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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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发…2006‟144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

建筑规划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有关处室,信息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建筑规划服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将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初审)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对市局管理的建设项目,各分局应于收到报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在上报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研究形成综合意见后,一并反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函复退件。

二、应将消防部门的协办意见完整准确地告知建设单

位。各分局在核发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时,应将消防部门的协办意见书作为附件直接转送建设单位,不再将其意见摘录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书中。

三、应规范对建设项目所在区位图的表达方式。各分局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初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制作以规划图为底图的边界准确的建设项目区位图。其规划图资料在“重庆市规划局政务公众信息网”(网址:)下载。此外,应要求设计单位一并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区位的现状地图及现场照片作为区位图的补充。

四、应规范对住宅建设项目户型比例的统计工作。在建设单位报批住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时,应要求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户型比例指标,其标准格式见《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电子文件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渝规管字…2006‟110号)。

五、各分局应对经审批的住宅建设项目的户型比例,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底报送市局建管处。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建筑管理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6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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