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体(传媒)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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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日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媒体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手段,也开始把关注点转到了司法上面,那到底媒体对司法能够产生什么影响呢?本文就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所谓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司法与媒体是相互独立的,但其都有一个共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让公民能够在它们创造的这种良好秩序下幸福的生活。提到幸福,同时便不免衍生出一个词——公正。这正是司法和媒体的利益契合点。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种因素对司法过程都发挥着或大或小的作用与影响,媒体作为一种监督手段、新的权力类型也已经慢慢地成熟起来,在当今的背景下,媒体已经成为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尽然也不光是正面的一面,也存在着相对应的负面影响,具体它又是怎样影响司法的呢?
一、媒体对司法的正面影响
1、媒体是公民实现对司法的监督的有效手段
媒体是公民实现这些权力的一个有效的媒介,公民可以通过媒体对司法案件相关情况、对庭审过程及判决的执行情况的报道来获悉司法的过程,这样,公民便可以对生效判决或未生效判决进行讨论,这就体现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表达,同时代表者公民权力对公共权力的一种制衡。司法是公共权力重要的一部分,它就必须接受媒体的监督,接受人民的监督,只有在人民的监督下,整个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才能真正被人民所信服。
2、媒体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公开
司法的审判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不可能经常以直接旁听的方式去及时了解、监督司法;同时呢,审判公开也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而目前许多地方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公众旁听的需要。这时呢,媒体的间接公开审判便成为人们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的一种很好的途径。通过媒体报道实现间接公开,可以更好地使审判公开的原则落到实处。
3、媒体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我国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了今年四月份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会议专题讨论“法院于媒体的合作”,会议中也明确指出了媒体对司法的关注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裁决能够为公民实现公平的权力,可也避免不了腐败的滋生。尤其在我国各方面腐败如此严重的今天,媒体监督
有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能够大大减少最应公正的法院系统的“暗箱操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很好地遏制司法机关的腐败滋生。
媒体监督越来越成为促进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在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的积极意义是不可言喻的,然而媒体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监督不当则会导致相反的影响。
二、媒体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1、媒体报道道德化
在我国,通过媒体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的披露报道,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而往往在舆论的穷追猛打,百姓的一片喊杀声中,法庭的审判俨然已经失去了公正性,法律的天平已严重倾斜向了社会公众的舆论。如“邓玉娇”案,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在案后,在媒体的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最终法院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2、媒体报道片面化
一般来说,民众通过媒体,获得的不单纯是信息,还有潜意识里的一种被认同的情感。媒体为了取悦民众,就会对相关司法案件事实报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取舍。为了吸引受众关注,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媒体不能仅仅满足于做绝对客观的报道。只有更加有深度的、带有评论性质的内容才能为媒体赢取更多的关注。媒体往往掌握着社会的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如果媒体监督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3、媒体报道利益化
有的记者带着私情、个人利益去监督,到处插手,把舆论监督变成了生财工具;有的记者为新闻“卖点”,对一些所谓的热点事件或爆炸性新闻,既不问消息来源,也不问其真实与否,只求轰动效应,新闻的真实性被严重扭曲。于此同时,对于一个案件发生后,基于现在我国媒体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的基础下,许多人就通过买通媒体,对案件进行扭曲性的报道及船舶,对法院施加某种影响,从而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媒体对司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提高审判的公开程度,遏制和克服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还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审判的认同感,为法院的司法公正树立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基于媒体报道的“道德化”、“片面化”和“利益化”,媒体对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又提出了一大挑战。
三、怎样更好的发挥媒体对司法的作用
1、加快传媒监督的相关立法建设
在我国,要调整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最根本的是实现监督的法制化,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加快媒体监督的法制建设,从而在传媒报道和司法审判之间划定明显的界限,一方面保障媒体公正报道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传媒行使权利时能够有章可循。
例如,可以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立法上界定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的界限。
2、完善媒体规则
要规范媒体采访报道的时间、范围和方式,明确指出相关限制时间、范围的案件;完善新闻记者在庭审过程中对传媒设备(录音、录像、摄影设备等)的规范使用;确立新闻工作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即如果有媒体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媒体应该尊重司法的特性,保持报道平衡。
3、加强媒体与司法的沟通和互动
媒体对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的监督,是通过宣传报道,公开司法活动,宣传法制,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法院与新闻界要保持经常、密切的联系,建立法院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主动让传媒了解司法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提高传媒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报道的水平,这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
现今,媒体监督司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媒体监督有其存在的坚定理由,司法部门更要认真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媒体善意的监督,做到司法公正。总之,新闻媒体与司法在本质上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是为人民的正当权利而建立发展的。只有恪守各自的职责本分,媒体正当依法监督,司法独立公正审判,二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权益,共同促进公开、透明、公正的法制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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