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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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后的效力摘要:在空白票据补充权被滥用的情况下,补记完成的空白票据对滥用补充权的持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以及善意持票人的效力是不同的。
关键词:空白票价;补充;效力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8-01
一、空白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一)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在补充权人没有行使补充权之前,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未完成票据,因此各国票据法对持票人用此种未完成票据主张付款请求权通常采取限制的态度,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未完成票据亦不承担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第86 条也规定:支票上的金额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由此可以看出,空白票据经出票人签发以后,虽然不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无效,但是由于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无法确定,因此持票人不能据此票据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也不产生延迟给付的责任,与此同时,出票人也不因此承担付款的保证责任。
(二)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
对于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完成前是否可以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出于维护交易迅捷的目的
考虑,应当允许空白票据的流通,具体方式可以参考普通票据的转让方式,对于记载了收款人名称的空白票据来说,可以背书转让;对于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空白票据,则直接交付空白票据即可。对于空白票据来讲,在欠缺事项补充完成前票据权利具有预期性,是将来可能生效的权利,在空白票据转让后,如果补充权仍为原占有人享有,对于现任持票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其权利何时实现处于未知的状态,不能基于补充权将票据补记完整从而实现票据权利;而对于不再持有票据的转让人来讲,基于票据的理论中权利与证券合一的原则,此时再享有票据权利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充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一)空白票据在正当行使补充权后的效力解析
空白票据一经补充记载完成后,即成为完全票据,有完整的、充分的法律效力,这一效力,具有溯及力,空白出票如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也是如此。此时,持票人可以该票据提示付款人付款,进而实现其完全的票据权利;此外,由于此补记行为还具有溯及力,因此其他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发行时欠缺要件为由对抗持票人,出票人此时也应承担对持票人的付款保证责任,不能因补充记载内容所涉及的原因关系变更而主张记载无效。
(二)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被滥用后的法律效力解析
空白补充权人没有严格根据出票人的授权内容补记空白事项的,属于对空白补充权的滥用。补充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补充权人超越授权补记范围,构成补充权的滥用。例如,空白签章人授权持票人对票据的补记金额为100万元,而持票人则将票据金额补记成200万元;第二,补充权人违背授权的意思而进行的补记,构成补充权的滥用。例如,空白签章人授权持票人将收款人而补记为张三,而补充权人将收款人补记成王五;第三,补充权人不作为,构成对补充权的滥用。例如,对到期日应为补充而不补充。”在补充权被滥用的情况下,补记完成的空白票据对滥用补充权的持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以及善意持票人的效力是不同的。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12条第2款规定,这种票据的补齐如未经授权人或不按照所获授权,则:(a)于补齐前在票据上签字的当事人,可以就这种缺乏授权对在成为持票人时即知道这种缺乏授权的持票人提出抗辩;(b)于补齐后在票据上签字的当事人,应按照所补齐的票据上的条件承担责任。据此,当空白补充权被滥用时,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对善意持票人的效力。如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被不当补充的票据外观产生了信赖,而其主观又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基于外观主义的要求,出票人此时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况且,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抗辩限制的法定情形;第二,对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效力。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道存在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
者应当知道却因为疏忽没有进行调查就随意取得票据的,此时出票人可以持票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第11条第2款规定:执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备本法规定应记载事项之票据者,得依其进行抗辩,这属于抗辩限制的除外规定。第三,对抗滥用补充权人的效力。签发空白票据的出票人与其选择的补充权人之间是票据关系的直
接当事人,如果补充权人在滥用补充权后,又重新成为该票据的持票人时,根据票据法原理,在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出票人可以基础关系有瑕疵为由提出抗辩。因此,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可以对直接滥用补充权的持票人以滥用补充权为由提出抗辩;如果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而新的持票人是善意持票人时,由于此时出票人无法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票据义务,因此授权人(出票人)可对滥用补充权人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自己由于补充权被滥用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