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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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运中的运用研究

【摘要】:可保利益原则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是构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条件,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适用有其特殊性,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对分清保险人责任,确认赔偿程度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保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

【正文】:

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中找有重要的地位,被称为“保险秩序的基石”。而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有其特殊性。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划,也是对保险的安排。本文试图结合国际贸易中的具体价格术语对保险的要求,对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进行探讨。

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宽限期续期保费虽然订有缴费日期,但若是客户一时资金周转不灵,保险公司给予其补交所欠保费的机会,暂不行使解约权,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从保险人代理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宽限期条款意味着,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同时,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且不计利息。

二、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作用

(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众所周知,保险不是赌博,划分保险合同和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在于保险人对其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没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了合同,则这个合同就是以他人的生命财产进行赌博的合同,如果保险法对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没有任何限制,任何对保险标的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通过保险标的的损失获得赔偿,即被保险人不是获得损失赔偿而是通过损失发财,这就背离了保险的宗旨,并将保险引入歧途。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限的保险的合同,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避免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的行为。

(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失。如果保险法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的开办势必纵容了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破坏了社会道德,导致社会道德标准的下降,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机会。有了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赔款的支付,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厉害关系为前提,因而保险标的的损失或灭失,只能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不会带来好处,这样便可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就是违背看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并且会诱发呗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

三、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具体运用

显而易见,拥有海上运输货物的所有权人一定具有海上货物的保险利益。但货物买方在取得货物所有权前是否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的特殊性,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不一致。通常现象是风险转移可能先于货物所有权转移,那么当风险转移到买方而所有权还未转移时,货物买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呢?以上分析可知,承担运输途中的货物受损风险的一方亦有保险利益,即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风险转移至买方,货物买方即具有保险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保险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对保险的安排。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即Incoterms2010),将所有贸易术语归纳为4种类型:E组(仅在出卖人所在地交付)、F组(货交承运)、c 组(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D组(卖方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支付运费,承担风险)。据此可具体阐释风险及保险利益在买卖双方的转移时间。

(1)E组E组只有EXW(工厂交货)一种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储存地交货的交货条件。卖方只要在本国内地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承担的风险也随着义务的完成转移给买方。买方则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再将货物自交货地运至目的地。因此,买方自卖方国内接受货物之后,就将对需要装载和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切风险,从而具有保险利益。

(2)F组F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采用F组术语,卖方须自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由交货地至目的地的主运费和货物灭失的风险则概由买方承担。具体而言,采用FCA术语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因此,在履行交货义务之前,卖方应承担风险,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而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之后,则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将承担从交货地到目的地仓库的风险,同时享有保险利益。采用FAS时,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则以船边为界划分。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船边为止,因此卖方承担的是内陆运输的风险,在船边交货之前,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买方则应承担自货物有效移交到船边之后的风险,从此时起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装船时跌落码头或海水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因此装船之前卖方具有保险利益,买方则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由此越过船舷后买方享有保险利益,卖方丧失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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