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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CJT117—2009

汽车车辆内饰零件颜色评价技术条件T 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utomobile Interior Trim Color Evaluation

2009-11-17发布2009-12-30实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10)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技术要求 (2)

5.检验规则 (3)

6.检验 (5)

7.检验报告 (6)

前言

本标准依据同行业公司色差技术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K平台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健

汽车车辆内饰零件颜色评价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于车辆内部装饰件颜色评价的方法、测量条件及颜色偏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车辆内部装饰材料:织物、塑料件(无皮纹纹理、有皮纹纹理、软油漆、装饰漆)、皮革(真皮、人造革)。

2.规范性引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IN 5033-4 颜色测量:光增法

DIN 5033-7 颜色测量:物体颜色的测量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颜色系统Color System

本标准采用的系统是CIE(国际照明委员会)推荐,现已广泛采用的CIELab系统

3.2

标准样版Normal Temp let

标准样板是设计认可的关于颜色、触觉、结构、皮纹的复制品,应按照各种不同表面的形式,根据不同的要求由主管颜色的设计部门确定,标准色板在复制过程中,色差值应

标准样板作为发放颜色的依据以及后期确认颜色的依据,要求保留至开发结束,使用结束后或取消该色板时,要求色板发放部门书而形式通知厂家,该色板作废,同时启用新的颜色

依据或新标准样板。

用于检验的村准样板应定期更新,即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3.3

原色调Primitive Colors

原色调是由标准样板颜色坐标绝对值的平均值。

3.4

原标准样板Primitive Normal Templet

标准样板中与原色调最接近的那一块样板就是原标准样板应保留在实验室中,实验室中的这块原标准样板原则上是进行颜色评估的基准。

原标准样板要求长期保留,同时随原标准样板要有颜色数据、代号、确认日期、确认人签名。

3.5

单色Homcchromatiem

视觉上总体印象是由同一种颜色构成的表面是单色表面。

3.6

抚摸敏感性Stroking Sensitivity

对于织物而言,用手抚摸时不显示视觉上可见的对比度上的差别的织物是抚摸不敏感的,反之,用手抚摸时明显能够感觉到对比度上的差别的织物是抚摸敏感的。

3.7

结构Fabric Structure

结构是印花和有规则的线条走向,它们会导致部分地方出现不同的绒毛高度,从而引起视觉上的明显对比度差异。

3.8

标准检验样板Normal Inspection Templet

为避免小尺寸零部件无法进行色差仪的检验问题,要求厂家在每批次提供颜色样板以便于顾客进行色差测试,标准检验样板的花纹应与相对应零部件一致,同时要求标有批次号和与零部件相同的生产日期。

4.技术要求

4.1 目视评价

视觉评价要求有五人参加,对零部件与标准样板的色差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四个等级见表1。

4.2 仪器测量

4.2.1 基本要求

4.2.1.1本标准所列举的测量极限值是在设计开发阶段规定的在视觉上能够接受的误差极限值,考虑到各内饰零件在安装位置、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影响因素,该极限值可以进行修改。

4.2.1.2进行测量的前提是在视觉上与标准样板比较可接受的情况下进行评价。若视觉上明显可见颜色的差异,则可以直接判定不合格。

4.2.1.3所有供应商进行测量,并将测量记录提供给相应检验部门。

4.2.1.4测量完毕后,要进行目测又判断测量值的可靠性(即使仪器测量结果合格,也要进行)。

4.2.2允许误差的规定值

允许误差的规定值如下:

a)合格:认可;

b)带条件合格:可以装配,但应为质量保证的警戒线;

c)不合格:不可接受,包括仪器检验结果中的偏差超出范围及目测有明显色差

的情况。

4.2.2.1 抚摸不敏感织物允许误差(如顶棚内衬板、植绒表面等),见表2所示。

注:△值的小数点后第二位为四舍五入。

4.2.2.2不带结构的敏感织物允许误差(地毯、行李箱地毯、使用长绒织物的座椅表面等),见表3所示。

表3 不带结构的抚摸敏感织物允许误差

4.2.2.3 非织物零部件或带有非织物表面的零部件的认可检验的允许误差。

4.2.2.3.1所指表面包括塑料件(有或没有皮纹)、皮革、除金属漆外的油漆(包括软油漆、装饰漆等)因人视觉对于不同种颜色的敏感性不同,故判定颜色按照颜色色调进行分组:根据零部件在车内不同的安装位置的不同及可见程度可以乘上一个系数;

a)在直接可见的范围内区域,基准误差*1(详细列表说明区域情况);

b)在不直接可见的范围内区域,基准误差*1.5。

4.2.2.3.2 黑色调、灰色调、米色调的允许误差值见表4、表5、表6

表4 黑色调允许误差值

表5 灰色调允许误差值

表6 米色调允许误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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