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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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刑法第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起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是单位领导、其他管理人员忽视安全生产、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不服管理;二、违反规章制度;三、领导者和其他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四、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
不服管理,指工人不服从当班指挥和安全生产人员的要求,自行其事,如高空作业拒绝系保险带、绳等;
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安全生产保障的相关规定,如林区不准使用明火、瓦丝达到一定浓度井下不准施工等;
领导者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是指负有领导责任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违反安全保障的规定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造成重大伤亡责任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领导、其他管理者,不具备这种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在实施行为前或者在实施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造成伤亡人数众多或者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逃避责任、陷害他人,或者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