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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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八条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既是财政部门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和电子产品等固定资产,以及单台(件)原始价值(或

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台(件)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无省级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第九条(一)、(三)、(四)项规定处置资产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级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的,须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经省财政厅公开招标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单项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不含100万)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备案。

(四)省财政厅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提出处置意见。

对第九条(二)项规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一)、(四)项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不论金额大小,由划出方省级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由省直部门统一采购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时,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三)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四)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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