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人力资源部

2.1.2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2.2工会:

2.2.1负责对职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监督;

2.2.2接受、调解职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与申诉。

3 管理内容

3.1竞业限制管理原则

3.1.1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1.2目的合法原则;

3.1.3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3.1.4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3.2竞业限制范围

下列各类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集团公司授予的“168 ”人才;

c)公司授予的“246 ”人才;

d)发电部全能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

e)检修部个别班组的部分职工。

以上范围人员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调整。

3.3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

全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

3.4 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3.5 管理要求

3.5.1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3.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3.5.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3.5.4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5.5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3.5.6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8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时,不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职工即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4 违约责任

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5 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乙方(职工):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以及商业秘密,对甲方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遵循原则

为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并在实施本协议期限内得到合法经济补偿。

二、权力和义务

1、乙方

1)未经甲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

2)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工作;

3)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相近岗位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2、甲方

1)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至本竞业限制协议期满。

2)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乙方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

3)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乙方。如拒绝领取,甲方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4)当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本协议时,经协商乙方同意后,即可解除本协议。

5)解除劳动关系时,甲方认为不必要履行本协议时,经协商乙方同意后,即可解除本协议。

6)解除劳动关系后,甲方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本协议时,不予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乙方即可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离开甲方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2、乙方因违约行为,除承担违约金外,所获得的补偿费全部退还甲方。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六、有效期

解除劳动合同后次月起至两年。

企业代表(签章):受聘职工(签章):

工会代表(签章):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主要会议记录。 (4) 财务部门的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 理财顾问部所掌握的热线号码和客户资源、资料。 (7) 理财顾问部所知悉的客户情况,包括客户资料、持股情况、理财规划具体内容、持有投资品种、操作记录等。

(8) 理财顾问部及投资管理部的研究成果在一定时限内需要保密。 (9)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应部门负责保密。 第七条对于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未经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发、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doc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 4.1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 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 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 ④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 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2009-5-25发布 2011-06-30修订发布 2011-06-30实施

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 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 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4.4 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4.4.1 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为: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之日起两年。 4.4.2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 ①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司龄工资、业绩提成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10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不包括高管、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指:月平均薪级工资,不包含司龄工资、绩效激励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高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4.4.3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 ①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单》(见附件二),确认其竞业限制期限,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级机构及以上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开具《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见附件三)。 ②如员工已纳入竞业限制,但出现员工入职时间较短(3个月以内)、掌握的公司信息或技术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离职时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③竞业限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人力资源部 2.1.2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2.2工会: 2.2.1负责对职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监督; 2.2.2接受、调解职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与申诉。 3 管理内容 3.1竞业限制管理原则 3.1.1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1.2目的合法原则; 3.1.3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3.1.4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3.2竞业限制范围 下列各类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集团公司授予的“168 ”人才; c)公司授予的“246 ”人才; d)发电部全能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 e)检修部个别班组的部分职工。 以上范围人员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调整。 3.3竞业限制地域范围 全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 3.4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3.5管理要求 3.5.1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 3.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3.5.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3.5.4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5.5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3.5.6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8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时,不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职工即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4 违约责任 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5 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乙方(职工):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以及商业秘密,对甲方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资料讲解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人力资源部 2.1.2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2.2工会: 2.2.1负责对职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监督; 2.2.2接受、调解职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与申诉。 3 管理内容 3.1竞业限制管理原则 3.1.1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1.2目的合法原则; 3.1.3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3.1.4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3.2竞业限制范围 下列各类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集团公司授予的“168 ”人才; c)公司授予的“246 ”人才; d)发电部全能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 e)检修部个别班组的部分职工。 以上范围人员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调整。

3.3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 全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 3.4 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3.5 管理要求 3.5.1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3.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3.5.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3.5.4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5.5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3.5.6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8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时,不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职工即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4 违约责任 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5 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员工竞业协议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鉴于甲方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甲方为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事宜,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 1、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2、对于竞争对手和从业范围,相关的法规规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3、补充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 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承担项目(专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在攻关研究过程中不得调动到其他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离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1 年内不得从事与攻关内容相关的技术工作。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 年。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义务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乙方同类的业务;

保密、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保密、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用工机制,实现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因离开公司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管理工作,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3、商业秘密的范围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 3.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3.4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及各类非公开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3.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经营信息。

3.6 公司产品创新项目进度、技术资料、技术标准或技术中他方要求我公司及各门店保 密的内容。 3.7 公司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未公开的采购信息(物品品种、价格、供方资料)、招投 标资料。 3.8 公司局域网、局域网与网络连接部门所有软硬件配置、数据库数据和以上内容的规 划信息。 3.9 公司未公布的关于重大事故的调查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未公布的关于突发 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意见。 3.10 公司为生产、经营举办的以上秘密的培训活动。 3.11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 4.9计算机储存的秘密信息应加密保护。储存了秘密信息的电子设备应遵循相关制度使

竞业限制协议法律规定

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其他保密要求以及竞业禁止等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范围:主要为甲方未向社会公开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的一切信息、情报和资料。具体如: 1.1 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发展计划、重大经营决策、尚未实施完毕的业务或者项目计划以及进度、公司招投标文件资料以及信息等; 1.2 甲方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来源方式、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资料等)、原材料供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单、供应商来源方式、供应商档案资料等)、合作伙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伙伴名单、合作伙伴来源方式、合作伙伴档案资料等)、专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或者将要完成的尚未申请专利或者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任何专利性技术)等;

1.3 甲方具体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金流、银行存款等); 1.4 甲方拥有或者使用的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研发计划、研发进度、研发工作人员名单、研发资金、研发成果等; 1.5 甲方人员结构(特别是技术人员结构、业务人员名单、项目团队名单、部门主管或者公司工程师以上人员)能力、背景以及参数、联系方式等; 1.6 对外将要签订或者已经签订的所有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签订过程; 1.7 甲方与客户合作的细节、具体进程、流程、参与人员等; 1.8 甲方与客户往来的所有客户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及载体; 1.9 甲方与客户或者合作伙伴往来的所有客户要求或者公司注明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以及信息,无论合作是否成功; 1.10 甲方产品成本、产品报价、内部价等; 1.11 甲方与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的最终报价或者合作价格; 1.12 甲方供应商的供应价格、质量信息、技术标准、供应流程等; 1.13 甲方工资分配政策以及个人薪酬、奖惩制度; 1.14 员工手册等甲方规章管理制度; 1.15 所有标记了“机密”字样的文件及其信息; 1.16 公司未决诉讼、仲裁以及以往诉讼或者仲裁历史; 1.17 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 注:甲、乙双方在此完全清楚某些信息虽然单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在特定时间或者特定情况下将构成商业秘密,例如业务员名单,在竞争对手挖掘人员时即构成商业秘密,又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两篇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乙方: 乙方户籍所在地:

乙方居住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 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 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和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 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二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二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2.1 2.2 2.3 3、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

限于甲方的有关讲师、客户及相关培训信息;甲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电子或书面教材等);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或转移至公司以外的任何载体。 4、禁止劝诱离职。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本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二)甲方承诺: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对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期限为按月补偿。 2、补偿费的数额不低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12月在甲方工作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的70%,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支付、甲方通过邮局汇付等)。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办理提存公证手续。 3、补偿费的月支付额为:元人民币。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1小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 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 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给予处罚。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2小点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抵扣)。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 权行为导致甲方的本公司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本公司产 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 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本公司产品获得的利润乘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法》第6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问题解析

目录 1、可以限制竞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有哪些?2页 2、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有区别吗?6页

1、可以限制竞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有哪些? 答: 高级技术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中任职于高级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践中可能包括: ●技术管理人员,比如技术总监; ●从事重要技术研发设计的人员,比如系统重要组件、设备主要部件研发设计的人员; ●掌握总体技术的人员,比如从事系统、设备总体结构设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技术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但未就高级技术人员的范围做详细规定。 实践中,一般的共识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企业中从事某项专门技术的劳动者。高级技术人员中的“高级”并不是指在组织架构中的层级,而是其在用人单位技术领域中所占的地位。一个一线技术人员完全有可能是承担高级技术任务的人。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例: A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咨询(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2006年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邓某任部门经理、软件培训讲师,月薪7,000元。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不竞争协议》。《保密协议》约定:雇员对公司需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使用的课件、讲义和案例、市场渠道、市场策略、学员档案等。《不竞争协议》约定:雇员同意在其任职于A公司期间及其后2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在离职雇员承担不竞争义务的年限内且雇员确实履行不竞争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向离职雇员支付其离职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年报酬的50%,此笔补偿费在雇员离职后按季度分期予以支付;雇员如违反不竞争义务,需支付违约金200万元。A公司对邓某的绩效考核仅限于“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负责教学管理部的建设和管理、加强部门团队建设”。 2006年10月14日,邓某提出辞职申请,A公司不予批准。此后,邓某未到A公司上班,并于10月下旬开始至B公司从事软件培训工作。B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咨询,2007年4月10日取得人才培训许可。 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无效仅限于两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上对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确定

最新食品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最新

食品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最新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竞业禁止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____年内不得: 1、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与甲方或关联方具有竞争性的实体企业; 2、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第三方内(无论是否与甲方具有竞争业务)担任任何职务或者拥有利益,上述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管理人员、顾问、投资人或代理人、股东等; 3、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咨询建议、财务支持或担保; 4、引诱、游说或接近,或者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促使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竞争业务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竞争的期限 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第四条竞争的区域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五条竞业限制补偿金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范文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 4.1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它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 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 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 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 技术人员; ④其它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 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 -5-25发布 -06-30修订发布 -06-30实施 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 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 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

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 1.目的 1.1产品研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产品改良的管理,加快技术积累和产品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着“技术领先,产品专业化”的原则,对国内外行业发展与最新科技动态深刻理解与把握,确保公司产品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技术研发过程的管理。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研发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 3.职责 3.1技术部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产品研发计划,向研发部门下达研发项目任务书。负责协调处理研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研发项目的评审、批准,对设计方案、生产准备、试制试验等进行鉴定、认证和专利的申报。 3.2技术部(研发中心):负责制定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负责开展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试验、试制,对项目承担人员的任务分工,并参与项目的评审。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文档的归档。 3.3营销部:负责收集和提供市场需求产品的信息,并提出产品研发项目建议。 3.4行政部:负责对产品研发人员的配置进行备案。 3.5生产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协助。 3.6采购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所涉及的原辅材料进行采购。 3.7质检中心:负责对研发产品试制过程的质量检测和跟踪记录,并反馈质量信息。

4.研发过程管理 4.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研发: 4.1.1公司各部对新项目建议或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满 足市场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等建议,上报公司批准后,确定立项并下达任务给技术部门,技术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开发。 4.1.2技术部确定项目须填写《研发项目立项书》,报批准后实施。 4.1.3技术部应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提交项目投入预算申请报告,申请 研发经费,以确保项目研发工作的进展和时效。 4.1.4技术部按照《研发项目立项书》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产品研发 项目进度表》和设计说明书。技术部经理负责对进度表和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检查,技术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4.2开发过程的管理与控制 4.2.1技术部根据《研发项目立项书》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并编制设计文件, 编写格式根据研发项目的类别不同自行决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 4.2.2根据研发进度,应提前编制产品试制(鉴定)大纲,试制(鉴定)大纲是样品及 小批试制用必备技术文件,要求大纲具备: 1)能考核和考验样品(或小批产品)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规 定各种测试性能的标准方法及产品试验的要求和方法。 2)能考核样品在规定的极限情况下使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能提供分析产品核心功能指标的基本数据。 4.2.3技术文件资料的验收及存档: 4)文件目录(项目研发批准文件、技术文件、材料明细、标准汇总, 技术条件、产品功能及使用说明书、包装说明等)。 5)标准化文件(对新设计产品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方面作出总 的评价)。 6)技术部负责将全部文件收齐归档,资料管理人员存档时必须验证齐 全。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作为甲方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公司”)的员工,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名词解释 竞争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竞争对手: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期限: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2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二条乙方竞业限制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期限内,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顾问等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 (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乙方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竞业限制与培训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管理,保障公司与劳动者共同利益,防此不正当竞争,避免公司资源无故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受此办法限制。 三、内容: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在本公司负有保守商业秘密责任的劳动者,自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以内不得在生产、经营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职;不得自行生产、销售与本公司同类的产品或与本公司展开竞争。 第二条公司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选拔和任用人才,凡入职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给予平等合理的的竞争发展空间、培训学习机会、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凡属于我公司规定的竞业限制对对象,必须遵守本办法各条款规定。 第三条以下人员属于我公司规定的竞业限制对象: 1、公司主管及主管级以上人员; 2、生产部门除杂工以外人员; 3、质量技术、开发设计、仓储、采购、财务部门人员; 4、销售及售后服务部门人员。 5、与本公司约定,需要接受本公司竞业限制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已充分考虑过竞业限制对象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在支付竞业限制对象工资报酬时,已将竞业限制补偿费计入员工工资以内。因此,竞业限制对象离职后在履行与本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本公司无须再向竞业限制对象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供应商、客

户、生产(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同类配件的企业。 第六条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内,公司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公平合理的工资报酬及职务竞争机制; 2、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必要的指导、学习与培训机会; 3、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等同于公司同职或同级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竞业限制对象本办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公司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资料、客户资料、物料采购渠道、材料(配件、产品)单价、工程技术资料、生产加工技术、生产经营模式、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管理模式等。 2、未经本公司许可,竞业限制对象在本公司就职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组织兼职,不得自营或代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盈利性业务; 3、竞业限制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一条之规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对象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竞业限制对象在竞业限制从事营利性活动,经甲方查明收益的,竞业限制对象应将收益总额归本公司所有; 2、竞业限制对象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从事兼职活动的,本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管理公司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管理)公司员工竞业 限制协议

XX公司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XX公司 乙方:;乙方户籍所于地: 乙方居住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壹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且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壹、权利和义务 (壹)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于本合同和可能存于的补充协议有效 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运营和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二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二年后

的次日止),均不得到和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且不得自办和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2.1 ; 2.2 ; 2.3 ; 3、于任何时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甲 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 的有关讲师、客户及关联培训信息;甲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电子或书面课件等);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或转移至公司以外的任何载体。 4、禁止劝诱离职。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本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 (二)甲方承诺: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壹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对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期限为按月补偿。 2、补偿费的数额不低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12月于甲方工作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的70%,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支付、甲方通过邮局汇付等)。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能够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办理提存公证手续。 3、补偿费的月支付额为:元人民币/;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品、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第三条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条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制度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与管理,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涉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人员和本协议管理人员. 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人员由公司审查、确定,具体名单见《公司保密及竞业限制员工花名册》。 第二章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 第三条公司员工涉及公司秘密前,应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第四条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期限 (一)保密期为双方自签订劳动合同时起至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内。 (二)竞业限制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负责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与管理工作,应及时向签订人员做好制度宣传解释工作,有新签订人员应及时做好花名册的人员增补及更新工作。 第六条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原件应及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凡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印、扫描等各类方式使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均需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签字方可办理。 第三章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 第八条涉密员工离职应与公司确认竞业限制关系.公司未解除其竞业限制条款的,涉密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在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有权随时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第九条涉密人员离职或在职终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其所在部门要做好其涉密所有资料的交接工作。对不能及时交还企业秘密资料的,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对毁坏、泄露保密信息的,或其他任何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制度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员工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考核责任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领导500~5000元/人;员工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且造成泄密事实的,考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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