争议标的已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诉请也并非基于原合同中 的给付行为,该种请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并非 基于原合同给付行为,以争议标的为分析框架,无法解释这个 问题,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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