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公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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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民行为

概念

组织公民行为(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urs ,OCB) 指的是有益于组织,但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尚未得到明确或直接确认的行为。OCB 至少由七个维度构成:助人行为(helping behavior) ,运动家道德(sportsmanship) ,组织忠诚(organizational loyalty) , 组织遵从(organizational compliance) ,个人首创性(individual initiative) ,公民道德(civicvirture) 和自我发展(selfdevelopment) 。

组织公民行为的提出

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Demnis Organ教授及其同事(Cf.Bateman&Organ,1983;Smith,Organ,&Near,1983)首次创造性地提出了“组织公民行为”这一术语。他们将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为:未被正常的报酬体系所明确和直接规定的、员工的一种自觉的个体行为,这种行为有助于提高组织功能的有效性。这些行为一般都超出了员工的工作描述,完全出于个人意愿,既与正式奖励制度无任何联系,又非角色内所要求的行为。

根据Organ(1988)的研究,组织公民行为应由五个因素组成,分别是利他行为、尽职行为、运动家精神、谦恭有礼和公民道德。利他行为是指员工愿意花时间主动帮助同事完成任务或是防止同事在工作上可能会发生的错误;尽职行为是指员工的表现超过组织的基本要求标准,他能够尽早规划自己的工作以及设定完成工作的时间;运动家精神是指员工在不理想的环境中,仍然会保持正面的态度去面对,不抱怨环境不佳,仍能忠于职守;此外,个人也会为了所属工作团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谦恭有礼是表示员工用尊敬的态度来对待别人;公民道德是指员工主动关心、投入与参加组织中的各种活动,包括主动阅读组织内部文件, 关心组织重大事件,对组织发展提出建议等。有这种行为的员工表明他已经把自己视为组织中的一员。Podsakoff和Mackezie(2000)在Organ的基础上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将其分为7个维度,即帮助他人、运动家精神、忠诚于组织、顺从于组织、自我驱动、公民道德、自我发展。

Organ(1988)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组织公民行为逐渐积累,便能够提高组织的绩效。具体表现为:组织公民行为有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团队气氛,创造一个使人更加愉快工作的环境,并能增强组织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创造组织的社会资本,进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组织的绩效。

组织公民行为的种类

对于组织公民行为的特征维度,许多研究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综观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文献,发现已被确认的0CB有三十多种,典型的有二维结构,如 Smith et al.、Williams & Anders等;三维结构,如Van Dyne et al.、Podsakof et al.等;四维结构,如Coleman et al.、Graham等,五维结构,如Organ、Moorison等,其中有不少概念相互重迭。

上述不同的模型中的概念存在大量重迭的现象,Podsakoff对已有的理论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概括出组织公民行为的7个维度构成:助人行为(helping behavior)、运动员精神(sportsmanship)、组织忠诚(organizational loyalty)、组织遵从(organizational compliance)、个人主动性(individual initiative)、公民道德(civic virtue)和自我发展(self development)。组织公民行为是多维度的,决非单个因素所能解释。

组织公民行为内涵的特点

组织公民行为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色:第一,代表人们除了致力于实践组织的规定事项外,还会经常自动自发付出额外心力,去从事一些直接、间接有利于组织的事情。第二,一种自我裁量的自动自发行为。第三,组织公民行为的出现与正式报酬并无直接相关。第四,组织公民行为对于组织长期效能及成功运作扮演关键性角色。对传统组织公民行为的质疑

从最初的研究开始,研究者们就把组织公民行为当作是一种积极的对组织运作有利的行为。传统上组织公民行为研究有三个基本假设:组织公民行为的动机是无私的和利他的;组织公民行为促进了组织运作的有效性;组织公民行为最终对员工有利。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组织公民行为果真如此吗?

一、组织公民行为是角色外行为?

近年来对于这种观念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争议。首先,组织公民行为结构包括的就不完全是角色外行为,如人们较为公认的Organ(1988)的五因素结构中的尽职行为。其次,角色内行为和角色外行为有时很难明确地界定或区分。另外,主管和部属对工作角色范围的知觉也不尽相同。 Lam,Hui,Law(1999)就发现,很多主管倾向于将组织公民行为视为角色内行为的一部分。例如,要求企业中的员工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能够积极主动地承担自己工作职责之外的工作内容,帮助其他同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发现当前工作中的问题,积极地提出创造性的想法和改进的建议等。由于对组织公民行为的范围认识不同,有些学者就采取了较为宽泛的界定方式。如Williams和Anderson(1991)主张,组织公民行为应该包括三个维度:角色内行为、朝向个人的人际利他行为和朝向组织的公益行为。Morrison(1994)则认为员工会受到个人所知觉到的工作宽度的干扰,工作宽度越大的员工越会倾向于将一些其它的工作视为自己承担的角色内的工作。由此看来,角色内行为和角色外行为还真难以划分清楚。

二、组织公民行为的出现是因为利他的动机?

从行为意识的角度考虑,组织公民行为真的是出于员工良好的人格品质,或者说真的是一种无私的利他行为吗?随着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积累,这种观念正在逐渐接受挑战。

组织公民行为也可能出于利己动机或者消极的工作态度。Hui,Lam和Law(2000)发现,有些员工会将组织公民行为当作获得升迁的一种手段,他们在组织做出升迁决定前,会展现较多的组织公民行为,这使他们比那些展现较少组织公民行为的员工更容易获得升迁。但是获得升迁之后,会因为目的已经达到而减少组织公民行为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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