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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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押
概念 占有权——不转移 占有权——不转移 权利行使——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 权利行使——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 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种类 不动产抵押(最为普遍) 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
抵押适用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 价值,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 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 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 其余额部分。
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物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 1、土地使用权抵押; 2、房产抵押; 3、林木抵押; 4、重要机动运输工具抵押; 5、企业的设备、动产抵押。 其他财产,登记与否,依据当事人自愿。
第四节 质押
质押:动产质押& 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 占有权——转移占有,质押物移交债权人 占有权——转移占有,质押物移交债权人 权利实现——债务人不履行时,依法以该 权利实现——债务人不履行时,依法以该 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 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自质物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即不转移不生效) 例1:甲欠债1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 :甲欠债100万元,约定9 与乙于3 与乙于3月1日约定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 日约定质押合同,以甲的5 车质押,3 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问 日甲将5 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例2:若上例中甲乙约定,甲无需将汽车交于 乙,甲将汽车放于自己家中车库即可,问该 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例:甲公司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由乙 例:甲公司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 公司提供保证。 公司提供保证。乙公司在贷款合同上 保证 人处盖上公章, 人处盖上公章 , 银行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 供的资信仍不够, 供的资信仍不够 , 甲公司便请丙公司以其 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 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 , 经过评估该房产价 值200万元。 问:乙公司 、 值200万元 。 问:乙公司、 丙公司各自 的担保责任内容及范围是什么? 的担保责任内容及范围是什么?
第六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 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 1.从属性。 2.补充性。 补充性。 3. 目的性 。 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 目的性。 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人的利益得到实现,无论设定何种 担保, 担保 , 其 目的都是保障债权的实 现。
三、担保的成立方式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 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 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四、担保的效力
无效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违法提供担保 2、标的: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 产设立的担保; 3、特别情形: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 、特别情形: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 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对外担保:p274 、对外担保:p274
保证与物的担保的适用
1、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按照保证合同约 、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按照保证合同约 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人 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2、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先实现物的担保,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 即保证人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3、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有约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
二、担保的类型
人的担保:以人的信誉设立的 担保。如: 保证; 物的担保:以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作为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金钱担保: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 金钱的担保。如:定金。
反担保: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时,由债务人或另外一个第三人向担保人提 供的担保,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向债权人承 担担保后,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时,由 反担保人(第三人)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 例:甲欠乙100万元,甲的朋友丙为保证人。 例:甲欠乙100万元,甲的朋友丙为保证人。 丙深恐万一自己将来替甲还债后甲无力满足 自己的追偿。此时甲的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朋友丁站出来说: “丙,你大胆提供保证,若将来你向甲得不 到追偿,我来承担甲的一切责任。” 到追偿,我来承担甲的一切责任。”
第六节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 先支付的 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主要分为: 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 金及立约定金等。
定金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即交付定金担保才 能成立 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罚则:给付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 收受一方违约,双倍返还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权利质押 债权证券:本票、汇票、支票、债券、存 款单; 物权证券:仓单、提单 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 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否则无公信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节 留置
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权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 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并非依当事人的约定。
第二节 保证
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前提:有主债务合同 保证人资格: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除外:国家机关、公益法人、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资格
保证类型: 保证类型: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 连带保证: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 连带保证: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 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 注意: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视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范围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则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 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 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 承担保证责任。
要件: 1、标的物时动产;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占有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承揽 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行纪合同 3、债权已届清偿; 4、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例1: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 :甲、乙于6 由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 付运费。乙于6 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问: 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例2:设上例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运 :设上例中乙于6 费,但乙还是将全部木材交于甲。8 费,但乙还是将全部木材交于甲。8月1日, 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由北京至上海,并约 定到后付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 来,称:赶快交付6 来,称:赶快交付6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 两个月后,我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6 两个月后,我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6月3 日的运费。问: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