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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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

何处理

按照规定应该在每次收到款时确认收入,之后按规定纳税.安装调试后,给开发票时,要把前三次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就不用重复纳税了.你也可以问问你的专管员,他是最有发言权了,因各地方的土政策不一而论.所以税务局怎么说就怎么做.

收到四十万款项,并开具了发票。因产品还未开始生产,应该如何作分录?

1、收到40万款项按预收账款处理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预收账款40万

2、产品生产完工后,将产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分期收款,但己全额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呢?

公司是一家只交营业税的小型公司,这个月签了一份分期收款合同,

合同总金额30万,第一期款签合同当月收款10万,但必须全额开具发票,第二期款半年后收,第三期一年后收。请问我这个月己收到10万元,同时开了30万的发票给对方单位,我本月如何确认收入呢?是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按收到的10万记收入呢?这个业务只涉及到人员工资成本,没有货物发出

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现不让做预收了,如果成本跟不上,季度所得税就会交很多的。

我们公司预收了客户款项,对方要求下已开出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当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吗。产品还还是在产。可不可以先做预收,分录怎么做?

因为已经开出了发票,会计上可以不做收入,但是税务上已经是作为收入核算了,所以所得税是肯定的了,不过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你得看具体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做预收款,但因为已开票,所以必须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这样的:

1、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预收款)

贷:预收账款***

2、开票时: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

1.资产未转移,不确认收入,不存在结转成本

2.已开票必须申报增值税

3.收款做预收账款

又是这个问题。

开了发票,需确认增值税销项;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无需确认会计收入。此两点没有争议。

争议在于是否确认所得税计税收入,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情况并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或者说,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是基本等同于会计准则的。

至于开了发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我认为

1、不要确认收入,根据收入确认的5个要求,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定义。

2、我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产生:根据增值税条列: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的当天。如果是大型设备、飞机、船舶应该是收到预收款的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的日期的当天。

3、所得税也不要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预收的款项现放在预收款上,发票作为入账附件。待以后确认收入时,将此发票复印件也作为收入确认的附件。

预收账款应如何转账计入收入,能被税务允许,

我们是物业公司,主管集团公司的写字楼,假如年初应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及能源费600万,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是否应按全年12个月匀速转账,每月结转物业费及能源费50万,同时扣除实际缴纳的能源费将余额计入当月收入计算营业税,请各位前辈指教(听说税务部门对预收账款差的比较严,怎样做才符合要求呢)

江苏国税对此的解释已经很清楚了,希望能帮助你

预收款项开具结算凭证有讲究

A公司是一家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性租赁,下同)、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由于其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资金结算均采取预收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预收款项时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其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对此,比较如下:

第一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1.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A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就其形式来认定,也就是认定发票的开具当期即为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营业税。

2.根据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第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A公司仅是资金提前结算,预收了价款,经营业务尚没有发生,因此不应该开具发票,应在经营收入具体实现时开具。

第二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在收入确认期申报相应的营业税,即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递延而递延。

政策依据:1.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据此规定,预收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准。

2.A公司的业务涉及租赁、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其中,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属提供劳务收入、经营租赁属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明确了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第八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第九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第十条“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十一条“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A公司在预收仓储、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下,由于劳务行为尚未发生,成本无法计量,因此预收的款项在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应随着后期劳务的完成,分期结转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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