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的诉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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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的诉权保障
摘要: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离婚诉权应依法得到保护。但由于精神病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存在缺陷,离婚途径有限,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因此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是十分重要与迫切的。本文拟从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概述,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和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构想三方面作具体阐述。
关键词: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存在缺陷完善意见
Abstract:The mental patient as a marriage party, its action to divorce should be legally protected. But because of the mental patient divorce meaning indicates the presence of a defect, divorce way is limited, so only through the way of divorce proceedings for divorce, the divorce suit the mental patient protection is very important and urgent. This paper from the mental patient summary action to divorce, the divorce suit the mental patient'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tatus andcombined with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ree aspects the concrete elaborationperfection.
key words:The mental patient ,Divorc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action ,Defects ,Suggestions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精神病人之所以能够成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原因多为结婚时其精神正常,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拥有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某些原因患上精神病,或婚前已治愈的精神病人婚后复发,或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婚后病变转化为完全的精神病人。因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又缺陷的,故此,与正常人的离婚相比,离婚途径受到限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近年来,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尤为重要。
一、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概述
(一)精神病人的认定
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作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能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而精神病人是指具有精神病基本特征的一类自然人。
在民法理论中,将精神病人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限制行为能力人。
1、理论上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知道、不理解。我们可以认定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行为、不能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利于诉讼代理活动和离婚财产的分配,使得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具有正当性、公正性。
2、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1)采用医学鉴定标准。
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的标准来加以确认。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3)参照公认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认定。
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
(二)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
离婚诉权是诉权的一种,是现代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内容之一。离婚诉权是指合法婚姻当事人依法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的权利。它是婚姻当事人对离婚问题有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赋予人们婚姻自由的权利,当婚姻关系不能继续下去时,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诉权解除不幸的婚姻。
精神病人的离婚是指夫妻当中有一方为精神病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而精神病人作为具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当然享有离婚诉权。
(三)离婚诉权的基本特征
1、离婚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
当婚姻当事人对离婚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能动的查证与裁决。
2、离婚诉权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
古代法律赋予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专权,妻子无离婚权。随着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提高,现代法律规定妻子享有离婚权,并为其行使离婚权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离婚诉权由夫妻平等享有。
3、离婚诉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