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布朗诉托贝卡教育委员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布朗诉托贝卡教育委员会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1954)

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最高法院开始背离其支持各州种族隔离做法的先例。这种判决开始时是强调为被隔离的各方提供的设施要真正的平等。在密苏里艾克斯〃雷尔〃甘斯诉加拿大(Missouri ex rel. Gaines v. Canada)一案中,法院否决了一个州的隔离做法,该州为黑人进入外州法学院提供资金而自己不为其提供便利设施。但是在1950年斯韦特诉彭特案(Sweatt v. Painter)中,法院作了一个新的重要转变,认为德克萨斯为黑人提供的种族隔离制法学院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下法律的平等保护(339 U.S.629)。尽管法院没有直接谴责种族隔离制度,但明显暗示了为一个少数种族而设立的种族隔离的学校,缺乏白人学校所具有的声望、质量及设施。这种对教育中的种族隔离的攻击不可避免地指向了公立学校。法院在1952年开始听取在这一问题上的辩论。很显然,有一段时期在法院内部是存在分歧的,但1954年5月17日,由新的首席大法官领导的意见一致的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二十多年过去了,法院将其关注延至私立学校,认定联邦的关于公民权利的制定法禁止任何私立的、非宗教学校仅仅因为学生是黑人而拒绝他们入学(Runyon v. McCrary,427 U.S.160 [1976])。

首席大法官沃伦先生发表了本院意见:

这些提交给我们的案件来自堪萨斯州、南卡罗来那州、弗吉尼亚州和特拉华州。它们都以不同的事实和不同的当地条件为前提,但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使得本院有理由在合并意见中将它们一并考虑。

在上述每一案件中,黑人种族中的未成年人(minors),通过他们的法律代表,寻求法院的帮助以便进入其社区中以非隔离措施为基础的公立学校。在每一案件中,根据那些要求种族隔离或许可种族隔离的法律,白人儿童入学的学校拒绝录取他们。这一隔离据称是剥夺了原告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下的法律的平等保护。除了特拉华州一案以外的其他每一案件中,由三名法官组成的联邦地区法院根据本院在Plessy v. Ferguson案中宣布的所谓“隔离但平等”的学说,拒绝给原告提供救济。依据该学说,只要为不同种族提供了物质上平等的各项设施,就算赋予了平等对待,即使这些设施是隔离开来的。在特拉华一案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遵循了该学说,但指令白人学校接收原告,原因是白人学校的物质条件优于黑人学校。

原告主张,隔离的公立学校不“平等”,也不能实现“平等”,因此这样的学校被剥夺了法律的平等保护。由于所提的这一问题具有显著的重要性,本院受理了该案。本院于1952年开庭期间听取了辩论,并于本次开庭就本院提出的某些问题听取了再次辩论。

再次辩论主要围绕着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时的情形。该辩论详尽地涵盖了国会对修正案的考虑,各州对该修正案的批准,随后种族隔离中存在的做法以及该修正案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观点。这些讨论和我们自己的调查使我们确信,尽管这些原始资料已做出了某些说明,但还不足以解决我们面对的问题。它们充其量是一些不仅有决定性的材料。战后修正案最热切的支持者们毫无疑问的要求废除“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们”中间存在的所有法律差异。而其反对者,同样也肯定对修正案的文字和精神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态度,并希望这些文字和精神仅在最低限度上生效。国会中和州立法机构的其他人究竟是怎么想的,还不敢肯定。

修正案的历史之所以不具有决定意义,还有另外一个理由。就采取隔离的学校而言,这

个理由就是当时公共教育的状况。在南方,由普遍税收(general taxation)所支持的朝向自由公共学校(free common schools)的运动还没有发展起来。白人儿童的教育主要来自私人集团。黑人(Negroes)教育几乎不存在,几乎所有的黑种都是文盲。事实上,在某些州法律禁止对黑人的任何教育。相比之下,今日许多黑人已在艺术、科学以及商业与职业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功。的确,公立学校的教育在十四修正案时期已在北方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国会辩论中,十四修正案对于北方各州的影响都被忽略了。即使在北方,那时公共教育的条件与今日现状也不可同日而语。课程设置通常都很简单;在乡村地区,常见的是不分年级的学校;许多州的学校一年只有三个月的学期;义务入学几乎无人所知。结果,十四修正案旨在对公共教育实现的影响在其历史上收效甚微,这并不令人惊奇。

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不久,在本院在对其首次做出解释的案件中,本院将该修正案解释为禁止一切由州所强加的对黑人的歧视。“隔离但平等”的学说直到1896年上面提及的Plessy v. Ferguson案中才在本院出现,该学说不仅涉及教育还包括交通。美国法院由此在达半个多世纪之久的时间里一直采用这一学说。本院已有六起在公共教育方面涉及“隔离但平等”学说的案件。7 在Cumming v. Country Board of Education(175 U.S.528)案以及Gong Lum v. Rice(275 U.S. 78)案中,该学说自身的有效性并没有受到挑战。在更近期的案件中,在所有研究生级别的学校(graduate school),我们发现由白人学生享有的特殊利益没有平等的给予具有同样教育资格的黑人学生。Missouri ex rel. Gaines v. Canada(305 U.S.337),Sipuel v. Oklahoma(332 U.S. 631),Sweatt v.Painter(339 U.S.629);Mclaurin v. Oklahomo State Regents(339 U.S. 637)。在这些案件中,都没有对这一学说进行必要的审查,以便为黑人原告提供救济。在上面提到的Sweatt v. Painter案中,本院也没有明确就Plessy v. Ferguson案是否应当被认为不适用于公共教育这个问题进行表态。

在这几个紧迫需要解决的案件中,这个问题被直接提了出来。在此不同于Sweatt v. Painter案,下面的调查表明,所涉及的黑人学校与白人学校在建筑、课程、入学资格和教师薪金以及其他“有形的”因素方面,已经实现了平等或者正在实现平等。因此,我们的判决不能仅仅就每一案件中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的这些有形因素进行比较。相反我们必须考察隔离本身对公共教育的影响。

在探讨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无法将时钟转回到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时候,也无法回到1896年作出Plessy v. Ferguson判决的时候。我们必须从整个国家(Nation)出发,从公共教育的充分发展以及目前在美国人的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来考虑公共教育。只有用这一方法才能决定公立学校的隔离措施是否剥夺了对这些原告的法律的平等保护。

今天,教育也许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功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的巨大财政开支都表明我们认可了教育对我们民主社会的重要性。我们要履行我们最基本的公共责任,就要受到教育,甚至参军服役也需要教育。教育是培养良好公民品格(good citizenship)的真正基础。今天,教育是唤醒儿童认识文化价值的首要手段,让他为后来的职业训练做准备,并帮助他正常的适应其环境。在这些日子里,人们会怀疑,如果哪个孩子被否认了获得教育的机会,是否还有理由期待他实现人生的成功。这样一种机会是由州负责提供,它是一项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所有人开放的权利。

由此,我们就触及到前面所提出的问题:在公共学校中仅以种族为由对儿童的隔离,即使物质设施和其他“有形的”因素可能是平等的,是否剥夺了少数族群的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我们认为是的。

在前面提到的Sweatt v. Painter一案中,为了查明一所实施种族隔离的法学院未能给黑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本院主要依靠的是“那些无法客观衡量但在法学院中造就伟大(make for greatness)的那些品质”。在前提提到的McLaurin v. Oklahoma State Regents一案中,为了要求被录取到白人研究院就读的黑人应当得到与所有其他学生同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