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担保法1(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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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义务: 主债务人届期不 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负有代为履 行债务、代为赔 偿损失、代为支 付违约金的义务。 权利: 对债权人的抗 辩权 债权人向保证 人行使债权 时,保证人依 据法定事由对 抗债权人行使 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1)反担保请求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2)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债权人追偿。
2、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 1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 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2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 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 补充性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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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 保,如保 证。
物的担 金钱担 保,如抵 保,如定 押、质押、 金、押金 留置
金钱担 保
三、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P162) 保证是经济往来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反担保 在商品交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合同关 系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 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 担保人提供担保。(不包括留置) 这种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称之为反担保。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担保法
案例的引出
养鸡专业户冯某为扩大养鸡规模急需资金20万 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5 万元的音响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 理登记。冯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音响 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交付朱某 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 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共计 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 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 站的货款。
案例
2005 年 11 月 12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冰箱,总价 款为25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5万元,所欠货款由 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 司货款 20 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与甲公司 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 字盖章。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2006 年 6月 4日, 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 难为由未付。 2006 年 6 月 14 日,乙公司向法院起 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 问: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 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 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 主债权种 类、数额
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 期限
(四)保证方式(P162)
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依担保法 的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 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 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 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 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 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的。
(五)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非是 无限期的,保证人仅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 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保证期限的,为定期保证。当事人没有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称为无期保 证。无期保证并不是无限期的保证,只不 过保证期限为法律直接规定而已。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以书面 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 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 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2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 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 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 合同成立。
一、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为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由法律 特别规定的措施,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 定财产或者信用来确保债权实现的手段。 (二)担保的特点 1、 从属性 担保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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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般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 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 3 、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 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中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 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
(六)保证责任的范围
1 、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大小。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
冯如数交付了定金,县良种站依约交货。因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 因不能及时偿还贷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 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又 查明:朱在占有该音响期间,不慎将该音响 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合理费1万元, 该音响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 使质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 权利?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 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6)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 辩,能否成立?
(三)保证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
从
保 证 关 系
主合同(债权债务)
债务人
合
同
系 托 关
委
反担 保人
保证人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1)债权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 权人。 (2)保证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 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 我国 《 担保法 》 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 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 为保证人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 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