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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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一公元前206年)

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 秦国的商鞅变法进行得比较彻底,所取得 的成效也最为显著。因此,秦国的政治、 经济、军事实力发展很快,国力迅速强盛 起来。秦王嬴政即位以后,便开始着手进 行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自公元前230年 至公元前221年,在短短的十年间,秦国先 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第 一次统一了全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 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 家——秦朝。

㈢程 程即规章、章程、程式的简称。《汉书?高帝 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云梦秦简 有《工人程》,即程的一种,系官营手工业生 产定额制度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人程”亦 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方面的 规定或章程。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 “员程”的记述。 ㈣式 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它由国家统一颁定或认可,包括 一些行政命令、审理规则与司法文书,供司法 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云梦秦简《封诊 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

在推行法家“法治”思想与法制原则的过程 中,秦朝继续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制政策,片 面强调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制定了一套极 其严酷的刑罚制度。正如汉代人桓宽《盐铁 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 于凝脂。”这不仅彻底否定了德礼教化作为 一种辅助手段所具有的统治作用,而且也完 全背离了先秦法家宣扬重刑主义所标榜的 “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本来目的, 因而只能是走向“法治”的反面。

㈡命、令、制、诏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 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 “制书,帝者制 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 告也。”它们是皇帝在正式成文法秦律之外 颁布的一种法律政令,因而也属于国家的重 要法律形式之一,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和绝对权威。当它们与律典或制定法内容发 生矛盾、抵触、冲突时,则以命、令、制、 诏的内容为准。所以,它们实际凌驾于国家 正式制定的成文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之上。

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云梦秦简 共计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 内容极为丰富,包括《编年记》、《语 书》、《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 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 乙种共十种。其中内容涉及法律制度者 为六种,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类属于秦律,

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 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 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 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 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 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 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 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由于秦朝极力推行暴政 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因而仅仅十余年, 即被陈胜、吴广所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 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 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如《法律答问》载:五人以上盗窃赃物价 值1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刑;不足 五人盗窃价值超过660钱,仅处黥劓为城旦 刑;若赃值660钱以下至220钱以上,仅黥 为城旦;220钱以下至1钱以上,仅迁徙流 放。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 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 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 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 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 减免处罚。如《法律答问》载:某司寇刑 徒又犯盗窃110钱罪,本应按累犯加重处 罚,但因本人主动自首,故从轻减刑,仅 处耐为隶臣刑,罚作官府奴隶,并可缴纳 两套铠甲赎抵该刑。

三、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 地十一号墓中,首次发掘出土了大量记录秦律内容 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 简”。 出土这些秦简的十一号墓的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 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朝建立后 的第五年,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云梦秦 简所载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一部分内容,并 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包括了秦国商鞅变法以后直至 秦朝初年秦律的大量内容,因而基本反映了战国后 期商鞅所制定的秦律及秦朝统一初期的法律制度, 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类 秦朝在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的基础上,又改进增 加了一些新的刑罚。其名目繁多,手段残酷,基本 形成了一套庞杂的刑罚体系。 1.生命刑 剥夺受刑者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很多,约有近 二十种之多。最残酷的如: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 然后斩杀;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 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 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 告者。
如《法律答问》载:本应判处耐为司寇刑的罪犯, 以应判处耐为隶臣刑的罪名诬告他人,该诬告者 反坐耐为隶臣刑。该刑重于耐为司寇刑。

9.犯罪连坐的原则 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 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 连坐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亲属连坐。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 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 奴婢。 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民众一家犯罪,其余 九家要主动检举告发,否则十家连坐同罪。 三是职务连坐。根据秦法规定:官员所任用的人违 法犯罪,任用该人的官员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㈦判例 判例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 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云梦 秦简称判例为“廷行事”。廷指官廷、 法廷等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 行事即已决事例、判案成例。在秦朝的 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 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当时法律 的一种补充,判例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 形式。



四、法律形式 秦朝统一以后,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 法律形式又有进一步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 下数种: ㈠律 律即法律条文,系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商鞅进行法制改革,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改 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即成为秦国最主要的 基本法律形式。秦朝统一全国以后,对秦律加以 修订扩充,进一步推行于全国,律又成为秦朝的 主要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所录秦律来看,其中 所见律名近三十种,皆称为律而不再称法,也说 明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 秦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 想,积极贯彻“以法为本”、 “事断于法” 的 法制传统,确立了“事皆决于法” 的指导原则。 在生产与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实现了“皆有法式” 的基本要求。秦始皇为了巩固其开创的大一统天 下,吸收运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关 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政治法 律理论,建立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 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 皆决于上” 的立法形式与专制集权统治。


城旦、舂。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刑罚, 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 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鬼薪、白粲。亦为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 刑罚。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 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 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 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汉书?刑法志》 颜师古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隶臣妾不仅终身服刑,且其子女亦为隶臣 妾。 司寇。强制犯人赴边地服役,并伺察寇盗, 防御外敌。司寇是一种较轻的劳役刑。 候。强制犯人在边地充当斥候,担任警戒, 侦察伺望敌情。该刑轻于司寇。

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 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 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 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 一些具体案例。它包括《封诊式》一种。 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 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 处死;

⑧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 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 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 之具五刑。” 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 再用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其尸骨剁成 肉酱示众。对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舌头。 凿颠。凿击受刑者头顶以处决犯人。 抽胁。抽取受刑者肋骨折磨犯人。 镬烹。用大锅将人活活煮死。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 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 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如《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伤人, 而乙并未盗牛、伤人,若甲是故意构成诬 告罪,非故意则为控告不实。如司法官员 量刑不当,过失者为“失刑”罪,故意者 则为“不直”罪;前者从轻处置,后者加 重处罚。

㈤课 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 云梦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 人员饲养、管理牛羊方面的专门法规。 ㈥法律解释 秦朝严格规定,一律由官府或官吏统一解释 法律。与法律条文等内容本身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这种法律解释,也就成为一种独立 的法律形式。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即 属这种法律解释。

2.身体刑 残害受刑者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的肉刑,系仅次于 生命刑的酷刑。秦朝基本保留了黥、劓、刖、宫等 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 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当时所使用的笞刑,实际也 是一种变相的肉刑,即以竹板、荆杖责打受刑者的 肉体。 3.劳役刑 限制受刑者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 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许多大兴土木的工程中,如 筑长城、建宫殿、造陵墓等,都役使有大量劳役刑 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种类较多,主要分为以下 几等:

二、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 在先秦法家立法思想与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秦朝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建立起 一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一法律制 度。 《史记?李斯列传》称:“明法度,定律令, 皆以始皇起。”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即开始 着手进行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首先,将原 来仅仅行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 推广颁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 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与此 同时,又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文字、货币、 度量衡、驰道等一系列法令。
第二节 秦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 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秦朝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法制原则为指导, 以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 础,建立了一套严密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刑罚原则、刑罚种类、各种罪名 等一系列内容。 ㈠刑罚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 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 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 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 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 成年人。

其次,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 帝之“命”为“制”、“令”为“诏”, 赋予它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使其上 升为一种法律效力远远超出秦律等普通法 的法律形式。从此以后,皇帝掌握了最高 立法权。再次,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 繁地多次出游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 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 种方式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 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 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 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 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 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 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 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 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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