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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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和电能行政执法案件协查机制,加大电力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力度,使电力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省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对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电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如下:
一、移送案件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简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案件移送的内容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并经初步审查,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办理电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手续。
(一)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方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秩序方面
1、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电力线路通道的;
2、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大型机械作业的;
3、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打桩、填埋以及倾倒酸碱盐和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
4、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妨碍线路运行的植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5、违法《电力法》、《治安处罚》、《刑法》的规定,过失、故意损坏电力设施或是电力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
6、违反《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私自绕过计量装置的窃电的,
7、违反《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违章用电的;
8、在电力设施附近钓鱼、放风筝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的;
9、违反《治安处罚法》对电力建设、设计、施工、抢修进行阻扰的;
10、其它违反《电力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的。
三、案件移送的程序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市办公室填写电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表后,移送市纪委监委,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市纪委监委收到移送表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处理建议。
3、对受理的移送案件由纪委监委电力行政执法室和移送案件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以上电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和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电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表
移送案件单位(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