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PPG401供方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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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方合格条件

供方是各类承包商、服务商、供应商的总称,其合格条件包括:

a)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资质;

b)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

c)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

d)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未发生严重的顾客投诉;

e)近三年与集团、管理公司及项目所在公司无诉讼。

2 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责任

2.1 供方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的经办部门和参与部门规定如下:

a)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经办部门为工程部,成本部为必须参加的配合部门,开发设计部视需要参加。

b)设计单位

经办部门为开发设计部,参与部门为成本部、工程部(施工图设计)。

c)营销服务单位

经办部门为营销部,参与部门为财务部,开发设计部和工程部视需要派人参加。

d)造价咨询单位

经办部门为成本部,参与部门为工程部,财务部视需要参加。

2.2 供方合格评定,以及监督评估过程中,应同时保证至少有二人共同进行。所有评定(评估)记录应由参加人会签。

3 合格评定方法

3.1 合格评定分两步进行,首先进行企业基本信息调查评估,通过后再进行现场考察评估。

3.2 基本信息调查

3.2.1 企业基本信息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收集,并与相关参与部门共同进行审查。企业基本信息可由对方直接提供,或由经办部门自行收集。

3.2.2 通过基本信息调查,应能了解该企业的规模、技术实力、市场信誉、经营策略、业绩案例,以及目前的运作状况,并根据公司分包业务的需要进行初步判断。

3.2.3 信息调查的结果应形成《供方基本信息调查表》,相关附件包括以下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b)从业资质证书(或等级证书)复印件;

c)典型业绩案例陈述;

d)产品说明书(材料设备供应商适用);

e)反映企业技术能力和信誉的各类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

3.2.4 《供方基本信息调查表》应由参加审查人员会签,并由经办部门经理确认签署。只有通过基本信息审查的单位,才进行下一步的现场考察。

3.3 现场考察

3.3.1 经办部门负责安排供方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核对收集资料的真实性;

b)企业规模;

c)企业质量管理现状(管理方式、水平、风格、规范程度等);

d)技术设备、材料及运作程序;

e)现场工作状况等。

3.3.2 现场考察应接触单位负责人,并深入工作现场进行观察、访谈、查阅文件资料,以期对企业运营情况全面了解。

3.3.3 选择考察地点的注意事项:

a)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考察在建项目的情况;

b)材料设备供应商,应考察生产地点,而不能是经销部门。

3.3.4 考察结束后,经办部门负责填写《供方现场考察记录表》,并经参加人员会签。

3.4 审批

3.4.1 经办部门经理认可考察结论后,经办人负责填写《供方合格评定审批表》,并随附供方相关资料、基本信息审查表、现场考察记录表,经办部门经理、参与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4.2 根据批准的《供方合格评定审批表》,经办部门负责建立《合格供方名录》。

4 监督评估方法

4.1 各经办部门负责组织供方监督评估工作,并做好供方履约评估记录。

4.2 已按合同执行评估指引规定完成的,不再重复进行供方监督评估。不属于合同

执行评估指引范围的,应对供方进行年度监督评估。

4.3 供方监督评估方法参照合同执行评估指引的规定,综合评估年度的合作表现,特别是近三个月的合作表现。

4.4 合同执行评估和年度供方监督评估结果的处理:

a)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继续成为合格供方;

b)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应根据改进结果决定能否继续成为合格供方;

c)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4.5 经评估为“较差”的供方,在二年内不得再参与管理公司内的合格评定和投标。

4.6 经合格供方在二年内与公司没有业务合作的,应重新进行合格评定,不能继续作为合格供方。

4.7 管理公司定向供方的评估结果,由项目所在公司报管理公司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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