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旬邑县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财政支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据实列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工作。
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县食安办批转的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及时按规定查处,并将批转件,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复印件及举报奖励审批表一并交食安办审核发放奖励金。
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人直接举报的,应在接到举报后五日内填写《举报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县食安办备案,未备案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生产具有清真标识食品的;生产清真食品时添加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辅料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安办批转后应该立即受理并查处,一般情况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
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入库金额的10%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入库金额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入库金额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或给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
举报线索有其它方面特别重大贡献的,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不受上述等级限制。是否有重大贡献和具体奖励数额由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和奖励数额,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应设置6位举报密码,凭举报密码认定身份,并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对于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举报人奖励审批表》,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举报人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部门、举报人各执一份,举报人凭此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举报人须在接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举报密码,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县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