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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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阳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烟草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烟草专卖管理局应主动改正或责令下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的;

三、谋取私利,以罚代刑的;

四、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烟草专卖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非法单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或者损坏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不能够恢复原状的,烟草专卖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应当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六、受委托单位超委托范围和权限的行政处罚;

七、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组织造成损害的;

八、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

九、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十、执法人员包庇纵容、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十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

十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处理决定应当由市烟草专卖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接受处理单位,接受处理单位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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