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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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年12月31日前,饮食业单位(含单位内部职工食堂等)产生油烟污染的,进行油烟净化处理,实现油气分离,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作为市城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人民政府作为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条块结合原则。市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饮食业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及维护由饮食业单位自行负责,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油烟污染源头控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饮食业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