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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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2003年元月,甲向乙借款20000元。
甲答应2003年10月底前一定归还,直至年 底甲也未提还钱之事。乙因不急于用钱也 未催要。2004年2月甲突然离家出走,欠 乙的钱也未还,乙也无处找人要钱。2005 年底甲回家,乙要求甲偿还欠款。甲认为, 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已过,他可以不还。 问: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民法通则》规定的请求专指诉讼外的请求, 不包括诉讼上的请求。依《民通意见》第173条规 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 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 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能够证 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 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等都 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这些行为 方式只要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即产生诉讼 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从法制史的角度看, 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是由 长向短发展的。从罗马法 到《法国民法典》、《德 国民法典》,一般诉讼时 效均规定为30年。其后的 《瑞士民法典》、《日本 民法典》则将一般诉讼时 效规定为10年。再往后的 《苏俄民法典》对一般诉 讼时效期间规定得更短: 自然人之间的一般诉讼时 效期间为2年,社会组织 之间为1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例1
甲借给同事乙金质胸针一枚,2天后 乙将胸针归还,甲即放入匣内1年未动。 有一天,甲取出胸针,发现胸针上镶嵌 的5颗钻石少了一颗。这时乙已迁往到外 地。又过了1年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 乙赔偿。乙称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法 院不能强制其赔偿。
思考题
1、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 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 中断有何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 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 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 果。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相同点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 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 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 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 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区别
1、引起二者发生的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当事人主观不能控 制; 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能够左 右 2、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3、二者引发的法律效果不同
练习
判断正误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 2、甲、乙两厂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厂 的最后交货期为2001年12月10日,履行期届满后,虽 经催交,但乙厂仍未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 2001年12月11日起计算。( ) 3、A、B两公司订有一份供货合同,因A不履行 义务,从1998年4月5日起B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同时B 当即便知道了此情。当年7月至9月因发生特大水灾, 致使B无法行使权利。该诉讼时效期间应在2000年6月4 日届满。( ) 4、诉讼时效中止是由客观情况引起的,而诉讼 时效中断则是由主观情况引起的。( )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 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 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 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 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 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 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
诉 讼 时 效 的 分 类
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在一般情况下普遍 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
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 及其它法律
法律规定的仅适 用于某些特殊民 事法律关系的诉 讼时效。
提起诉讼——指民事诉讼 依《民通意见》的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 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 请求行为,都应视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 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 但是,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 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因起诉不符 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 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 效不能中断。
请求权 (胜诉权)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 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日本民法典》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 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实体权消灭论 )
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136条的规定,本案甲 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从乙归还胸针时(此时甲应知其财产权利受侵 害)起计算。一年后,甲找到乙,乙答应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一年后乙还未赔偿,甲向法院起 诉,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法院可强制乙赔 偿。 注意:乙已迁往到外地的半年构不构成诉 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对“其他障碍”的事由未 予列举,根据 《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及 通说,下列事由可视为“其他障碍”: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2) 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 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通说认为 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5.某甲收藏字画。2002年10月30日购 得名家刘某国画两幅。2003年4月1日发现 其中一幅系另一画家孙某之作。2003年12 月,某甲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 退画或降低价款。法院以其超过诉讼时效 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的这一决定是正确的。 ( )
问:1.本案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期间? 2.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 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所谓 "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 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 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 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 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 人祸。 诉讼时效中止 的法定事由
其他障碍,是指 当事人无法控制 的除不可抗力之 外的其他事由。
分析 本案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
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2003年11月1日乙应知自己的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到2005年10月31日届满。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甲离家出走未归,乙无法行使 自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 2005年 5月1日 起)。2005年底甲回家,影响乙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消 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离诉讼时效届满还有六 个月的时间,所以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甲归还欠款。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 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 中断的法 定事由
例4
甲借给同事乙金质胸针一枚,2天后乙 将胸针归还,归还的第五天甲发现胸针上 镶嵌的5颗钻石少了一颗,这时乙已迁往到 外地。一年后,甲找到乙。乙承认钻石是 她丢失的, 答应照价赔偿。又过了1年,乙 没有赔。于是甲向法院起诉。乙称从钻石 丢失的那天算起,已2年多,时效期间早已 届满,因此不予赔偿。 问: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
《民法学》 第一编 总论
第六章 诉讼时效
一、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的概念
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 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 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出卖 家具 甲
甲亦未摧要
2年后
一定事实状 态存在:甲 不行使权利 持续经过法 定期间 依法发生权 利不受法律 保护的后果
家具
乙
15000元 届时未付款 强制还款 法院
民法设立时效制 度的目的,在于 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维护经济秩 序。因时效期间 届满发生与原权 利人利益相反的 法律效果,因此 时效制度的实质, 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 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甲丧失 胜诉权
起诉
?
诉讼时效
(消灭时效)
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 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 (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 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二者结合,才能构成时效,产生一定的法 律后果,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
时效的特征 ——时效是法律事实 ——时效是事件 ——时效具有强制性 时效制度的作用 ——稳定法律秩序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避免证据灭失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使中断事 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 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实体意 义上诉权(即胜诉 权)消灭,程序意 义上的诉权不消 灭; ——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并不消灭 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属 于强制性的规定。
民 事 权 利
来自百度文库
实体权利
财产权 人身权
诉讼权利
诉权
程序意义 上诉权
起诉 上诉 撤诉 和解 -----实体意义 上诉权
起诉权
《合同法》第 54条和第55条 规定,合同当 事人一方因受 欺诈、胁迫或 者乘人之危而 订立的合同及 因重大误解而 订立的合同, 享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 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 而只是消灭附着于上面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使 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 而除斥期间自权利形成之时起计算; 4、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 用于形成权。
例3
甲有私房三间,2001年元月租给乙一间,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数额,租期一年, 乙应在元月份一次交清全年租金,但乙未履行 合同规定。2001年11月,甲再次向乙催交租金, 乙答应租期届满前一定交付。但租赁期过后, 也仍未交付租金就搬走了。 2002年3月,甲诉诸法律,要求乙偿付租金。 乙争辩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拒付租金。 问: 1.本案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期间? 2. 乙的理由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