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一公元前206年)
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 秦国的商鞅变法进行得比较彻底,所取得 的成效也最为显著。因此,秦国的政治、 经济、军事实力发展很快,国力迅速强盛 起来。秦王嬴政即位以后,便开始着手进 行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自公元前230年 至公元前221年,在短短的十年间,秦国先 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第 一次统一了全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 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 家——秦朝。
㈢程 程即规章、章程、程式的简称。《汉书?高帝 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云梦秦简 有《工人程》,即程的一种,系官营手工业生 产定额制度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人程”亦 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方面的 规定或章程。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 “员程”的记述。 ㈣式 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它由国家统一颁定或认可,包括 一些行政命令、审理规则与司法文书,供司法 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云梦秦简《封诊 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
在推行法家“法治”思想与法制原则的过程 中,秦朝继续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制政策,片 面强调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制定了一套极 其严酷的刑罚制度。正如汉代人桓宽《盐铁 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 于凝脂。”这不仅彻底否定了德礼教化作为 一种辅助手段所具有的统治作用,而且也完 全背离了先秦法家宣扬重刑主义所标榜的 “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本来目的, 因而只能是走向“法治”的反面。
㈡命、令、制、诏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 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 “制书,帝者制 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 告也。”它们是皇帝在正式成文法秦律之外 颁布的一种法律政令,因而也属于国家的重 要法律形式之一,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和绝对权威。当它们与律典或制定法内容发 生矛盾、抵触、冲突时,则以命、令、制、 诏的内容为准。所以,它们实际凌驾于国家 正式制定的成文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之上。
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云梦秦简 共计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 内容极为丰富,包括《编年记》、《语 书》、《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 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 乙种共十种。其中内容涉及法律制度者 为六种,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类属于秦律,
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 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 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 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 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 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 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 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由于秦朝极力推行暴政 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因而仅仅十余年, 即被陈胜、吴广所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 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 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如《法律答问》载:五人以上盗窃赃物价 值1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刑;不足 五人盗窃价值超过660钱,仅处黥劓为城旦 刑;若赃值660钱以下至220钱以上,仅黥 为城旦;220钱以下至1钱以上,仅迁徙流 放。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 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 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 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 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 减免处罚。如《法律答问》载:某司寇刑 徒又犯盗窃110钱罪,本应按累犯加重处 罚,但因本人主动自首,故从轻减刑,仅 处耐为隶臣刑,罚作官府奴隶,并可缴纳 两套铠甲赎抵该刑。
三、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 地十一号墓中,首次发掘出土了大量记录秦律内容 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 简”。 出土这些秦简的十一号墓的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 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朝建立后 的第五年,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云梦秦 简所载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一部分内容,并 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包括了秦国商鞅变法以后直至 秦朝初年秦律的大量内容,因而基本反映了战国后 期商鞅所制定的秦律及秦朝统一初期的法律制度, 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类 秦朝在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的基础上,又改进增 加了一些新的刑罚。其名目繁多,手段残酷,基本 形成了一套庞杂的刑罚体系。 1.生命刑 剥夺受刑者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很多,约有近 二十种之多。最残酷的如: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 然后斩杀;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 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 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 告者。
如《法律答问》载:本应判处耐为司寇刑的罪犯, 以应判处耐为隶臣刑的罪名诬告他人,该诬告者 反坐耐为隶臣刑。该刑重于耐为司寇刑。
9.犯罪连坐的原则 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 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 连坐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亲属连坐。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 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 奴婢。 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民众一家犯罪,其余 九家要主动检举告发,否则十家连坐同罪。 三是职务连坐。根据秦法规定:官员所任用的人违 法犯罪,任用该人的官员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㈦判例 判例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 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云梦 秦简称判例为“廷行事”。廷指官廷、 法廷等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 行事即已决事例、判案成例。在秦朝的 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 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当时法律 的一种补充,判例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 形式。
四、法律形式 秦朝统一以后,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 法律形式又有进一步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 下数种: ㈠律 律即法律条文,系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商鞅进行法制改革,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改 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即成为秦国最主要的 基本法律形式。秦朝统一全国以后,对秦律加以 修订扩充,进一步推行于全国,律又成为秦朝的 主要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所录秦律来看,其中 所见律名近三十种,皆称为律而不再称法,也说 明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 秦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 想,积极贯彻“以法为本”、 “事断于法” 的 法制传统,确立了“事皆决于法” 的指导原则。 在生产与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实现了“皆有法式” 的基本要求。秦始皇为了巩固其开创的大一统天 下,吸收运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关 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政治法 律理论,建立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 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 皆决于上” 的立法形式与专制集权统治。
城旦、舂。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刑罚, 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 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鬼薪、白粲。亦为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 刑罚。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 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 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 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汉书?刑法志》 颜师古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隶臣妾不仅终身服刑,且其子女亦为隶臣 妾。 司寇。强制犯人赴边地服役,并伺察寇盗, 防御外敌。司寇是一种较轻的劳役刑。 候。强制犯人在边地充当斥候,担任警戒, 侦察伺望敌情。该刑轻于司寇。
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 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 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 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 一些具体案例。它包括《封诊式》一种。 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 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 处死;
⑧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 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 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 之具五刑。” 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 再用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其尸骨剁成 肉酱示众。对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舌头。 凿颠。凿击受刑者头顶以处决犯人。 抽胁。抽取受刑者肋骨折磨犯人。 镬烹。用大锅将人活活煮死。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 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 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如《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伤人, 而乙并未盗牛、伤人,若甲是故意构成诬 告罪,非故意则为控告不实。如司法官员 量刑不当,过失者为“失刑”罪,故意者 则为“不直”罪;前者从轻处置,后者加 重处罚。
㈤课 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 云梦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 人员饲养、管理牛羊方面的专门法规。 ㈥法律解释 秦朝严格规定,一律由官府或官吏统一解释 法律。与法律条文等内容本身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这种法律解释,也就成为一种独立 的法律形式。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即 属这种法律解释。
2.身体刑 残害受刑者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的肉刑,系仅次于 生命刑的酷刑。秦朝基本保留了黥、劓、刖、宫等 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 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当时所使用的笞刑,实际也 是一种变相的肉刑,即以竹板、荆杖责打受刑者的 肉体。 3.劳役刑 限制受刑者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 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许多大兴土木的工程中,如 筑长城、建宫殿、造陵墓等,都役使有大量劳役刑 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种类较多,主要分为以下 几等:
二、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 在先秦法家立法思想与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秦朝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建立起 一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一法律制 度。 《史记?李斯列传》称:“明法度,定律令, 皆以始皇起。”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即开始 着手进行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首先,将原 来仅仅行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 推广颁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 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与此 同时,又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文字、货币、 度量衡、驰道等一系列法令。
第二节 秦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 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秦朝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法制原则为指导, 以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 础,建立了一套严密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刑罚原则、刑罚种类、各种罪名 等一系列内容。 ㈠刑罚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 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 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 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 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 成年人。
其次,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 帝之“命”为“制”、“令”为“诏”, 赋予它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使其上 升为一种法律效力远远超出秦律等普通法 的法律形式。从此以后,皇帝掌握了最高 立法权。再次,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 繁地多次出游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 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 种方式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 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 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 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 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 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 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 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 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公元前221年一公元前206年)
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 秦国的商鞅变法进行得比较彻底,所取得 的成效也最为显著。因此,秦国的政治、 经济、军事实力发展很快,国力迅速强盛 起来。秦王嬴政即位以后,便开始着手进 行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自公元前230年 至公元前221年,在短短的十年间,秦国先 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第 一次统一了全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 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 家——秦朝。
㈢程 程即规章、章程、程式的简称。《汉书?高帝 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云梦秦简 有《工人程》,即程的一种,系官营手工业生 产定额制度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人程”亦 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方面的 规定或章程。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 “员程”的记述。 ㈣式 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它由国家统一颁定或认可,包括 一些行政命令、审理规则与司法文书,供司法 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云梦秦简《封诊 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
在推行法家“法治”思想与法制原则的过程 中,秦朝继续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制政策,片 面强调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制定了一套极 其严酷的刑罚制度。正如汉代人桓宽《盐铁 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 于凝脂。”这不仅彻底否定了德礼教化作为 一种辅助手段所具有的统治作用,而且也完 全背离了先秦法家宣扬重刑主义所标榜的 “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本来目的, 因而只能是走向“法治”的反面。
㈡命、令、制、诏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 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 “制书,帝者制 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 告也。”它们是皇帝在正式成文法秦律之外 颁布的一种法律政令,因而也属于国家的重 要法律形式之一,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和绝对权威。当它们与律典或制定法内容发 生矛盾、抵触、冲突时,则以命、令、制、 诏的内容为准。所以,它们实际凌驾于国家 正式制定的成文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之上。
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云梦秦简 共计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 内容极为丰富,包括《编年记》、《语 书》、《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 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 乙种共十种。其中内容涉及法律制度者 为六种,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类属于秦律,
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 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 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 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 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 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 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 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由于秦朝极力推行暴政 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因而仅仅十余年, 即被陈胜、吴广所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 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 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如《法律答问》载:五人以上盗窃赃物价 值1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刑;不足 五人盗窃价值超过660钱,仅处黥劓为城旦 刑;若赃值660钱以下至220钱以上,仅黥 为城旦;220钱以下至1钱以上,仅迁徙流 放。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 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 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 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 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 减免处罚。如《法律答问》载:某司寇刑 徒又犯盗窃110钱罪,本应按累犯加重处 罚,但因本人主动自首,故从轻减刑,仅 处耐为隶臣刑,罚作官府奴隶,并可缴纳 两套铠甲赎抵该刑。
三、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 地十一号墓中,首次发掘出土了大量记录秦律内容 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 简”。 出土这些秦简的十一号墓的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 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朝建立后 的第五年,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云梦秦 简所载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一部分内容,并 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包括了秦国商鞅变法以后直至 秦朝初年秦律的大量内容,因而基本反映了战国后 期商鞅所制定的秦律及秦朝统一初期的法律制度, 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类 秦朝在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的基础上,又改进增 加了一些新的刑罚。其名目繁多,手段残酷,基本 形成了一套庞杂的刑罚体系。 1.生命刑 剥夺受刑者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很多,约有近 二十种之多。最残酷的如: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 然后斩杀;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 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 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 告者。
如《法律答问》载:本应判处耐为司寇刑的罪犯, 以应判处耐为隶臣刑的罪名诬告他人,该诬告者 反坐耐为隶臣刑。该刑重于耐为司寇刑。
9.犯罪连坐的原则 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 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 连坐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亲属连坐。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 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 奴婢。 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民众一家犯罪,其余 九家要主动检举告发,否则十家连坐同罪。 三是职务连坐。根据秦法规定:官员所任用的人违 法犯罪,任用该人的官员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㈦判例 判例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 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云梦 秦简称判例为“廷行事”。廷指官廷、 法廷等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 行事即已决事例、判案成例。在秦朝的 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 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当时法律 的一种补充,判例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 形式。
四、法律形式 秦朝统一以后,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 法律形式又有进一步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 下数种: ㈠律 律即法律条文,系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商鞅进行法制改革,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改 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即成为秦国最主要的 基本法律形式。秦朝统一全国以后,对秦律加以 修订扩充,进一步推行于全国,律又成为秦朝的 主要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所录秦律来看,其中 所见律名近三十种,皆称为律而不再称法,也说 明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 秦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 想,积极贯彻“以法为本”、 “事断于法” 的 法制传统,确立了“事皆决于法” 的指导原则。 在生产与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实现了“皆有法式” 的基本要求。秦始皇为了巩固其开创的大一统天 下,吸收运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关 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政治法 律理论,建立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 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 皆决于上” 的立法形式与专制集权统治。
城旦、舂。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刑罚, 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 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鬼薪、白粲。亦为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 刑罚。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 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 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 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汉书?刑法志》 颜师古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隶臣妾不仅终身服刑,且其子女亦为隶臣 妾。 司寇。强制犯人赴边地服役,并伺察寇盗, 防御外敌。司寇是一种较轻的劳役刑。 候。强制犯人在边地充当斥候,担任警戒, 侦察伺望敌情。该刑轻于司寇。
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 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 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 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 一些具体案例。它包括《封诊式》一种。 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 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 处死;
⑧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 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 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 之具五刑。” 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 再用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其尸骨剁成 肉酱示众。对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舌头。 凿颠。凿击受刑者头顶以处决犯人。 抽胁。抽取受刑者肋骨折磨犯人。 镬烹。用大锅将人活活煮死。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 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 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如《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伤人, 而乙并未盗牛、伤人,若甲是故意构成诬 告罪,非故意则为控告不实。如司法官员 量刑不当,过失者为“失刑”罪,故意者 则为“不直”罪;前者从轻处置,后者加 重处罚。
㈤课 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 云梦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 人员饲养、管理牛羊方面的专门法规。 ㈥法律解释 秦朝严格规定,一律由官府或官吏统一解释 法律。与法律条文等内容本身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这种法律解释,也就成为一种独立 的法律形式。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即 属这种法律解释。
2.身体刑 残害受刑者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的肉刑,系仅次于 生命刑的酷刑。秦朝基本保留了黥、劓、刖、宫等 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 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当时所使用的笞刑,实际也 是一种变相的肉刑,即以竹板、荆杖责打受刑者的 肉体。 3.劳役刑 限制受刑者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 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许多大兴土木的工程中,如 筑长城、建宫殿、造陵墓等,都役使有大量劳役刑 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种类较多,主要分为以下 几等:
二、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 在先秦法家立法思想与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秦朝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建立起 一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一法律制 度。 《史记?李斯列传》称:“明法度,定律令, 皆以始皇起。”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即开始 着手进行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首先,将原 来仅仅行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 推广颁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 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与此 同时,又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文字、货币、 度量衡、驰道等一系列法令。
第二节 秦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 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秦朝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法制原则为指导, 以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 础,建立了一套严密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刑罚原则、刑罚种类、各种罪名 等一系列内容。 ㈠刑罚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 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 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 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 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 成年人。
其次,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 帝之“命”为“制”、“令”为“诏”, 赋予它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使其上 升为一种法律效力远远超出秦律等普通法 的法律形式。从此以后,皇帝掌握了最高 立法权。再次,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 繁地多次出游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 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 种方式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 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 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 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 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 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 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 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 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