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近因原则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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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近因原则的对比
摘要:保险近因原则越来越频繁地在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运用,但我国有关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论与立法推进却十分缓慢。
本文试图通过中英两国保险近因原则的对比分析,找出改善中国近因原则的道路,找出一条改善中国近因原则的道路,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近因原则;形成背景;法律适用
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经营中的理赔难点。
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保险责任。
但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却未予以比较明确的规定。
相比较,保险业较发达的英国则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
因此我们有必要将中英的近因原则进行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保险业。
一、近因原则概述
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2.近因原则的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也不断加深,外
国保险公司的不断涌入。
随之而来的先进的保险专业知识的冲击也越来越大,其中保险历史最悠久的英国,更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界对近因原则的研究还存在很大的滞后和脱节,我国自1995年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把近因原则写进法律中。
我国保险法相对于英美法系的保险法律只能说是初级阶段,需要更多汲取世界先进国家的优秀保险理论知识。
二、中英近因原则的对比分析
1.近因原则形成的背景的对比
(1)英国保险法近因原则形成的背景。
经过长期的海上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大量的法院判例的积累,近因原则已经是英国保险法律判决的惯例。
而且早在1906年,英国颁布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就直接将近因原则写入法律中,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
而两年后,英国对
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l td一案的判决,又肯定了更行之有效的“效率标准”,而否定了可能造成很多错误判案的“时空标准”。
不久,更符合人们习惯的“常识标准”也逐渐明确。
(2)中国保险法近因原则形成的背景。
由于我国对近因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且因近因原则本身的复杂性,我国立法机关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明确规
定近因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将近因原则作为一种惯例,当做参考依据。
所以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近因原则缺失。
2.中英近因原则法律适用上的对比
(1)英国近因原则的法律适用。
英国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拥有相对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英国很多关于近因原则的经典判案都是英美法系的案例法中的重要标准。
英国法官对近因的判案,通常要经过严谨的思考,结合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同时结合经典案例对案件进行分析。
后来英国学者又从中将因果关系学说提炼出来,完善了近因理论知识。
而且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借鉴、相互融通,英国的近因原则吸收了两大法系中各种因果关系学说;也更多汲取了优点,摒弃了不足。
(2)中国近因原则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保险实务界有句话叫做:“判断责任看近因,决定赔偿看范围”,说明我国保险实践就是这样运用的。
而且有学者认为保险法相关条文隐含了该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且在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可惜该司法解释仅仅是征求意见稿,没有法律效力。
三、改善中国近因原则的建议
1.中国传统近因原则的理论应待提升。
中国学者应致力于避免中国仍受传统近因原则理论的影响,避免过度倾向和维护保险人利益。
多向英、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理论,全方位地介绍他们的新观点、新思路;同时更多考虑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2.我国应在保单中明示并说明。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并详细解释近因原则;当然,因为保险专业知识太强,对近因原则应规定“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业务员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将近因原则解释给投保人听,避免以后可能的纠纷。
3.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
我国可以通过成文立法的方式确立这一原则。
可以直接将近因原则写到保险法律中,让保险判案有法可依;同时准确解释近因如何判定,避免法官对近因理解混乱,错误运用近因原则。
4.利用司法解释说明。
鉴于近因原则应用广泛,而保险法不易修改。
我国可以先利用司法解释对近因原则进行补充说明,因为对于我国来说司法解释相当于“准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有
助于法官判案。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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