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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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而法律正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最低要求的社会规范。不管是在我们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还是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都离不开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社会的动荡与安宁,决定于法制是否健全,而其法制的完善,则决定与其国家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的重要作用
有一位著名的哲学家曾说过:“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的思想结晶”,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而制
定的最低标准的行为规范,可以为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给人们带来了安全感
和可靠感。同时法律对整个国家乃至对整个人类都是很
重要的,在一个国家内法律可以规范和约束人们在政治
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行为,使人们有章可循,以法律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
和国家的太平,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法律也是不可或
缺的,例如联合国制定的公约也就是国与国之间应遵循
的法律规范,这里暂且不讨论那些公约的效力,联合国
那些作为法律形成的国际公约目的也就是为了规范国
与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家之间的利益,使国家之间和
平相处,从而达到整个人类社会和谐发展,总的来说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带来了我们今天国家之间和平美好和带来了国家内部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对我们具有重要的作用,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但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自身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调控、管理涉及的层面和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作为管理人们生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又不是唯一的规范,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法律根本涉及不到,特别是与道德相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就显得非常的局限。如婚外情和随地吐痰这两件事情在道德层面来说是非常败坏的行为,是遭人们谴责和谩骂的事情,而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两种行为根本不算违法行为,法律根本就制裁不了当事人,换而言之在有些领域道德是最高标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如马路上医院门口躺着一位
突然昏倒老人,路人走过许多,谁都不施救,等将老人抬到急诊室后,发现是医院的老院长,但终因时间较长,抢救无效死亡,对于不施救的这些路人的行为法律根本不能履行其制约作用。还有就是人们的思想,认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根本就不能由法律来控制,这些正是法律所涉及范围的局限性。
(2)、法律本身具有的时代局限性,不严密和保守的局限性。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不是一开始就有,也不是一直存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会变得没有任何作用,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变得越来越聪明,采用的违法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从而使法律也要不断地完善才能够制裁违法分子,如现在的高科技网络诈骗犯罪,银行卡、信用卡在自己的手上从未丢失,密码也不曾泄露,但是卡里的钱却丢失了,客户在向银行维权时,却迟迟得不到赔偿,法律在这些方面维权还存在很大的漏洞。
另外随着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国家先后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但它们都不是万能的,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具体纠纷时,都存在着局限性。我院曾经接收这样一位患者,女性、63岁,左侧股骨干下段骨折,骨质疏松,断端移位较大,经济条件较差,经医生讨论家属同意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拆
线回家休养(因为医院花费较大承担不起)。出院时经治医生把回家的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及家属,并嘱咐其随诊,出院后两个月来院复查发现有一颗螺钉松动,断端生长缓慢无错位,医生问是否在家患肢过早负重或活动了,患者说没有。医生嘱咐其回家制动静养,再过一个月又来复查,又有一钢钉松动,且断端有轻微的移位,生长缓慢,于是索要赔偿,理由是钱没少花,罪没少遭,病没有看好,就是医院的责任。而医院经过讨论认为是患者个人体质差、骨质疏松,再加上很有可能是受外力的作用而引起的(因为以往曾经有患者在家摔倒导致钉松骨折移位,来院复查拒不承认,后期女儿无意中随口说出在家曾摔倒过,医生才知道是受外力的作用导致。钢钉松动,断端移位,生长缓慢。我们是按照诊疗常规做的手术,且钢钉钢板都是合格产品,建议患方走医疗事故鉴定解决问题,但患方不同意。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废止,按照《条例》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是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由懂得相关临床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具有该学科的实际操作经验和经历的人重建出一个符合科学规律和真实情况的医疗过程进行鉴定,这是法医不可能胜任的工作,但患方要求走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医不是医学专家,他早年在医学院校学习的医学基础知识,一是随着
医学科学的发展现如今早已落后,二是缺乏临床经验,法医所拥有的理论层面的医学知识,在其毕业时侯,其实都已经被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做了否定性评价,在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的专业类别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法医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不是法医学专业的学生不优秀,而是其专业课程的要求使其不能胜任执业医师工作,又怎么能担当医疗行为鉴定的专家呢!所以这个纠纷也迟迟未解决。另外还有相同案例在不同地域、不同法院却判决相反,如四川省某妇幼保健院曾经接产一先天左手掌缺失的新生儿,家长状告保健院赔偿32万元,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目前很多医学问题尚处于探索之中,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产前检查中,由于医疗技术水平本身局限性和受胎儿体位、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及羊水等多因素影响,超声显像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医院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其医疗行为不具违法性,左手掌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缺陷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造成,即使没有医生的行为介入,其也注定是有遗传缺陷的,该损害结果与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