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过错责任原则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概念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2、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尽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

(1)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责任下,受害人有义务举证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可以发生转移,即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在以下情形的侵权责任:

A.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

B.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

C.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D.资产评估、验资、验证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

E.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中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证券公司的侵权责任(《证券法》第69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