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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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27

【实施日期】2014.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消费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现就我省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关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下同),初次购进时必须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

扣。

二、纳税人从商贸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要求的成品油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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