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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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指导意见(省治理办湘治办发[2009]5号) (2)

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 (2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 (32)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 (41)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 (50)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 (52)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处罚 (54)

一、概念 (55)

二、构成要件 (55)

三、表现形式 (57)

四、审计认定依据 (58)

六、应注意的问题 (59)

湖南省关于“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指导意见(省治理办湘治办发[2009]5号)

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提出我省“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指导意见,供全省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小金库”的认定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17号)文件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薄”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因此,在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要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述“账外资金”、“账外资产”、“账外账”等法定用语,确保处理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致性、规范性。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符合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二、处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宽严相济原则。

坚持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的原则是《意见》和《实施办法》的明确要求,也是此次专项治理处理处罚工作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区分从宽或从严的政策,必须坚持以查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绳,决不能因人而异、因地而异,也决不能片面强求从宽、从严或从重,既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又体现政策的统一性。

(二)统一审理、分别处理原则。

此次“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检查新情况、新问题较多,为统一政策,统一尺度,在各检查组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的基础上,由各级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会审,再按照检查组的属隶关系及各自的程序、方法、步骤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各检查组在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既要严格把握政策,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区别违法违纪的手段、情节、性质、金额、工作配合等多种因素,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研究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处罚意见。

(四)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原则

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既要重视对财政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该调帐的调帐,该收缴的收缴,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更要重视对相关的责任人员,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党纪、政纪和组织责任的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还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的其他手段,对单位该通报的通报、对会计人员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处理处罚从宽、从严、从重的相关规定

(一)从宽处理规定。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严处理政策规定。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处罚,同时,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以及中央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从重处理规定。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第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2、屡查屡犯的;

3、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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